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楊莉莎 出品:十點法務 公司決議是公司對公司內部事務所形成的決定,無疑是公司的意思表示。公司共有三大機構,股東會(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東大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監事會,這三大權利機構分別行使各自的職權。之前文章給大家作過介紹,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重要事項的決策權利機構,對公司的經營管理和股東利益有著最高的決定權;董事會是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常設執行機構,負責執行公司的決議和經營管理活動;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有權對董事及高管人員的職務行為進行監督,有權檢查公司財務等等。 作為公司決議的三大機構,無論召集、主持,還是開會、決議都不能違反公司法在程序以及實體內容上的規定,決議存在瑕疵的,必將承擔一定的法律后果。 一、公司決議程序瑕疵的常見類型 比如缺少會議召集人或者會議召集人不具備股東資格,召集人違反法定程序擅自召開。 《公司法》 第三十八條規定:
三十九條規定: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
《公司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
《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
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本人無權對其自身要轉讓的股權進行表決,必須是其他股東方有此權利。 《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
二、公司議決存在程序瑕疵,股東的解決途徑。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第二款規定:
股東有權依據本條的規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撤銷違反法律程序的公司決議。 三、公司決議內容瑕疵的問題 公司決議內容瑕疵,主要是指公司決議違反了公司法的實體規定或者禁止性的規定。如公司法規定了股東應當履行出資義務,不得抽逃出資,股東要遵守在同等條件下的股權轉讓的優先購買權,要履行對公司的勤勉義務,要遵守公司的章程約定等等,內容比較寬泛,但必須遵守不得違背。 四、公司決議內容存在瑕疵,股東的維權途徑。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決議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股東、董事、或者利益相關人有權以原告的身份,將公司列為被告,提起確認決議無效之訴訟,依法維護自己的實體權利。
作者簡介:楊莉莎律師,盈科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中央財經大學法律碩士,專注于公司治理、企業并購重組、企業常年法律顧問等領域。多年來,楊律師服務的法律顧問單位達幾十家之多,為近百余家企業處理過各類涉及企業和股東的糾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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