湛江市蘇薩食品有限公司(簡稱蘇薩公司)因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7)京73行初1745號行政判決,并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16年12月2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被訴決定,認為申請商標中的“特種兵”一詞是執行某種特殊任務的技術兵種的統稱,用作商標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情形,因此,決定:對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申請商標由盾牌輪廓內的若干人像剪影、文字“特種兵THESPECIALARMS”及五顆五角星上下排列構成。根據中國相關公眾的認知水平,英文“THESPECIALARMS”可譯為“特種兵”,與中文部分“特種兵”一詞均指向國家軍隊中擔負破襲敵方重要的政治、經濟、軍事目標和執行其他特殊任務的特殊兵種,并結合申請商標圖形部分的構圖元素,其整體上容易被中國相關公眾認知為與中國人民解放軍特種部隊具有關聯,可能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負面影響,從而產生不良影響。故申請商標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應當不予注冊。 蘇薩公司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及被訴決定。主要上訴理由是:一、申請商標的注冊、使用不會造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不良影響;二、“特種兵”商標曾經在多個類別上被其他人申請并獲準注冊,并未因其他不良影響而被駁回,這些商標在多年的使用中亦未產生不良影響。根據行政行為一致性原則,申請商標亦應核準注冊。三、蘇薩公司之前申請的“特種兵THESPECIALARMS及圖”商標均已獲準注冊,其中一些商標也得到了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支持,根據行政行為一致性原則,申請商標也應核準注冊。四、蘇薩公司在其他類別上使用申請商標多年,并未產生不良影響,蘇薩公司生產銷售的“特種兵生榨椰子汁”被多個法院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知名商品并給以保護。五、蘇薩公司在多個國家和地區申請注冊的“特種兵”商標也已獲準注冊。 根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審查判斷有關標志是否構成具有其他不良影響,應當考慮該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是否可能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疤胤N兵”是眾所周知的兵種名稱,將其使用在相關服務上,容易使相關公眾將上述服務與軍事用途起來,可能對我國的政治、軍事等方面的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不良影響,被訴決定以及原審判決的相關認定正確,蘇薩公司的相關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北景甘菍Ρ辉V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的行政訴訟,應當結合案件事實,依據被訴決定所涉及的法律法規予以具體審查。雖然蘇薩公司提交了相關證據,用以證明其所生產銷售的“特種兵生榨椰子汁”作為知名商品在多份民事判決中被作為知名商品予以保護,其他“特種兵THESPECIALARMS及圖”商標已被商標評審委員會核準注冊,但是,其他民事判決的相關認定與本案的審理沒有必然聯系,不是審查本案被訴決定的當然依據;其他商標的注冊未經司法審查,亦不屬于本案申請商標應當予以核準注冊的當然依據。因此,蘇薩公司的相關上訴理由,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蘇薩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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