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紙牌玩家》(塞尚) “Mad or bad?”——“瘋狂或惡劣?”如果某個人脫離了慣常的游戲規則的框架,并且蔑視這些規則所規定的及所禁止的內容,那么上面這個問題就會被提出來。如果有誰在玩撲克牌的時候,從袖子里抽出第五張A,以便能夠湊成他的同花大順,那么很顯然,他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他的行動是錯誤的,因為他了解規定的規則,卻為了滿足自己個人的利益而故意逾越了被允許的界限。但是與此相反,誰如果聲稱,在跳棋里沒有點球,那么他就會引起別人的懷疑:他是否神智清楚?他知道自己在說些什么嗎?他到底了解不了解描述的規則?他究竟知不知道,玩的是哪種游戲?他眼中的現實與他周圍人眼中的一樣嗎?他有承擔過錯的能力嗎?大家能把他的所作所為算到他頭上嗎? 對惡劣與瘋狂進行區分,這會帶來深遠的結果。在社會的層面上,當涉及對某個違反規則的人進行處理這件事時,就要由它來確定,哪個機構被看作是主管部門:要么執行判決,要么照顧病患。此外,這種區分還帶來了作為基礎的闡釋框架的變更,這種變更是激進式的,并且是間斷的,這就是觀察的內部視角向外部視角的突變。 我們的法律體系是以下面這個約定俗成的共識為基礎的:成年公民擁有自由意志,他是自己的決定的主人。他的行為方式被看作是他的行動,其后果要算到他頭上。這是參與了軟的社會現實的觀察者的內部視角。參與游戲的人,連同他的游戲伙伴,都把對自己個人的行為方式的責任、以及對參與整個游戲形態的塑造的責任歸到他們自己身上。 但是與此相反,科學的視角——就像醫學或心理學對自身所要求的那樣——卻建立在下面這個觀點的基礎之上:硬的(此處:器質性的或心理的)現實是從外部被觀察的。行為偏異被看作是偏離了生物學或心理學標準的結構、功能和過程的結果。它不是作為行動來被評價的;如果是行動,那么責任和過錯就可以歸咎到那個蔑視規則的游戲破壞者身上。因此,從這樣一個角度來看,游戲的破壞者就不是行為者,而是某個自主的、軀體上或精神上所發生的事情的受害者,他對于這件事情無法或只能施加很少的影響。在這一點上,心理學的人物形象與刑法的人物形象完全互相排斥,因此“瘋狂或惡劣”這個問題就變成了使之理想化的“非此即彼”式的二選一,即在個體的有權與無權之間的二選一。 游戲參與者的看問題方式,從發展史(既針對個人又針對人類)的角度來看,大概是那個比較古老一些的。從我們的那兩個試驗對象的身上,我們可以看到確實是這樣的:無論是那個踢足球的人,還是那個遭遇了船只失事的人,當時都沒有機會從觀眾的視角去看一看所發生的事情。如果他們想有目的地對現實——他們的命運——施加影響,那么他們必須把自己描述為行動的主體,并且把他們行為方式的作用中的過錯歸咎到自己身上。只有這樣,他們才能通過嘗試和犯錯找到選擇他們行為的標尺。不過,“選擇”這個概念的前提是:他們擁有決定的自由,可以說“是”或“不”。他們所能夠描繪的世界圖畫,是以自我為中心的,他們自己站在中心位置,而所有其他的一切都不可避免地在圍著他們轉。這一切也適用于那個帆船駕駛者,只不過踢足球的人和遭遇了船只失事的人——正如同每一個新生兒那樣——首先是在和其他的人打交道。當踢足球的人和遭遇了船只失事的人體會到自己的權力受到限制的時候,這正是他們要面對與他們相似的游戲伙伴的權力的時候:裁判、足球運動員和食人族所擁有的權力。 他們——與其他的試驗性科學家們一樣——在他們的行動方式與其他人的行動方式之間建立了一種“如果-那么-連接”,通過這種方式,他們便獲得了他們的描述規則。如果這種假設和期望——關于自己的與他人的行為方式之間的關聯——隨著事情的進一步發展得到了證實,那么就可以從一次性的“如果-那么-描述”中推導出普遍適用的“永遠-如果-那么-規則”,在將來可以把它用作決定的基礎。當這類規則積累到了一定程度的時候,就可以借此來解釋當前發生的事件(“因為禁止在禁區內伸腿把進攻的運動員絆倒,所以裁判判罰了點球”),并且對未來提出預言(“如果我踢進了球,那么我的隊友——很有可能——會熱情地擁抱我”)。 這是一種解釋模式,它在亨佩爾的科學研究中被描述為“解釋的法則模式” ?!癊是個事件,人們知道,它發生在某個特定的情境下,并且需要一個解釋。為什么E會發生?為了回答這個問題,我們要去關注某些其他的事件或狀況E1、……、Em,以及某個或幾個普遍的命題或法則L1、……、Ln,這樣一來,就會從這些法則中以及其他事件(狀況)也發生了(存在著)的事實中,合乎邏輯地推導出E的出現?!?/p> 科學的解釋與我們試驗對象的解釋之間的差別是,科學家們必須遵循被清楚明確規定了的菜譜,這樣他們才能得到他們的解釋,而與此相反,我們的試驗對象卻擁有自由,可以按照他們的口味來調制他們的認識??茖W家們崇高的客觀性理想規定他們——只要有可能——要把認識的對象置于核心位置。與此不同的是,我們的試驗對象卻把他們自己——觀察者——置于中心。在面對“為什么E會發生”這個問題時,他們會去關注自己的行動E、……、Em(“當我做這個的時候,那個就發生了……”)。 毫無疑問,這樣的一種解釋的出發點當然就是:在某個行動的結果與行動本身之間存在著直線型的“原因-作用-關系”。這是一個非常理想化的描述,其中所有的次要條件以及邊界條件都忽略不計了,或者換個也許更恰當的說法,邊界條件沒有進入到關注的焦點。這個“原因-作用-理論觀點”往往被看作是科學思維的特征,但是卻很有可能僅僅只是游戲參與者內部視角的去個性化而已:對我們的帆船駕駛者來說,原來充滿詩意的由上天派來的小使者變成了平淡乏味的風。有過錯的人(行為者及其所作所為)被替換成了事物(原因及其作用)。兩者之間的關系的直線型是一成不變的。因為所有事件的關聯及相互關系是錯綜復雜的,而我們世界的現象正是由這些事件所引發的,因此這是一種不恰當的簡化。 這個“原因”理論觀點其實只是社會游戲規則對世界的小小一角的投射,與其相連的概念便可為此提供一個證明。拉丁語“原因”(causa)一詞原本擁有的是純粹的法律含義,而希臘語“原因”(aitia)一詞則用于有關某種現象的緣由問題(對現象的產生進行解釋),因此最好能夠被翻譯成“過錯”。由此看來,有關自然界的因果關系的看法,極有可能是由古希臘人在一種類似于他們的刑法的情況下發展起來的。 因此下面這個問題就隨之產生了:在科學內部進行的因果關系思考真的能夠找到什么嗎?在四分之三個世紀以前,伯特蘭·羅素就已經用明確的“不”回答過這個問題了:
羅素還說:
奧地利哲學家路德維?!ぞS特根斯坦也提出了此類結論:
▲ 維特根斯坦 科學所能提供的是描述。羅素用來替代“因果關系”的“功能”,其實與對所觀察現象進行描述的“如果-那么-連接”并沒有什么兩樣:如果這個發生了,那么就會發生那個……比如說:愛情是以距離的平方來增長的,這就是說,如果我們用X值(與所愛的人的距離)乘以其自身,那么就會得到Y(思念的程度)。這其實是對其他觀察者的一種指示,告訴他們應該做些什么,才能與表述這些規則的人一樣,獲得同樣的描述規則。 客觀性的理想要求科學家,必須要讓他的描述能夠經得起其他人的檢驗。在他的論證中,他必須要遵守邏輯的和數學的游戲規則,因為只用通過這種方式,他才能讓自己的觀點在科學團體中具有取得一致性的能力(其他的團體用其他的游戲規則來取得一致性)。他必須要說明,他是如何得出他的結論的,而他的那些疑心重重的、嫉妒心重的同行們必須能夠用這種方法和其他方法(這樣更好)把握相同的現象,并且通過邏輯論證得出相同的推論(盡管他們其實并不愿意這樣)。至少他們得無法證明,他的描述和推論按照邏輯的或概率的規則是錯誤的。與普通人的日常認識一樣,我們即使用科學的方法,也永遠都無法去查明,現實確實是什么樣的,而只是能夠明確,現實不是什么樣的。 如果使用系統論的理論觀點,那么這個解釋的法則模式就會發生如下的改變:在E1……Em和E之間的直線不存在了,取而代之的是形成了一個封閉的圓圈,這樣一來,E既可以被看作是原因,也可以被看作是作用。因果律因此被證明是荒謬的,但是解釋的法則模式卻并非如此?,F在,人們對自我組織的過程也進行了研究,這些過程讓一個物體或系統按照其展現出來的樣子來展現??茖W的客觀性理想要求觀察者必須要說明,他的觀察措施是如何嵌入到這樣的一個自身關聯的環路里的。如果不同的觀察者按照不同的方法能夠描述出同樣的現象,那么他們在對現象進行解釋的時候,就可以表現出好像他們自己是位于局外的觀察者似的:他們是在觀察一個硬的、不依賴于他們而存在的現實,這個現實的產生和保持不會被歸因到他們自己身上。 如果有人說,在醫學和心理學領域對瘋狂所進行的研究中,這些條件都得到了滿足,那么,這種說法看起來是非常值得懷疑的。人的認識結構,他的思考和感覺的模式,是在與其他人的互動中發展起來的。因此,它們可以被看作是人與人的交際的功能之一,被看作是在交際的框架下所產生的、并且反過來又嵌入到了社會系統的結構化過程中的結構和過程。因此,社會系統才應該是尋找對瘋狂的解釋的背景。如果脫離了這個背景去解釋瘋狂,那么不僅使了瘋狂失去了它的可解釋性,而且此外還會引發慢性化的危險。如果瘋狂和正常一樣,都是互動的結果,那么每個與其他人的瘋狂打交道的人,都會遭遇到恰恰陷入那種引發了瘋狂的游戲之中的危險。能夠保護他免于遭受這個危險的,并不是他那響亮的動機,而只能是他對游戲規則的認識。正如同在本章中所提到過的,當人們面對那個“瘋狂或惡劣”問題時,心里感到沒有把握,不知是否能夠正確地回答它,這種不確定性也許必須得被評價為是一場特殊的、制造瘋狂的游戲的組成部分。在這場游戲中,所有的參與者永遠都會有著某種程度的不確定,他們不確定是否應該從內部或外部去看,也不確定應該相應地使用哪些游戲規則。 如果我們嘗試著去研究瘋狂的自我組織,那么就應該從外部視角來描述:正常和瘋狂——作為個人與他周圍的人的互動和交際的結果(功能)——該如何加以解釋。 維特根斯坦指出了意志自由,這促使我們注意到:從系統論的角度來看,意志自由并沒有立足之地。系統論所研究的系統是抽象的,人在其中并不出現。那些作為系統被彼此歸納在一起的事件,由描述和行為方式(第一階描述和第二階描述)以及互動組成。人們研究的是它們之間連接的邏輯,是互動系統、認識系統和交際系統的秩序。 所有的那些現象,即在心理學和日常用語中被稱為參與者的性格和人格的那些現象:他的動機、情感、感受和行動等等,在系統論這個理論模型中都可以用“認識”這個概念(由第一階描述和第二階描述組成)來進行總結,并且可以從一個新的視角來加以解釋。因為規則被描述了出來——這是邏輯之必然——所以就不能夠隨心所欲地去做決定。如果有誰從高樓上面掉下來,那么他就不能在往下掉到一半的途中重新來做個決定,他的行為必須要遵守萬有引力定律,這個定律是不會去操心他的自由意志的。從系統論的觀點來看,一個人所具有的獨一無二的身體的和心理的性質,可以被看作是由認識系統、互動系統和交際系統所構成的環境的獨特特征。這些特征限制了身體的和心理的性質的發展,它們決定了,認識、互動和交際的哪種形式是不可能的,而不是決定了,哪種形式會成為現實。 一個人對意志自由的設想,他的行動方案、自我責任和承擔過錯的能力,對于他的游戲伙伴的內部視角來說,應該是非常有意義的;但是觀眾卻不允許從外部視角出發把它們當作出發點,如果他們想得出科學的結論的話。與此相反,觀眾必須得去問:人們會想到自己和其他人擁有自由意志,這在自我組織過程的框架內該如何解釋呢?觀眾必須得去解釋:某個偏離了標準的人認為,他自己沒有自由意志,而是被外界操縱著,通過一個安裝在他牙齒里的發射器被別人影響著,這在自我組織過程的框架內是怎么發生的呢? 然而,無論如何這并不意味著,相較于從內部視角出發、利用自由意志的理論觀點而言,從外部視角出發、利用自我組織的理論觀點可以更準確地把握現實。兩種方法都有各自的合理性,也都擁有不同之處。正如兩只分別只能看到二維圖像的眼睛,協同作用時即構成了形象立體的三維圖像,我們在對內部視角和外部視角進行雙重描述的時候,也得到了創造一個新的觀察維度的良機。與原來的兩個視角各自為營相比,這個新的維度更加符合人類生存的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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