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點 | 資金無償借貸 |
政策依據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2019年2月2日 財稅〔2019〕20號) 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 |
免稅期 |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只有23個月 |
適用稅種 | 僅針對增值稅予以免稅,不涉及企業所得稅免稅 |
適用范圍 | 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 對集團的理解可以參考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 不限定行業范圍,不是僅針對文件標題中的養老機構適用,也不限制房地產企業適用 |
資金來源 | 不限制資金來源,資金借出方主體的資金來源可以是其自有資金也可以是其外部舉債融入資金 |
業務模式 | 1、資金直接占用,不簽署合同,也不約定利息 2、簽署資金借貸合同、財務資助合同等,不約定利息或者約定免息,但是有還款日期 如果是集團內資金占用,未約定利息或者約定不收取利息、免收利息,但是額外收取資金服務費等融資費用,不適用免稅 |
增值稅視同銷售 | 在增值稅上,資金借貸屬于金融服務中的貸款服務。在無償提供資金借貸服務需要視同銷售貸款服務的基礎上對其予以利息予以免稅 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這里的服務不包括銷售貨物和勞務(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包括納入全面營改增試點的全部服務(交通運輸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金融服務、建筑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 |
舉例1 | 為支持上市公司凱樂科技轉型和發展,大股東荊州市科達商貿投資有限公司以借款形式向公司提供最高額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財務資助(此次借款人民幣4億元額度包括公司現存向荊州科達借款未歸還余額)。借款利息為0,期限三年,即在三年內,公司可在該借款額度內分次循環使用。本次財務資助無其他任何額外費用,也無需公司向荊州科達提供保證、抵押、質押等任何形式的擔保。 假設荊州科達與凱樂科技屬于同一企業集團,該事項增值稅處于財稅【2019】20號文規定的免稅周期,增值稅應如何處理? |
舉例2 | 為支持上市公司壹橋股份可持續發展,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劉德群先生向上市公司無償提供借款1億元人民幣,該項借款為期一年。本次財務支持無其他任何額外費用,公司無需提供保證、抵押、質押等任何形式的擔保。借款用于上市公司償還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商品交易所支行的剩余貸款。鑒于前期公司與該行所簽訂貸款協議的貸款利率較高,提前償還貸款將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財務費用。 公司實際控制人劉德群如何進行增值稅處理? |
舉例3 | 為支持公司業務發展,滿足公司經營發展的資金需求,上市公司平潭發展關聯方福建華閩擬向公司無償提供不超過5億元的財務資助,期限不超過3個月。此次財務資助無需公司支付利息。公司與福建華閩同屬于實際控制人劉平山控制下的企業。 假設平潭發展與福建華閩屬于關聯公司,但并不屬于同一企業集團,該事項增值稅處于財稅【2019】20號文規定的免稅周期,增值稅應如何處理? |
獨立交易原則 | 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
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 |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
利息收入觀(不做視同銷售)——參考實施條例第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的規定,資金有償借貸取得的收入在企業所得稅上屬于利息收入范疇,不涉及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轉讓財產,因此資金無償借貸也不涉及實施條例第25條所稱的視同銷售 |
金融保險勞務觀(做視同銷售)——參考實施條例第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提供勞務收入,是指企業從事建筑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金融保險、郵電通信、咨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中介代理、衛生保健、社區服務、旅游、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的規定,金融保險主要是指金融業,包括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以及其他金融活動。如果將資金有償借貸取得的收入在企業所得稅界定為提供金融保險勞務范疇,就會涉及提供勞務,那么,資金無償借貸也就會被視為無償提供勞務而依據實施條例第25條界定為視同銷售 |
特別納稅調整 | 企業所得稅上如果不將資金無償借貸認定為視同銷售行為,則其風險轉化為集團內資金無償借貸屬于典型的關聯交易,需要按照前述獨立交易原則,保持其交易價格的公允。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第三十八條 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者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原則上不作特別納稅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