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本標準規定了生產單位和在電力生產場所工作人員的基本電力安全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具有66kv及以上電壓等級設施的發電企業所有運用中的電氣設備及其相關場所;具有35kv及以上電壓等級設施的輸電、變電、和配電企業所運用中的電氣設備及其相關場所;具有220kv級以上電壓等級設施的用電單位運用中的電氣設備及相關場所。其它電力企業和用電單位也可參考使用。 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時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應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2900.20—1994 電工術語 高壓開關設備(IEC 60050(IEV);1994,NEQ) GB/T2900,50—2008 電工術語 發電、輸電及配電 通用術語 (IEC 60050—601;1985,MOD) GB/T 26860—2001 電力安全作業規程 發電廠和變電站電器部分 3、術語和定義GB/T 2900,20—1994,GB/2900,50—2008 界定的以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低[電]壓 low voltage;LV用于配電的交流系統中1000v及其以下的電壓等級。 [GB/T2900,50—2008,定義2.1中的601-01-26] 3.2 高[電]壓 high voltage;HV(1)通常指超過低壓的電壓等級。 (2)特定情況下,指電力系統中輸電的電壓等級。 [GB/T2900,50—2008,定義2.1中的601-01-27] 3.3 發電廠[站] electrical generating station由建筑物、能量轉換設備和全部必要的輔助設備組成生產電能的工廠。 [GB/T2900,50—2008,定義2.3中的601-03-01] 3.4 變電站(電力系統的) substation (of a power system)電力系統的一部分,它集中在一個指定的地方,主要包括輸電或配電線路的終端、開關控制設備、建筑物和變壓器。通常包括電力系統安全和控制的設施(例如保護裝置)。 注:根據含有變電站的系統的性質,可在變電站這個詞前加上一個前綴來界定。例如:(一個電力系統的)書店變電站、配電變電站、500kv變電站、10kv變電站。 [GB/T2900,50—2008,定義2.3中的601-03-02] 3.5 電力線路 electric line在系統兩點間用以輸配電的導線、絕緣材料和附件組成的設施。 [GB/T2900,50—2008,定義2.3中的601-03-03] 3.6 運用中的電氣設備 operating electrical equipment全部帶有電壓、一部分帶有電壓或一經操作即帶有電壓的電氣設備。 3.7 開關站 switching substation有開關設備,通常還包括母線,但沒有電力變壓器的變電站。 3.8 斷路器 circuit-breaker能關合、承載、開斷運行回路正常電流,也能在規定時間內關合、承載及開斷規定的過載電流(包括短路電流)的開關設備,也稱開關。 注:改寫GB/T2900,20—1994,定義3.13. 3.9 隔離開關 disconnector在分位置時,觸頭見有符合規定要求的絕緣距離和明顯的斷開標志;在合閘位置時,能承載正常回路條件下的電流及在規定時間內異常條件(例如短路)下的電流的開關設備。[GB/T2900,20--1994,定義3.24] 3.10 個人保安線 personal security grounding line用于保護工作人員防止感應電傷害的接地線。 3.11 雙重名稱 dual title線路名稱和位置稱號,位置稱號指同桿架設多回路中導線安裝位置,如:上線、中線或下線和面向線路桿塔號增加方向的左線或右線。 3.12 配電設備 power distribution equipment用于向一個用電區供電的變壓器、高低壓開關、線路、控制和計量等設備的統稱。 4 作業要求4.1 工作人員4.1.1 經醫師鑒定,無妨礙工作的病癥(體格檢查至少每兩年一次)。 4.1.2 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從事電氣作業的人員應掌握觸電急救等救護法。 4.1.3 具備必要的電氣知識和業務技能,熟悉電氣設備及系統。 4.2 作業現場4.2.1 作業現場的生產條件、安全設施、作業機具和安全工器具等應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規定的要求,安全工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在使用前應確認合格齊備。 4.2.2 經常有人工作的場所及施工車輛上宜配備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指定專人檢查、補充或更換。 4.3 作業措施4.3.1 在電力線路(以下簡稱“線路”)及配電設備上工作應有保證安全的制度措施,可包含工作申請、工作布置、現場勘查、書面安全要求、工作許可、工作監護,及工作間斷和終結等工作程序。 4.3.2 在線路及配電設備上進行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工作時,應向設備維護單位提出停電申請,由調度機構管轄的需事先向調度機構提出停電申請,同意后方可安排檢修工作。 4.3.3 在檢修工作前應進行工作布置,明確工作地點、工作任務、工作負責人、作業環境、工作方案和書面安全要求,以及工作班成員的任務分工。 4.4 其他要求4.4.1 工作人員應被告知其作業現場存在的危險因素和防護措施。 4.4.2 在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現場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并組織人員撤離現場。 4.4.3野外作業前,應根據野外工作特點做好工作準備,對工作環境的危險點進行排查,并做好防范措施。 4.4.4 配電系統中的開關站、高壓配電站(所)內工作科參照GB 26860—2011《電力安全工作規程 發電廠和變電站電器部分》的有關規定執行。 5 安全組織措施5.1一般要求5.1.1 安全組織措施作為保證安全的制度措施之一,包括工作票、工作的許可、監護、間斷和終結等。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工作許可人、專職監護人、和工作班成員在整個作業流程中應履行各自的安全職責。 5.1.2 工作票是準許在線路及配電設備上工作的書面安全要求之一,可包含編號、工作地點、工作內容、計劃工作時間、工作許可時間、工作終結時間、停電范圍和安全措施,以及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許可人、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成員等內容。 5.1.3 除需填工作票的工作外,其他科采用口頭或電話命令方式。 5.2 現場勘查5.2.1 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認為,現場勘查的線路作業,作業單位應根據工作任務組織現場勘查。 5.2.2 現場勘查應查看現場檢修(施工)作業范圍內設施情況,現場作業條件、環境,應停電的設備、保留或鄰近的帶電部位等。 5.2.3 根據現場勘查結果,對危險性、復雜性和困難程度較大的作業項目,應制訂組織措施、技術措施和安全措施。 5.3 工作票的種類5.3.1 需要線路或配電設備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的工作,填用電力線路第一種工作票(見附錄A)。 注:配電設備全部停電時指供給該配電設備上的所有電源線路均已全部斷開。 5.3.2 帶電線路桿塔上與帶電導線符合表1 最小安全距離規定的工作以及運行中的配電設備上的,填用電力線路第二種工作票(見附錄B)。 5.3.3 帶電作業或與帶電設備距離小于表1 規定的安全距離但按帶電電作業方式展開的不停電工作,填用帶電作業工作票(見附錄C)。 5.3.4 事故緊急搶修工作使用緊急搶修單(見附錄D)或工作票。非連續進行的事故修復工作應使用工作票。 5.4 工作票的填用5.4.1 工作票應使用統一的票面格式。 5.4.2 一條線路、同一電氣連接位的幾條線路或統鋼塔架設且同時停送電的幾條線路上的工作,可填用一張電力線路第一種工作票。 注:同一個電氣連接部位是指電氣上相互連接的幾個電氣單元設備。 5.4.3 同一電壓等級、同類型的數條線路上的不停電工作,可填用一張電力線路第二種工作票。 5.4.4 同一電壓等級、同類型采取相同安全措施的薯條線路上依次進行的帶電作業,可填用一張電力線路帶電作業工作票。 表1 在帶電線路鋼塔上工作與帶電導線最小安全距離
5.4.5 工作票由設備維護單位簽發或由經設備運行維護單位審核合格并經批準的其他單位簽發。承發包工程中,工作票可實行雙方簽發形式。 5.4.6 工作票一份交工作負責人,另一份交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許可人。 5.4.7 一個工作負責任人不應同時執行兩張以上工作票。 5.4.8 持線路工作票進入變電站(包括發電廠升壓站和換流站,以下同)進行架空線路、電纜等工作,應得到變電站工作許可人許可后方可開始工作。 5.4.9 變更工作班成員或工作負責人時,應履行變更手續。 5.4.10 電力線路第一種工作票、電力線路第二種工作票和電力線路帶電作業工作票的有效時間,以批準的檢修計劃工作時間為限,延期應辦理手續。 5.5 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5.5.1 工作票簽發人: a) 確認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 b) 確認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正確、完備; c) 確認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人員適當、充足。 5.5.2 工作負責人(監護人): a) 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 b) 確認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正確、完備,符合現場實際條件,必要時予以補充; c) 工作前向工作班全體成員告知危險點,督促、監護工作班成員執行現場安全措施和技術措施。 5.5.3 工作許可人: a) 確認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正確完備,符合現場條件; b) 確認線路停、送電和許可工作的命令正確; c) 確認許可的接地等安全措施正確完備。 5.5.4: 專職監護人: a) 明確被監護人和監護范圍; b) 工作前對被監護人員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險點和安全注意事項; c) 監督被監護人員執行本標準和現場安全措施,及時糾正不安全行為。 5.5.5 工作班成員: a) 熟悉工作內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確工作中的危險點,并履行確認手續; b) 遵守安全規章制度、技術規程和勞動紀律,執行安全規程和實施現場安全措施; c) 正確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 5.6 工作許可5.6.1 填用電力線路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工作負責人應在得到全部工作許可人許可后,方可開始工作。 5.6.2 填用電力線路第二種工作票時,不必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5.6.3 帶電作業負責人在帶電作業開始前,應與設備運行維護單位或值班調度員聯系并履行有關許可手續。帶電作業結束后應及時匯報。 5.6.4 許可工作科采用下列命令方式:(a)電話下達;(b)當面下達;(c)派人送達。 5.6.5 工作許可人應在線路可能受電的各方面都拉閘停電、裝設號接電線后,方可發出線路停電檢修的許可工作命令。 5.6.6 不應約時停、送電。 5.7 工作監護5.7.1 工作許可后,工作負責人、專責監護人應向工作班成員交待工作內容和現場安全措施。裝設號現場接地線,工作班成員履行確認手續后方可開始工作。 5.7.2 工作負責人、專責監護人應始終在工作現場,對工作班成員進行監護。線路停電工作時,工作負責人在工作班成員確無觸電等危險的情況下,可一起參加工作。 5.7.3 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票負責人,應根據現場的安全條件、施工范圍、工作需要等具體情況,增設專職監護人和確定被監護人員。 5.8 工作間斷5.8.1 在工作中遇惡劣氣象條件或其他威脅到工作人員安全的情況時,工作負責人或專責監護人可下令臨時停止工作。、 5.8.2 工作間斷時,工作地點的全部接地線可保留不變。若工作班需暫時離開工作地點,應采取安全措施。恢復工作前,應檢查接地線等各項安全措施的完整性。 5.8.3 填用數日內有效的電力線路第一種工作票,每日收工時若將工作地點所裝設的接地線拆除,次日恢復工作前應重新驗電、接地。 5.9 工作終結和恢復送電5.9.1 完工后,工作負責人應檢查線路檢修地段的狀況,確認桿塔、導線、絕緣子、絕緣子串及其他輔助設備上沒有遺留的個人保安線、工具、材料等,確認全部工作人員從桿塔上撤下后,再下令拆除工作地段所裝設的接地線。接地線拆除后,不應再登桿工作。 5.9.2 工作終結后,工作負責人應及時報告工作許可人,報告方式如下:a) 當面報告;b) 電話報告。 5.9.3 工作終結的報告內容應包括工作負責人姓名、完工的線路名稱和區段、設備改動情況,并說明工作地點所裝設的接地線和個人保安線已全部拆除,線路上已無本班組工作人員和遺留物,可以送電。 5.9.4 工作許可人在接到所有工作負責人的工作終結報告,并確認全部工作已完畢,所有工作人員已從線路上撤離,接地線已全部拆除,核對無誤后,方可下令拆除各測安全措施,恢復送電。 6 安全技術措施6.1 一般要求6.1.1 在線路和配電設備上工作,應有停電、驗電、裝設接地線及個人保安線、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欄(圍欄)等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 6..1.2 工作中所使用的絕緣安全工器具應滿足附錄E的要求。 6.2 停電6.2.1 線路停電工作前,應采取下列措施: a) 斷開發電廠、變(配)電站的斷路器和隔離開關; b) 斷開工作線路上各端(含分支)斷路器、隔離開關和熔斷器; c) 斷開危及線路停電作業,且不能采取措施的交叉跨越、平行和同桿塔線路的斷路器、隔離開關和熔斷器; d) 斷開可能反送電的低壓電源斷路器、刀閘和熔斷器。 6.2.2 停電設備的各端應有明顯的斷開點,或應有能反映設備運行狀態的電氣和機械等指示,不應在只經斷路器斷開電源的設備上工作。 6.2.3 對停電設備的操作機構或部件,應采取下列措施: a) 可直接在地面操作的斷路器、隔離開關的操作機構應加鎖; b) 不能直接在地面操作的斷路器、隔離開關應在操作部位懸掛標示牌; c) 跌落式熔斷器熔管應摘下或在操作部位懸掛標示牌。 6.3 驗電6.3.1 在線路上裝設接地線前,應在接地部位驗明線路確無電壓。 6.3.2 直接驗電時應使用相應電壓等級的驗電器在設備接地處逐相(直流線路逐級)驗電。驗電前,驗電器應在有電設備上確證驗電器良好。高壓直流線路和330kv及以上的交流線路,可使用帶金屬部分的絕緣棒或專用的絕緣繩逐漸接觸導線,根據有無放電聲和火花的驗電方法,判斷線路是否有電,驗電時,應戴絕緣手套。 6.3.3 在惡劣氣象條件時,對戶外配電設備及其他無法直接驗電的設備,可采用間接驗電。 6.3.4 對同桿塔架設的多層、同一橫擔多回線路驗電時,應先驗低壓、后驗高壓,先驗下層、后驗上層,先驗近側、后驗遠側。 6.3.5 線路中聯絡用的斷路器、隔離開關或其組合進行檢修時,應在其兩側分別驗電。 6.3.6 驗電時人體與被驗電設備的距離應符合表1 的安全距離要求。 6.4 裝設接地線、個人保安線6.4.1 裝設接地線不宜單人進行。 6.4.2 人體不應碰觸未接地的導線。 6.4.3 線路經驗明確無電壓后,應立即裝設接地線并三相短路。電纜接地前應逐相充分放電。 6.4.4 裝、拆接地線導體端應使用絕緣棒或專用的絕緣繩,人體不應碰觸接地線。 6.4.5 不應用纏繞的方法進行接地或短路。 6.4.6 成套接地線應由有透明護套的多股軟銅線和專用線夾組成。接地線截面不應小于25mm--2,并應滿足裝設地點短路電流的要求。 6.4.7 裝設接地線、個人保安線時,應先裝接地端,后裝導線端。拆除接地線的順序與此相反。 6.4.8 接電線或個人保安線應接觸良好、連接可靠。 6.4.9 在桿塔或橫擔接地良好的條件下裝設接地線時,接地線可單獨或合并后接到桿塔上。 6.4.10 無接地引下線的桿塔裝設接地線時,可采用臨時接地體。臨時接地體的截面積不應小于190mm2。臨時接地體埋深不應小于0.6m。土壤電阻率較高的地方應采取措施改善接地電阻。 6.4.11 線路停電作業裝設接地線應遵守下列規定: a) 工作地段各端以及可能送電到檢修線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線路都應裝設接地線; b) 直流接地極線路,作業點兩端應裝設接地線; c) 配合停電的線路可只在工作地點附近裝設一處接地線。 6.4.12 工作中,需要斷開耐張桿塔引線(連接線)或拉開斷路器、隔離開關時,應先在其兩側裝設接地線。 6.4.13 同桿塔架設的多回新線路上裝設接地線時,應先裝低壓、后裝高壓,先裝下層、后裝上層,先裝近側、后裝遠側。拆除時次序相反。 6.4.14 在同桿塔多回路部分線路停電作業裝設接地線時,應采取防止接地線擺動的措施,并滿足安全距離的要求。 6.4.15 工作地段有鄰近、平行、交叉、跨越及同桿塔線路,需要接觸或接近停電線路的導線工作時,應裝設接地線或使用個人保安線。 6.4.16 個人保安線應在接觸或接近導線前裝設,作業結束,人體脫離導線后拆除。 6.4.17 個人保安線應使用有透明護套的多股軟銅線,截面積不應小于16mm2,并有絕緣手柄或絕緣部件。不應用個人保安線代替接地線。 6.5 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欄6.5.1 在一經合閘即可送電到工作地點的斷路器、隔離開關及跌落式熔斷器的操作處,均應懸掛“禁止合閘,線路有人工作!”或“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標示牌。 6.5.2 配電設備部分停電的工作,工作人員與未停電設備安全距離不符合表2 規定時應裝設臨時遮欄。與其帶電部分的距離應符合表3 的規定。臨時遮欄應裝設牢固,并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35kv及以下設備可用與帶電部分直接接觸的絕緣隔板代替臨時遮欄。 6.5.3 在城區、人口密集區、通行道路上或交通道口施工時,工作場所周圍應裝設遮欄,并在相應部位裝設交通警示牌。 6.5.4 標示牌式樣見附錄F。 表 2 配電設備不停電時的安全距離
表 3 人員工作中與配電設備帶電部分的安全距離
7 線路運行維護7.1 一般要求線路運行與維護包含線路巡視、線路停復役操作、桿塔及配電設備維護和測量、砍剪樹木等。作業時應注意自我防護,保持安全距離。 7.2 線路巡視7.2.1 單人巡線時,不應攀登桿塔。 7.2.2 惡劣氣象條件下巡線和事故巡線時,應依據實際情況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具、自救器具和藥品。 7.2.3 夜間巡線應沿線路外側進行。 7.2.4 大風時,巡線宜沿線路上風側進行。 7.2.5 事故巡線應始終認為線路帶電。 7.3 電氣操作7.3.1 操作發令7.3.1.1 發令人發布指令應準確、清晰,使用規范的操作術語和設備名稱。 7.3.1.2 受令人接令后,應復誦無誤后執行。 7.3.2 操作方式7.3.2.1 電氣操作有就地操作和遙控操作兩種方式。 7.3.2.2 電氣操作前可進行模擬預演,確保操作步驟正確。 7.3.3 操作分類7.3.3.1 監護操作,是指有人監護的操作。 7.3.3.2 單人操作,是指一人進行的操作。 7.3.4 操作票的填寫7.3.4.1 操作票是線路和配電設備操作前,填寫操作內容和順序的規范化票式。可包含編號、操作任務、操作順序、操作時間,以及操作人或監護人簽名等。 7.3.4.2 操作票由操作人員填寫,每張票填寫一個操作任務。 7.3.4.3 操作前應根據模擬圖或接線圖核對所填寫的操作項目,并經審核簽名。 7.3.4.4 事故緊急處理,拉合短路器的單一操作時,可不用填寫操作票。 7.3.4.5 操作票見附錄G。 7.3.5 操作的基本條件7.3.5.1 具有與實際運行方式相符的一次系統模擬或接線圖。 7.3.5.2 操作設備應具有明顯的標志,包括命名、編號、設備相色等。 7.3.5.3 高壓配電設備應具有防止誤操作的閉鎖功能,必要時加掛機械鎖。 7.3.6 操作的基本要求7.3.6.1 停電操作應按照“斷路器—負荷側隔離開關—電源側隔離開關”的順序依次進行,送電合閘操作按相反的順序進行。不應帶負荷拉合隔離開關。 7.3.6.2 應按操作任務的順序逐項操作。 7.3.6.3 雷電天氣時,不宜進行電氣操作,不應就地電氣操作。 7.3.6.4 操作機械傳動的斷路器或隔離開關時,應戴絕緣手套。沒有機械傳動的斷路器、隔離開關和跌落式熔斷器,應使用絕緣棒進行操作。 7.3.6.5 更換配電變壓器跌落式熔斷器熔絲,應先將低壓刀閘或高壓隔離開關或跌落式熔斷器拉開。裝卸跌落式熔斷器熔管時,應使用絕緣棒。 7.3.6.6 雨天操作室外高壓設備時,應使用有防雨罩的絕緣棒,并穿絕緣靴、戴絕緣手套。 7.3.6.7 裝卸高壓熔斷器,應戴護目眼鏡和絕緣手套,必要時使用絕緣夾鉗,并站在絕緣物或絕緣臺上。 7.3.6.8 高壓開關柜手車拉至“檢修”位置后,應確認隔離擋板已封閉。 7.3.6.9 操作后應檢查各相的實際位置,無法觀察實際位置時,可通過間接方式確認該設備已操作到位。 7.3.6.10 發生人生觸電時,應立即斷開有關設備的電源。 7.4 測量7.4.1 測量桿塔、配電變壓器和避雷器的接地電阻,可在線路和設備帶電的情況下進行。解開或恢復配電變壓器和避雷器的接地引線時,應戴絕緣手套。不應直接接觸與地電位斷開的接地引線。 7.4.2 用鉗形電流表測量線路或配電變壓器低壓側的電流時,不應觸及其他帶電部分。 7.4.3 測量設備絕緣電阻,應將測量設備各測斷開,驗明無電壓,確認設備上無人,方可進行。在測量中不應讓他人接近被測量設備。測量前后,應將被測設備對地方電。 7.4.4 測量線路絕緣電阻,若有感應電壓,應將相關線路同時停電,取得許可,通知對側后方可進行。 7.4.5 測量帶電線路導線的垂直距離(導線馳度、交叉跨越距離),可用測量儀或使用絕緣測量工具。不應使用皮尺、普通繩索、線尺等非絕緣工具。 7.5 維護7.5.1 砍剪靠近帶電線路的樹木時,人體、繩索應與線路保持表 4 的安全距離。 7.5.2 樹枝接觸或接近高壓帶電導線時,應將高壓線路停電或用絕緣工具使樹枝遠離導電導線,之前人體不應接觸樹木。 7.5.3 需錨固桿塔維修線路時,應保持錨固拉線與帶電導線的安全距離符合表4 的規定。 表4 鄰近或交叉其他電力線工作的安全距離
8 鄰近帶電導線的工作8.1 一般要求8.1.1 鄰近帶電導線的工作主要包含帶電線路桿塔上的工作、鄰近或交叉其他線路的工作,以及同桿塔多回線路中部分線路停電的工作。 8.1.2 登桿作業時,應核對線路名稱和桿號。 8.2 在帶電線路桿塔上的工作8.2.1 帶電桿塔上進行測量、防腐、巡視檢查、較緊螺栓、清除異物等工作,工作人員活動范圍及其所攜帶的工具、材料等,與帶電導線最小距離應符合表1 的規定。 8.2.2 風力大于5級時應停止工作。 8.3 鄰近或交叉其他線路的工作8.3.1 工作人員和工器具與鄰近或交叉的運行線路應符合表4的安全距離。 8.3.2 在變電站、發電廠出入口處或線路中間某一段兩條以上相互靠近的平行或交叉線路時,應滿足以下要求: a) 每基桿塔上都應有線路名稱和桿號; b) 經核對檢修線路的名稱無誤,驗明線路確已停電并裝設接電線,方可開始工作。 8.4 同桿塔多回路中部分線路停電的工作8.4.1 同桿塔多回線路中部分線路或直流線路中單極線路停電檢修,應滿足表1規定的安全距離。同桿塔架設的10kv及以下線路帶電時,應滿足表4規定的安全距離且采取安全措施的情況下,只能進行下層線路的登桿塔檢修工作。 8.4.2 風力大于5級時,不應在同桿塔多回路線路中進行部分線路檢修工作及直流單極線路檢修工作。 8.4.3 防止誤登同桿塔多回路帶電線路或直流線路有電極,應采取以下措施: a) 每基桿塔應標設線路名稱和識別記號(色標等); b) 工作前應發給工作人員相對線路的識別標記; c) 經核對檢修線路的識別標記和線路名稱無誤,驗明線路確已停電并裝設接電線后,方可開始工作; d) 登桿塔和在桿塔上工作時,每基桿都應設專人監護; e) 桿塔登至橫擔處時,應再次核對識別標記和雙重名稱,確實無誤后方可進入檢修線路側的橫擔。 8.4.4 在桿塔上工作時,不應進入帶電側的橫擔,或在該側橫擔上放置任何物件。 8.5 感應電壓防護8.5.1 在330kv,±500kv及以下電壓等級的線路桿塔及變電站構架上的作業,應采取防靜電感應措施。 8.5.2 絕緣架空地線應視為帶電體。在架空絕緣地線附近作業時,工作人員與絕緣架空地線之間的距離應不小于0.4m*(1000kv為0.6m)。若需在絕緣架空地線上作業,應用接地線或個人保安線將其可靠的接地或采用等電位的方式進行。 8.5.3 用絕緣繩索傳遞大件金屬物品(包括工具、材料等)時,桿塔或地面上工作人員應將金屬物品接地后再接觸。 9線路作業9.1 一般要求9.1.1 線路作業應在良好的天氣下進行,遇有惡劣氣象條件時,應停止工作。 9.1.2 垂直交叉作業時,應采取防止落物傷人的措施。 9.1.3 帶電設備和線路附近使用的作業機應接地。 9.1.4 任何人從事高處作業,進入有磕碰、高處落物等危險的生產場所,均應戴安全帽。 9.1.5 直升機作業應遵守國家航空安全要求,并制定完備的安全作業方案。 9.2 高處作業9.2.1 高處作業應使用安全帶,安全帶應采用高掛低用的方式,不應系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9.2.2 高處作業應使用工具袋,較大的工具應予固定。上下傳遞物件應用繩索栓牢傳遞,不應上下拋擲。 9.2.3 在線路作業中使用梯子時,應采取防滑措施并設專人扶持。 9.3 坑洞開挖 9.3.1 挖坑前,應確認地下設施的確切位置,采取防護措施。 9.3.2 基坑內作業時,應防止物體回落坑內,并采取臨邊防護措施。 9.3.3 在土質松軟處挖坑,應采取加擋板、撐木等防止塌方的措施。不應由下部掏挖土層。 9.3.4 在可能存在有毒、有害氣體的場所挖坑時,應采取防毒措施。 9.3.5 居民區及交通道路附近開挖的基坑,應設坑蓋或可靠遮欄,加掛警示牌,夜間可加設警示光源。 9.4 桿塔上的作業9.4.1 攀登前,應檢查桿跟、基礎和拉線牢固,檢查腳扣、安全帶、腳釘、爬梯等登高工具、設施完整牢固。上橫擔工作前,應檢查橫擔聯接牢固,檢查時安全帶應系在主桿或牢固的構件上。 9.4.2 新立桿塔在桿基未完全牢固或做好拉線前,不應攀登。 9.4.3 不應利用繩索、拉線上下桿塔或順桿下滑。 9.4.4 攀登有覆冰、積雪的桿塔時,應采取防滑措施。 9.4.5 在桿塔上移位及桿塔上作業時,不應失去安全保護。 9.4.6 在導線、地線上作業時應采取防止墜落的后備保護措施。在相分裂導線上工作,安全帶可掛在一根子導線上,后備保護繩應掛在整組相導線上。 9.5 桿塔施工9.5.1 立、撤桿塔過程中基坑內不應有人工作。立桿及休整桿坑時,應采取防止桿身傾斜、滾動的措施。 9.5.2 頂桿及叉桿只能用于豎立8m以下的拔稍桿。 9.5.3 使用起重機械立、撤桿時,起吊點和起重機械位置應選擇適當。撤桿時,應檢查無卡盤或障礙物后再試拔。 9.5.4 使用抱桿立、撤桿時,抱桿下部應固定牢固,頂部應設臨時拉線控制,臨時拉線應均勻調節。 9.5.5 整體立、撤桿塔前應檢查各受力和聯接部位全部合格方可起吊。立、撤桿塔過程中,吊件垂直下方、受力鋼絲繩的內角測不應有人。 9.5.6 在帶電設備附近進行立撤桿時,桿塔、拉線、臨時拉線與帶電設備的安全距離應符合表4 的規定,且有防止立、撤桿過程中拉線跳動和桿塔傾斜接近帶電導線的措施。 9.5.7 臨時拉線應在永久拉線全部安裝完畢并承力后方可拆除。拆除檢修桿塔受力構件時,應事先采取補強措施。桿塔上有人工作時,不應調整或拆除拉線。 9.6 放線、緊線與撤線9.6.1 交叉跨越各種線路、鐵路、公路、河流等放、撤線時,應采取搭設跨越架、封航、封路等安全措施。 9.6.2 放線、緊線前,應檢查導線有無障礙物掛住,導線與牽引繩應可靠連接,線盤架應安放穩固、轉動靈活、制動可靠。 9.6.3 緊線、撤線前,應檢查拉線、樁錨及桿塔位置正確、牢固。 9.6.4 緊線、撤線時,應檢查接線管或接頭上以及過滑輪、橫擔、樹枝、房屋等處無卡壓現象。 9.6.5 放線、緊線與撤線作業時,工作人員不應站或跨在以下位置: a) 已受力的牽引繩上; b) 導線的內側; c) 展放的導(地)線; d) 鋼絲繩圈內; e) 牽引繩或架空線的垂直下方。 9.6.6 不應采用突然間斷導(地)線的方法松線。 9.6.7 放線、撤線或緊線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導(地)線由于擺(跳)動或其他原因而與帶電導線間的距離不符合表4的規定。 9.6.8 同桿塔架設的多回路或交叉檔內,下層線路帶電時,上層線路不應進行放、撤導(地)線的工作。上層線路帶電時,下層線路放、撤導(地)線應保持表4的安全距離,采取防止導(地)線產生跳動或過牽引而帶電導線接近至危險范圍的措施。 9.7 起重與運輸9.7.1 在起吊、牽引過程中,受力鋼絲繩的周圍、上下方、內角測,以及起吊物和吊臂的下面,不應有人通過或逗留。 9.7.2 采用單吊線裝置更換絕緣子和移動導線時,應采取防止導線脫落的后背保護措施。 9.7.3 在電力設備附近進行起重作業時,起重機械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及吊物等與架空輸電線及其他帶電體的最小安全距離應符合表5 的規定。 9.7.4 裝運電桿、變壓器和線盤應用繩索綁扎牢固,水泥桿、線盤應塞牢,防止滾動或移動。裝運超長、超高或重大物件時,物件重心應與車廂承重中心基本一致,超長物件尾部應設標志。 表5 與架空輸電線及其他帶電體的最小安全距離
10 配電設備上的工作10.1 一般要求10.1.1 在高壓配電室、箱式變電站、配電變壓器臺架上的停電工作,應先拉開低壓側刀閘,后拉開高壓側隔離開關或跌落式熔斷器,再在停電的高、低壓引線上驗電、接地。 10.1.2 采用高壓雙電源供電和有自備電源的用電單位,高壓接入點應設有明顯斷開點。采用低壓雙電源供電和有自卑電源的單位,在電源切換點上應采取機械或電氣連鎖等措施。 10.1.3 環網柜、電纜分支箱等箱式配電設備宜設置驗電和接地裝置。 10.1.4 兩臺及以上配電變壓器低壓側共用接地引下線時,其中一臺停電檢修時,其他配電變壓器也應停電。 10.1.5 高壓配電設備驗電時,應戴絕緣手套。 10.1.6配電設備中使用的電纜接頭,不應帶負荷插拔。普通型電纜接頭不應帶電插拔。 10.2 架空絕緣導線10.2.1 架空絕緣導線不應視為絕緣設備,不應直接接觸或接近。 10.2.2 應在架空絕緣導線的適當位置設立驗電接地環或其他驗電接地裝置。 10.2.3 不應穿越未停電接地的絕緣導線進行工作。 10.2.4 在停電作業中,開斷或介入絕緣導線前,應采取防感應電的措施。 10.3 裝表接地10.3.1 裝表接電作業宜在停電下進行。帶電裝表接電時,應戴手套,防止機械傷害和電弧灼燒。 10.3.2 帶電安裝有互感器的計量裝置時,應防止電磁式電流互感器二次開路和電磁式或電容式電壓互感器二次短路。 10.3.3 配電箱、電表箱應可靠接地。工作人員在接觸配電箱、電表箱前,應檢查接地裝置良好,并用驗電筆確認箱體無電后,方可接觸。 10.4 低壓不停電作業 10.4.1 低壓停電作業時,工作人員應穿絕緣鞋、全棉長袖工作服,戴手套、安全帽和護目眼鏡,站在干燥的絕緣物上進行。 10.4.2 低壓不停電工作,應使用有絕緣柄的工具。 10.4.3 高低壓線路同桿塔架設,在低壓帶電線路上工作時,應先檢查與高壓線的距離,采取防止誤碰帶電高壓設備的措施。在低壓帶電導線未采取絕緣措施時,工作人員不應穿越。 10.4.4 在帶電的低壓配電裝置上工作時,應采取防止相間短路和單相接地的絕緣隔離措施。 10.4.5 上桿前,應先分清相線、零線,選好工作位置。斷開導線時,應先斷開相線,后斷開零線。搭接導線時,順序應相反。人體不應同時接觸兩根線頭。 11 帶電作業11.1 一般要求11.1.1 帶電作業安全距離、安全防護措施等應按照國家和行業的相關標準、導則執行。 11.1.2 帶電作業應在良好的天氣下進行,如遇雷電(聽見雷聲、看見閃電)、雪、雹、雨、霧等,不應進行帶電作業。風力大于5級,或濕度大于80%時,不宜進行帶電作業。 11.1.3 帶電作業應設專責監護人。復雜作業時,應增設監護人。 11.1.4 線路運行維護單位或工作負責人認為有必要時,應組織到現場勘察,根據勘察結果判斷能否進行帶電作業,并確定作業方法、所需工具,以及應采取的措施。 11.1.5 帶電作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停用重合閘或直流再啟動裝置,并不應強送電: a) 中性點有效接地系統中可能引起單相接地的作業; b) 中性點非有效接地系統中可能引起相間短路的作業; c) 直流線路中可能引起單極接地或極間短路的作業; d) 不應約時停用或恢復重合閘及直流再啟動裝置。 11.1.6 在帶電作業過程中如設備突然停電,應視設備仍然帶電,工作負責人應及時與線路運行單位或調度聯系。線路運行維護單位或值班調度員未與工作負責人取得聯系前不應強送電。 11.2 一般安全技術措施11.2.1 等電位作業一般在66kv、±125kv及以上電壓等級的線路和電氣設備上進行。 11.2.2 等電位工作人員應穿著阻燃內衣,外面穿著全套屏蔽服,各部分連接良好。不應通過屏蔽服斷、接空載線路或耦合電容器的電流接接地電流。750kv及以上等電位作業還應戴面罩。 11.2.3 等電位工作人員在電位轉移前,應得到工作負責人的許可,750kv和1000kv等電位作業,應使用電位轉移棒進行電位轉移。 11.2.4 交流線路地電位登塔作業時應采取放靜電感應措施,直流線路地電位登塔作業時宜采取防離子流措施。 11.2.5 下列距離應滿足相關規定: a) 地電位作業人體與帶電體的距離; b) 等電位作業人體與接地體的距離; c) 工作人員進出強電場時與接地體和帶電體兩部分所組成的組合間隙; d) 工作人員與相鄰導線的距離。 11.2.6 等電位工作人員與地電位工作人員應使用絕緣工具或絕緣繩索進行工具和材料的傳遞。 11.2.7 沿導(地)線上懸掛的軟、硬梯或導線飛車進入強電場的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a) 在連接檔距的導(地)線上懸掛(或導線飛車)時,鋼芯鋁絞線導(地)線的截面不應小于120mm2;鋼絞線導(地)線的截面不小于50mm2. b) 在孤立檔的導(地)線上的作業,在有斷股的導(地)線和銹蝕的地線上作業,在11.2.7a)規定外的其他型號導(地)線上的作業,兩人以上在同檔同一根導(地)線上的作業時,應經驗算合格并批準后方能進行。 C) 在導(地)線上懸掛梯子、飛車進行等電位作業前,應檢查本檔兩端桿塔處導(地)線的牢固情況。 d) 掛剃載荷后,應保持電線及人體對下方帶電導線的安全距離比規定的安全距離數值增大0.5m;導電導線及人體對被跨越的線路、通訊線路和其他建筑物的安全距離應比規定的安全距離數值增大1m。 e) 在瓷橫擔線路上不應掛剃作業,在轉動橫擔的線路上掛梯前應將橫擔固定。 11.2.8 帶電斷、接空載線路,工作人員應戴護目眼鏡,并采取消弧措施,不應帶負荷斷、接引線。不應同時接觸未通電的或已斷開的導線兩個斷頭。短接設備時,應核對相位,閉鎖跳閘機構,短接線應滿足短接設備最大負荷電流的要求,防止人體短接設備。 11.2.9 絕緣子表面采取帶電水沖洗或進行機械方式清掃時,應遵守相應技術導則的規定。 11.2.10 絕緣子串上帶電作業前,應檢測絕緣子串的良好絕緣子片數,滿足相關規定要求。 11.2.11 采用絕緣手套作業法或絕緣操作桿作業法時,應根據作業方法選用人體絕緣防護用具,使用絕緣安全帶、絕緣安全帽。必要時還應戴護目眼鏡。工作人員轉移相位工作前,應得到工作監護人的同意。 11.3 帶電作業工具的使用、保管和試驗11.3.1 存放帶電作業工具應符合DL/T974《帶電作業用工具庫房》的要求。 11.3.2 不應使用損壞、受潮、變形、失靈的帶電作業工具。 11.3.3 帶電絕緣工具在運輸過程中,應裝在專用工具袋,工具箱或專用工具車內。 11.3.4 作業現場使用的帶電作業工具應放置在防潮的帆布或絕緣物上。 11.3.5 帶電作業工器具應按規定定期進行試驗。 12 電力電纜工作12.1 一般要求12.1.1 在電力電纜的溝槽開挖、電纜安裝、運行、檢修、維護和試驗等工作中,作業環境應滿足安全要求。 12.1.2 電纜施工前應先檢查清圖紙,再開挖足夠數量的樣洞和樣溝,查清運行電纜位置及地下管線分布情況。 12.1.3 溝槽開挖應采取防止土層塌方的措施。 12.1.4 電纜隧道、電纜井內應有充足的照明,并有防火、防水、通風的措施。 12.1.5 進入電纜井、電纜隧道前,應用通風機排除濁氣,再用氣體檢測儀檢查井內或隧道內的易燃易爆及有毒氣體的含量。 12.1.6 電纜斷開前,應核對電纜走向圖,并使用專用儀器確認電纜無電,可靠接地后方可工作。 12.1.7 在10kv跌落式熔斷器與電纜頭之間,宜加裝過渡連接裝置,工作時應與跌落式熔斷器上樁頭帶電部分保持安全距離。在10kv跌落式熔斷器上樁頭帶電時,未采取絕緣隔離措施前,不應在跌落式熔斷器下樁頭新裝、調換電纜尾線或吊裝、搭接電纜終端頭。 12.2 電纜試驗安全措施12.2.1 電纜試驗前后以及更換試驗引線時,應對被試電纜(或試驗設備)充分放電。 12.2.2 電纜試驗時,應防止人員誤入試驗場所。電纜兩端不在同一地點時,另一端應采取防范措施。 12.2.3 電纜耐壓試驗分相進行時,電纜另兩相應短路接地。 12.2.4 電纜試驗結束,應在被試驗電纜上加裝臨時接地線,待電纜尾線接通后方可拆除。 (來源:網絡,版權歸原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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