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公司負責人與他人合謀設立分支機構,超出營業執照核定的經營范圍向社會融資,融資成本遠超企業正常盈利水平,所募資金未匯入公司賬戶,主要用于借新還舊和個人消費,無法歸還所募資金數額巨大,應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集資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指控與證明犯罪】
2018年3月20日,公安機關以陳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移送某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審查了全部卷宗,訊問了犯罪嫌疑人,充分聽取了辯護人和部分集資參與人意見,進一步核實了投資人名錄及非法集資金額。基于本案融資成本遠超企業正常盈利水平,所募資金未匯入公司賬戶,實際上也基本未用于華某公司生產經營,認定陳某具有非法占有投資款的主觀故意,涉嫌集資詐騙罪。同年7月16日,區檢察院以陳某犯集資詐騙罪向區法院提起公訴。
2018年10月24日,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
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宣讀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作為華某公司寧波地區實際負責人,在其明知不具有支付全部本息現實可能性的情況下,仍以華某公司酵素加工等項目建設發展需要為由,以高息為誘餌面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造成巨額投資款無法追回,其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
針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被告人陳某辯解認為,其不具有非法占有集資款的主觀故意,不應定性為集資詐騙罪。
對此,公訴人對被告人陳某進行訊問:
第一,針對寧波分公司融資模式是否具有支付全部本息現實可能性,公訴人訊問:寧波分公司的融資提成及如何兌付客戶到期本金和收益?陳某回答:融資金額的35%作為其本人提成,其中包括寧波分公司日常運營成本、客戶經理分成等,客戶到期本金和收益的兌付由華某公司承擔。公訴人這一訊問揭示了本案年化融資成本比例達到59%,遠高于華某公司正常盈利水平,也遠高于一般企業正常盈利水平。對于曾接受過高等教育、具有豐富商務經驗的被告人陳某而言,其應當足以認識到融資成本畸高,按照正常企業盈利水平不具有支付全部本息現實可能性。
第二,針對集資款的流向,公訴人訊問:寧波分公司是否開設有對公賬戶,所募資金匯到何處,又如何返還?陳某回答:寧波分公司不具有面向社會融資的資質,未開設對公賬戶,所募資金按照楊某指示匯入某個人賬戶,絕大多數作為其個人提成及客戶到期本金收益返還入其個人銀行賬戶。公訴人的訊問,揭示了寧波分公司所募資金未匯入華某公司對公賬戶,絕大部分返還給陳某用于循環融資及個人消費,未實際運用生產經營,也難以產生利潤,不可能具有支付全部本息的現實可能性。
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被告人陳某經與他人合謀,以高額回報為誘餌面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其明知融資成本遠高于一般企業正常盈利水平,所募資金未實際投入生產經營,也不可能產生利潤,應當意識到這種通過“拆東墻補西墻”的融資模式難以持續維持,勢必造成后續資金缺口不斷擴大,也不可能歸還所募全部資金,故可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集資款的主觀故意,應以集資詐騙罪對其定罪處罰。
辯護人提出:一是本案系單位犯罪;二是被告人陳某客觀上并未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三是被告人陳某并非犯意的提起者和決策者,其獲利情況屬于行業正常標準,應認定為從犯。
公訴人針對辯護意見答辯稱:
第一,寧波分公司雖然名義上是華某公司的分支機構,但其組織運營和成本支出均不受華某公司的管理,不具有附屬性,其設立目的就是面向社會非法融資,集資款也未納入華某公司對公賬戶進行核算,按照有關司法解釋本案不應以單位犯罪論處。
第二,被告人陳某在主觀上應當認識到按照其融資模式,正常企業盈利水平均不足以承擔融資成本;寧波分公司所募資金往來均通過個人賬戶操作,其所募資金1700余萬元均匯入楊某指定的私人賬戶,后由該賬戶陸續返還到陳某個人銀行賬戶1600余萬元,顯然陳某所募資金根本不可能主要用于生產經營。客觀上陳某所募資金主要用于循環融資及個人購置房產、消費開支等,故足以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三,陳某與楊某約定,按比例提成所募資金,全權負責寧波地區集資活動,與楊某在本質上是一種合作關系,且在實際上掌控和支配大部分涉案集資款,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不能認定為從犯。
判決結果。2018年10月30日,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陳某與他人結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系共同犯罪。綜合考慮被告人陳某的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20萬元;責令退賠被害人損失。
陳某不服,提出上訴。寧波市中級法院2018年12月11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非法占有目的是集資詐騙罪成立的主觀要件,也是區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關鍵所在。檢察機關在辦理集資詐騙犯罪案件時,一般是從以下幾個方面論證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一是從融資模式上分析。集資詐騙犯罪嫌疑人在融資時一般不顧及兌付本息的現實可能性,為騙取被害人上當往往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其融資成本往往高于正常企業盈利水平,也必然高于自身實際盈利水平。
二是從融資規模上分析。實踐中,有個別企業因經營不善,資金一時無法周轉,為救活企業通過設定高額回報向社會融資,但其融資規模一般是特定的,也是臨時性的,而集資詐騙罪往往在融資規模上不設上限,融資時間也持續較長一段時期。
三是從資金流向上分析。如果所募資金通過個人賬戶往來,未進入企業對公賬戶,或雖進入企業對公賬戶但在短時間內又抽逃轉移,未實際用于企業生產經營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四是從投資項目上分析。如果投資項目是虛構的,或者投資項目雖然真實存在,但其資金缺口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其盈利水平遠低于融資成本,亦可顯見其對所募資金不具有歸還全部本息的現實可能性,造成集資款不能返還的,可以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作者單位:浙江省寧波市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