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義務贍養主要是兒女在經濟上為父母提供的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費用的行為,即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提供必要的經濟幫助,給予物質上的合理要求。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了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贍養人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明確了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法律意義上的子女分為兩種: (1)自然血親,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2)法律擬制血親,包括養子女和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婚姻法21條規定了父母子女之間相互扶養的對等權利義務,但對等并不等于“等價交換”,履行贍養義務的前提只能是父母需要贍養,而不是父母已盡撫養義務。可見,我國法律體現的是絕對贍養義務原則,沒有關于子女贍養義務的免除或者剝奪受贍養權的規定。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 法律明確規定子女有對父母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經濟困難時有權利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但并不是說父母經濟水平良好時,子女就不需要贍養父母了,贍養義務是不能附加任何條件的,子女不可以以任何理由拒絕贍養父母的義務。 因此,負有撫養義務的成年子女即使各自成家后,對于自己的父母仍有贍養的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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