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 劉兵,中國中醫科學院針灸研究所副研究員。 摘 要 本文從《內經》傳統理論入手,探討體表非穴的針刺效應。主要包括:循經非穴效應,五體效應(局部效應、共鳴效應、五臟效應、特殊效應),部位效應(近治效應、結構呼應效應、全息效應、特定部位特殊效應)等。提出諸多創新性認識:①刺激體表非穴區,可產生明確的不限于局部近治的效應;如刺激五體有五體共鳴效應及五臟效應(提出五體對五臟的反作用)等。②部位效應內容豐富,其感應、呼應、對應的機理并非基于臟腑、經脈的主導,而與部位身形本身的氣機特點有關。③針刺既有抽象的經絡、腧穴效應,又有具象的五體、部位等效應;針刺尤其是針尖的“著力點”刺激,可有多種效應規律的疊加。④經穴與非穴刺激及效應的差異在于,前者重“氣”,是抽象的,動態的;后者重“形”,是具象的,靜態的。 體表刺激的效應機制研究,是當前學界關注的熱點,也是用來解釋針灸作用原理的關鍵科學問題之一。在探討“非穴”的針刺效應之前,我們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腧穴”。針灸基本概念建立之源的《內經》告訴我們:腧穴[1]是有著具象結構基礎(即溪谷,筋骨關節的縫隙)的抽象概念,是針灸刺激的“著力處”,其本質是“氣穴”,即“神氣之所游行出入之處”(《靈樞·九針十二原》,又謂“非皮肉筋骨也”)。狹義的腧穴專指具有“固化”性質的 362 個經穴。 腧穴效應的理論價值及生物學機制已陸續被揭示;同時,在經穴特異性研究的切入中,出現了諸多說法,比如有研究[2‐4]認為經穴和非穴療效沒有特異性差別,西方學者常以此攻擊傳統針灸理論的存在價值(這也與既有針灸理論對非穴效應的關注度與呈現不夠有關);也有實驗[5‐6]提出針刺非穴僅出現機體的應激反應,對治療作用不大。通過回溯《內經》原典及考查當前種類及數量繁多的“奇穴”的治病實踐來看,以上觀點均值得商榷。 也就是說,刺激人體除經穴之外的體表的其他部位/組織結構,都可能會產生治療效果;而這些療效又絕非憑空或單由經驗而來,其具有一定的規律性,或者說其有相對明確的效應指向。近年來,有學者[7‐8]對傳統針灸理論中針刺施治多樣性問題作了一些探索,突破了既往腧穴幾乎作為針灸唯一刺激點來探討針灸效應的固有認識。本文筆者試直接從效應原理的角度和深度切入,探索非穴體表刺激處的效應規律。 循經非穴效應 循經,即沿著經脈循行(乃至“滋養”)的身體區域。在某一經的體表立體區域內,分布著若干經穴,經穴之外的區域所進行的針灸刺激,均可看作非穴刺激。循經的非穴刺激可以發揮“經”的效應,而非“穴”的效應,即刺激循經某處,可激發該經經氣,有利于調整其所聯絡的臟腑、組織、器官之功能。 明代醫家楊繼洲尤其重視循經非穴的刺激效應,如他提出“寧失其穴,勿失其經;寧失其時,勿失其氣”“變癥雖多,但依經用法,件件皆除也”“總而會之,則人身之氣有陰陽,而陰陽之運有經絡,循其經而按之,則氣有連屬……疾無不除”等,楊繼洲認為“經”的循行路線“區域”氣是有連通的,刺激這一“區域”內的哪怕任何一個點,在氣的連續通達作用下,均可治療該經病癥,這側面證實了“經脈(氣)效應”是循經非穴刺激的效應原理。 清代醫家徐大椿在《醫學源流論·針灸失傳論》中提出“兩經治病,云某病取某穴者固多,其余則指經不指穴”“僅則每病指定幾穴”等,對此,臺灣學者李建民指出:與《內經》時代相較,徐氏所論“針灸失傳”的重點原因之一是針法由經脈主治轉變為腧穴主治,一般江湖郎中可以不識經脈體系,只認穴治病而已[9]。循經非穴效應的研究與實踐,是認識經脈之“連續性”而非“斷續性”特點及屬性的最關鍵且重要的方法之一。 02 五體的效應 中醫的“五體”是五類具象的人體組織結構,包括皮、肉、脈、筋、骨。《內經》對刺五體及其效應有多篇、專門闡述;明代吳崑《針方六集》則并行論及“刺五體”與“刺腧穴”:“有刺皮、刺脈、刺肉、刺筋、刺骨之殊;取井、取滎、取輸、取經、取合之異”。針灸刺激五體的效應包含局部效應、五體(共鳴)效應、五臟效應及特殊效應等。 2.1 五體的局部效應 針刺局部效應的思維,最早來自于五體之“筋”的局部近治效應,《靈樞·經筋》在每條經筋病癥的后面都列出“治在燔針劫刺,以知為數,以痛為輸”。趙京生[10]教授指出,“以痛為輸”是以病痛處為針刺處;本指“筋”病治法,不要求刺經穴,相對“脈”病而言;反映刺近部即可治病,是直接刺病癥處的一般治療經驗。《靈樞·官針》還有刺皮膚、分肉發揮局部效應的刺法:“病在皮膚無常處者,取以镵針于病所,膚白勿取。病在分肉間,取以員針于病所。”文中“病所”即指病患之處。 2.2 五體的五體效應 針刺五體,還可產生其自效應(“共鳴效應”),即刺皮有治皮(病)的效應、刺筋有治筋(病)的效應等。對此,《素問·調經論》有“病在脈,調之血;病在血,調之絡;病在氣,調之衛;病在肉,調之分肉;病在筋,調之筋;病在骨,調之骨”之論,《素問·長刺節論》也有“病在筋……刺筋上為故……病在肌膚……刺大分小分……病在骨……深者刺,無傷脈肉為故”的論述,《靈樞·終始》更是直言“在骨守骨,在筋守筋”。《內經》所提出的“病在五體,刺相應五體”的這個思維與“針于病所”的五體局部效應不同,前者是發揮了五體“同氣相求”的 效應機制,其部分內容的科學機制在當今已有闡釋,如 Thmas W.Myers[11]提出,在神經、體液網絡之外,還存在人體第 3 個全身性連通網絡,即纖維網絡,其通過力學(振動)相互傳導信息。需要說明的是,在針刺方面,五體的五體效應往往與循經效應或特定部位特殊效應相結合,發生疊加效應。如肩周炎之“筋痹”,在循經遠隔部位的手部找“筋結”,可針入痛止。 2.3 五體的五臟效應 關于五體與五臟的關系,《靈樞·五色》有“肝合筋,心合脈,肺合皮,脾合肉,腎合骨”之論,中醫既往認知對“五體歸屬五臟”“五體為病,治相應五臟”有較多闡釋,此不贅述;其實,五體對五臟亦有反作用,這一點卻很少有人關注,比如柔筋可疏肝、壯骨可養腎等。而針灸“刺激五體,效應于五臟”的規律,在《內經》中有明確記載,如《靈樞·官針》曰:“凡刺有五,以應五臟……半刺……以取皮氣,此肺之應.也……豹文刺者……中脈為故,以取經絡之血者……此心之應.也……關刺者……盡筋上……此肝之應.也……合谷刺……針于分肉之間……此脾之應.也……輸刺……深納之至骨……此腎之應.也”。同時,《素問·刺要論》從誤治的角度進一步闡述了刺五體可內動五臟的效應聯系:“是故刺毫毛腠理無傷皮,皮傷則內動肺……刺皮無傷肉,肉傷則內動脾……刺肉無傷脈,脈傷則內動心,心動則夏病心痛。刺脈無傷筋,筋傷則內動肝……刺筋無傷骨,骨傷則內動腎……”,外傷五體可內動相應五臟;明代張景岳對《素問·刺齊論》“所謂刺皮無傷肉者,病在皮中,針入皮中,無傷肉也”的解讀中也提到“刺皮過深而中肉者,傷其脾氣”,諸如此類。正是由于外在五體對內在五臟有明確的一一對應關聯的關系,那么,五臟之病刺其對應五體,則必須進行“精準”刺激。清代馬蒔對“刺齊論”注解時提出“皮肉筋骨,各有所主之氣,故必當至其處,而候其主病之氣焉”,與《靈樞·九針十二原》“皮肉筋脈,各有所處,病各有所宜,各不同形,各以任其所宜”所論基本一致。 由上可知,針灸的五體刺激絕不僅僅在于局部效應或深淺層次辨證;而是會發生明確的對應五臟效應。中醫(內科)理論“以五臟為中心”的視角,弱化了五體對五臟反作用的思考。另外,五體的五臟效應可與循經效應、腧穴效應相疊加,如人體第一、二跖骨之間區域,即太沖穴及其附近非穴區,刺中“脈”尤可治“心”病,刺中“筋”尤可治“肝”病,在“董氏奇穴”的臨床實踐中,對這一理論有更多發揮與應用。 2.4 五體的特殊效應 刺五體之“脈”除了有“應于心”的效應外,若專刺脈動之處,還可激發其所在經脈之氣,產生經脈(及相關臟腑)效應,如針人迎脈動處,除可調治心病之心悸之外,且能振奮足陽明胃經經氣。黃龍祥[12]研究員認為,脈的跳動為“氣”之鼓動所致,這類跳動之脈被看作是“氣之大經隧”,一般“伏行于分肉之間深而不見”,后被視為“經脈”的實體。對于五體之“脈”與經脈的關系,筆者曾研究指出[13],經脈與身形之脈不能等同及混淆,但不可摒棄或忽視身形之脈(血管)之于經脈的意義,經脈從“脈”到“經”,是中醫認識人體由具象到抽象、由實體到概念的過程。還有一種特殊的五體之“脈”是“血絡”,刺血絡出血有循經出瘀血及刺激皮部的效應。 刺五體之“皮”,除了有“應于肺”的效應外,還有激發衛氣、真氣運行的作用。唐代醫家王冰注《內經》“毫毛腠理”為“皮之文理曰腠理”,張景岳認為“腠者,是三焦通會元真之處,為血氣所注;理者,是皮膚臟腑之文理也”。刺皮膚激發真氣的效應,其生物學機制被朱兵、景向紅等學者揭示為“以皮-腦軸為核心的多靶點、多環節、多系統穩態調節的廣譜效應”[14]。 刺五體的效應規律總結見表 1。 03 部位的效應 3.1 部位的局部(近治)效應 對于非穴體表部位的局部(近治)效應,在《內經》中有頗多論述,如有“(必)刺其處”“刺其腫上”“(治腐腫者)刺腐上”“刺痛上”等用詞表達,本是針灸用以治療外科病患的思路。實際上,大量實踐經驗表明,只要是在病痛的體表部位施以一定刺激,都有一定的治療作用[15]。 3.2 部位的對稱對應(結構呼應)效應 中醫研究人體氣機的視角,多著眼于臟腑、六經,對于四肢、頭身等的“氣”的思考,亦常局限于經脈的“縱向”線性角度,對身體外部結構自身“氣”分布規律及相互關系的探討不足。其實,就“身體學”(如武術、日常活動所展現的身體結構規律)角度而言,人體軀干、頭部、四肢部位之間實際存在某些呼應與關聯關系,且這些呼應關系可能并不是基于臟腑、經脈的主導與聯絡,這在《內經》的針灸實踐中已有不少揭示。如《靈樞·官針》“巨刺”“左取右,右取左”,《素問·繆刺論》“左注右,右注左,上下左右,與經相干”,《素問·陰陽應象大論》“故善用針者,從陰引陽,從陽引陰,以右治左,以左治右,以我知彼,以表知里,以觀過與不及之理,見微得過,用之不殆”等。理論與臨床均證明,人體交叉/前后/左右/上下部位存在著刺激及引發效應的呼應關系,高樹中教授在人體交叉規律的應用中即提出關節對應取穴法[16]172‐184,此理論對于治療腕踝、肘膝、手足等處扭傷、疼痛療效卓著。 3.3 部位的全息對應效應 關于身體部位的全息規律,在《內經》的記載中,多是以診察形式存在的,如《素問·脈要精微論》所論尺膚診法:“尺內兩傍,則季脅也。尺外以候腎,尺里以候腹……下竟下者,少腹腰股膝脛足中事也”,《靈樞·五色》所言明堂診法:“明堂骨高以起,平以直,五臟次于中央,六腑挾其兩側……庭者,首面也;闕上者,咽喉也……巨屈者,膝臏也。此五臟六腑肢節之部也,各有部分。有部分,用陰和陽,用陽和陰,當明部分,萬舉萬當”。人體相對獨立之局部部位具有診察全身各部疾病的規律,那么二者之間自然存在一一對應關聯,由此關聯可推導其刺激局部相應位置,能治療對應身體各部的疾患,這種理論的轉化與實踐做得較成功者,當推針灸名家彭靜山先生,其用眼針治療全身疾患,即是來源于“看眼察病”的全息規律[17]。 3.4 部位的比類取象效應 “象”思維是中醫里非常重要又很樸素的思維方法。《素問·示從容論》謂:“夫圣人之治病,循法守度,援物比類,化之冥冥,循上及下,何必守經。”人體部位蘊藏諸多“比類取象”效應規律,被有研究者稱之為“形體之象”,運用形體之象的部位刺激可以用于對應身體諸多疾患的治療[18],如手指頭“象”頭,刺激之可以治療頭部病患,小腿肚子“象”小肚子,針刺或點按可治療小腹諸疾等。 3.5 特定部位的特殊效應 身體特定部位還存在特殊效應。比如腕踝部,其屬于人體“四關”,是“原氣經過、留止和匯聚”的部位[16]80‐83,《靈樞·九針十二原》有“四關主治五臟”之論,其處刺激可產生五臟效應,并由早期非穴區演變為腧穴,發揮所謂腧穴主治效應(刺激“此時”的腧穴,產生了“彼時”的非穴效應,即四關部位的特殊效應),黃龍祥研究員對此認識深刻[19]:“太淵與經渠、合谷與陽溪等在早期‘經脈穴’概念中都屬于同一個穴,而在《黃帝明堂經》中分化為兩個穴、三個穴者,這樣的例子不乏其數。”腕踝針作用機制,可能與腕踝部位的這種特殊性有關。身形特定部位之八虛、脊柱、缺盆、肚臍、頭面、官竅,乃至體表表面自然隆起處、凹陷處等,均有其各自的特殊效應。研究身體特定部位的特殊效應,不僅可以探索相關腧穴的演變規律與主治原理,還能更好地從身形部位自身氣機入手,認識針灸作為體表醫療的本質。 04 小結與思考 由上可知,我們認識針灸刺激及其效應規律,是不拘泥于經絡、腧穴的,既往針灸理論以為經、穴是針刺效應產生的唯一理論基礎,是需要我們重新審視與完善的,不解決這個問題,就不足以展示《內經》針灸治療規律的全貌,也無法以充分的理由反駁西方學者對于傳統針灸理論的批評(以經穴與非穴療效無差異為借口)。比較遺憾的是,《內經》所構建的“非穴”效應規律,后世醫家并未有很好的傳承與實踐,這可能與正典中醫理論“以五臟為中心”(忽視“五體”的反作用)及重視抽象“氣化”的觀念(忽視具象的形體)密切相關。 無論是抽象的腧穴及循經刺激,還是具象的皮、肉、筋、骨、脈及部位刺激,其各自均有可發生效應的規律所在。針灸療法尤其是針尖的“著力點”刺激,可能是多種規律的疊加效應。基于上述“非穴”在全身分布的廣泛性,我們可以認為,刺激體表軀殼的任何一個“三維位點”都可能會產生(多重規律疊加的)治療效應,即便所謂“假針刺”,也會有真療效;西方“干針”療法雖已摒棄了經穴理論,但在形式上仍屬于傳統針灸理論中的“非穴”刺激,只不過效應機制解釋的原理不同。探討非穴的效應,并非為了將現代針灸療法統一納入到傳統針灸理論中去,而是客觀呈現經典文本的研究結果,及揭示不為后世所重的理念,完善、豐富既有針灸理論框架。 綜合上文所述,結合我們既往對腧穴本真概念的認知,及筆者個人“實踐詮釋”體會,現對經穴與非穴刺激及其效應規律的差異粗略總結如下(表 2)。 由表 2 對比可知,經穴和非穴在概念屬性、氣血特點、常用針具、刺激部位、手法要求、效應種類及效應發生等多個方面均有較大的差異。就二者可發生良好刺激效應的核心特點而言,經穴重在“氣”,非穴重在“形”。很顯然,研究非穴,不僅可以為針灸的體表刺激拓展或優化更多思路(發現更多奇穴及更佳針尖刺激點);還可以更好地認識腧穴、運用經穴。同時,經穴與非穴刺激也不是截然分開的,在經穴立體區域內的針尖著重刺激亦可疊加非穴效應;非穴也可演化為腧穴(奇穴),遵從腧穴效應規律,實現經穴固化數量突破。經穴與非穴兩者療效孰優孰劣,難以一言概之。體表針灸刺激最終產生的療效,是多維效應及多重因素共同參與的結果,臨床可將各種優勢(特異)規律相疊加,尋求最優的刺激,實現更好的療效。 參考文獻 [1] 劉兵. “溪谷”與腧穴內涵探討[J]. 中國針灸, 2014, 34(8): 772-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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