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2款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第4款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題主說的這個費用是應該列支在物業服務成本里面的,也就是說應該包含在已經收取的物業服務費里面。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小區物業服務的時候,就應該在前期的物業招投標的技術標里面明確公共區域、公用部分的日常運營費用,當然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但是在一些實踐中,我也見過不少的小區收取物業服務費的同時收取公區水電公攤費,其實這種做法是不正確的。 說到底無非就是利益問題,收取公區水電費等同于變相漲價,因為我相信各地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里面都是將公區水電費列在物業服務費里面了。 而且物業公司做物業費的備案時物價局肯定不同意備案物業服務費的同時另外加收公區水電費的。 出現這種情況,業主應該及時向小區所屬居委會、街道辦尋求幫助,并尋求物價局、房管局的支持,畢竟這種收費是不合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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