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1]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1]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1]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1] 在刑法第十七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之一: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2]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八屆第83號[1997年3月14日修訂,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十一屆第41號[2011年2月25日通過,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條 釋義 本條是關于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 刑事責任年齡,就是法律規定的應當對自己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的年齡。只有達到法定年齡的人實施了犯罪行為,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對于沒有達到法定年齡的人,即使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也不負刑事責任。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到犯罪行為不只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同時還是人的有意識的行為,而人們控制、認識自己行為的能力,是受到年齡限制的,只有在人們達到一定的年齡,其接受的社會教育程度和社會經驗有了一定的積累時,才能具備識別是非善惡的能力,并在行動中具備自我控制能力,才能要求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總結了新中國成立以來同犯罪斗爭的經驗,充分借鑒了國外刑事立法中一些有益的經驗,對刑事責任年齡作了明確規定。 第一款是關于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段的規定。根據本款的規定,實施犯罪行為的人負刑事責任的年齡是滿十六周歲,即凡年滿十六周歲的人,實施了本法規定的任何一種犯罪行為,都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樣規定是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的。在我國,已滿十六周歲的人,其體力、智力已相當發展,并有了一定的社會知識,具有分辨是非善惡的能力,因此,應當要求他們對自己的一切犯罪衍為負刑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這 里所規定的“周歲”,按照公歷的年、月、日計算,以周歲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第二款是關于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段的規定。在這個年齡段中的行為人不是實施了任何犯罪都負刑事責任,而是依照法律規定,對部分犯罪負刑事責任。根據本款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只有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犯罪的,才負刑事責任。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01年12月29日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三)》,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進行了修改,將“投毒”改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這樣規定是充分考慮了他們的智力發育情 況。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一般已有一定的識別能力,但由于年齡尚小,智力發育尚不夠完善,缺乏社會知識,還不具有完全識別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他們負刑事責任的范圍,應當受他們刑事責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他們對一切犯罪都負刑事責任。因此,我國刑法只規定這個年齡段的人犯上述幾種明顯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犯罪,才應當負刑事責任。需要注意的是,這里所規定的八種犯罪,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實施本款規定以外的行為,如果同時觸犯了本款規定的,應當依照本款的規定確定罪名,定罪處罰。 第三款是關于對未成年人犯罪處罰原則的規定。根據本款的規定,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尚屬于未成年,未成年人正處在體力、智力發育過程中,雖已具有一定的辨別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但由于其經歷短,社會知識少,其成熟程度還不同于成年人;而且未成年人由于他們處于成長過程中,具有容易接受教育改造的特點,因此,對未成年人犯罪,規定了“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原則。這樣規定充分體現了我國對未成年犯實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重在教育、挽救和改造的方針。 第四款是關于對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人,如何處理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對于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但因不滿十六周歲而沒有受刑事處罰的人,不是放任不管,而是要責令其家長或者監護人對行為人嚴加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這樣規定是為了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也是為了教育行為人,防止其繼續危害社會。 本條是關于老年人犯罪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定。 本條是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規定。 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老年人犯罪,刑法沒有從寬處理的規定。長期以來,不少社會公眾和專家學者提出對老年人犯罪應當適當予以從輕處罰的建議。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體現在法律制度上,我國早在西周時期的法律就有關于對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的規定,歷經漢、唐、明、清各朝代到民國時期形成了比較完備的制度。 隨著社會的文明進步,在法律中對老年人司法作出相應的規定,也是現今許多國家的做法。一些國家和地區在刑法或刑事訴訟法中都對老年人犯罪作了從寬處罰的規定。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也要求積極探索有關老年人犯罪的司法制度,建立對老年人犯罪適當從寬處理的法律機制,明確適用的條件、范圍和程序。在廣泛征求人大代表、司法部門、社會公眾和專家學者意見過程中,總體認為,對老年人犯罪適當從寬處理,不會影響到社會治安秩序,也有利于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深入調研論證的基礎上,《刑法修正案(八)》適時修改完善刑法,增加了有關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的規定。 如何規定為好,在立法過程中主要集中在兩個焦點上:一是老年人的年齡界限問題。有的委員和專家提出六十歲以上的為老年人.也有的提出七十歲、八十歲以上的為老年人。經綜合考慮各種意見,同時考慮了老年人的特點、我國社會發展的現實情況以及社會公眾的接受程度,《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中明確規定對七十五周歲以上老年人犯罪的從寬處罰。二是對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的尺度問題,是對老年人犯罪一律從寬處罰,還是有所區別。有的專家、 部門提出,對老年人犯罪一律從寬不會影響到社會的治安秩序。有的委員提出,老年人雖然身體衰弱了,但社會閱歷多、生活經驗豐富,更應遵紀守法,一律從寬不妥。經對各方意見綜合研究,在刑法中對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罰作了區別規定: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樣規定,體現了罪刑相適應的原則,有利于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對于主觀惡性較大的老年人故意犯罪從寬的尺度較嚴,對于主觀惡性較小的老年人過失犯罪則規定了較寬的尺度。 根據本條規定,對于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里規定的“故意犯罪”,是指刑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是指要棍據老年人犯罪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不是必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是指刑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應當預見自己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是指對于老年人過失犯罪的,法律規定一律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在實際適用中,司法機關應當注意對于老年人故意犯罪的,不是一律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是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寬則寬,當嚴則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第六版]郎勝主編)第16-19頁 注釋 本條是關于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和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三個階段。不滿14周歲,是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是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已滿16周歲,是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承擔刑事責任范圍問題的答復意見》,本條中的八種犯罪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實施了殺人、傷害行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后果的,都應負刑事責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才負刑事責任。對于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綁架人質后殺害被綁架人、拐賣婦女、兒童而故意造成被拐賣婦女、兒童重傷或死亡的行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本條規定,對巳滿75周歲的老年人犯罪予以從寬處罰,體現了對老年人的特殊保護。需要注意的是,已滿75周歲的老年人犯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量刑規定是不同的。巳滿75周歲的老年人犯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非應當;已滿75周歲的老年人犯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非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注釋本(法律出版社,2015年11月第1版)第11-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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