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行政訴訟法》、2018《行政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等法律規定,與“征地拆遷補償協議”有關的7個法律規定如下文。 1、新的《行政訴訟法》將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納入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訴訟范圍。 2、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3、《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也就是說,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主體應當是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負責房屋征收與補償的部門。 4、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五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5、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楹庭理解為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6、2017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十一)對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規定如下: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7、《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8、楹庭認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9、房屋拆遷過程中,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之間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法律性質上屬于行政合同,但是如果沒有法定的可撤銷和無效事由,則屬于有效合同,雙方應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不得隨意反悔。根據《民法通則》第59條、《合同法》第54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的拆遷補償協議可以撤銷或者變更: (1)重大誤解:因為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2)顯失公平:如果拆遷當事人在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顯失公平,拆遷當事人的任何一方都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通過脅迫手段訂立的協議損害了國家利益的,按照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屬于無效協議;若雖沒有損害國家利益,但由于違背了當事人的意愿,可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請求撤銷、變更該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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