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以170票贊成、1票棄權,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決定。相信廣大百姓都對本次改動非常關心,盛廷律師特總結出新法的改動之處,供大家參考了解。 相關文章: 最高法民一庭: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最新兩個答復摘自 | 《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66輯1、二輪土地承包期內,農戶家庭成員中有考人國家公務員或“農轉非”的,發包方能否收回其承包地? 答: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可見,發包方收回承包地的情形只有一種,即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農戶家庭成員中有考入國家公務員或“農轉非”的,不屬于法律規定可以收回承包地的情形,發包方不能收回承包地。此外,家庭承包經營的主體是農戶,家庭成員個人不與土地承包經營權掛鉤。只要農戶還在,農戶內部的人員流動不應影響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內容和范圍。 2、同一塊承包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分別發給不同的農戶,該承包地被征收后,土地補償費給誰? 答: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可見,物權法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變動模式采用了意思主義物權變動模式,農戶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途徑是與發包方簽訂承包合同,而不是領取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因此,在承包合同與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發生沖突時,應以承包合同作為確定農戶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依據。 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因此,就同一塊承包地,簽訂承包合同的農戶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該承包地被征收后,有權獲得相應的土地補償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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