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快問快答 發現自己“喜當爹”之后,只能認栽? 答:“喜當爹”的事實發生之后,是不需要進行任何撫養義務的。甚至可以要求法院將其發現自己“喜當爹”之前為撫養孩子所付出的金錢與精神讓對方給于賠償。 2 案例重現(一) 弟媳向“大伯子”索要兒子撫養費糾紛案 1)基本案情 曾某系劉某弟媳,雙方所居住的房屋因政府征用需搬遷,曾某急需另租房居住,便托劉某幫忙找房。 2012年4月,劉某謊稱找到房子,曾某便隨其看房,劉某將曾某帶到其正幫人裝修的房屋內,雙方發生了性關系。一個月后,曾某發現自己懷孕后告知劉某,劉某讓曾某將孩子生下來。2013年2月曾某生下一健康男嬰,曾某借款繳納了社會撫養費(該男嬰系超生二胎生育)。當曾某要求劉某支付生育孩子期間的醫療費、孩子的社會撫養費等相應費用時,劉某拒絕支付,并拒絕承認該孩子系其親生。曾某無奈自行帶劉某的頭發到鑒定中心鑒定,確認孩子系劉某親生,曾某的丈夫劉某某不是孩子的生物學父親。但劉某仍拒絕支付相應費用,曾某訴至法院,要求劉某支付醫療費、社會撫養費、生活費等相應費用。 沿灘區人民法院受理后為查明事實,經劉某申請,委托了相應鑒定機構,對曾某所生之子是否系劉某親生進行了鑒定,經鑒定該孩子確為劉某與曾某的生物學子女。 2)裁判結果 承辦人查明此事實后,向雙方當事人宣傳了法律,使雙方認識到自身的責任和義務,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孩子隨曾某共同生活,劉某自2014年8月起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費650元至孩子獨立生活時止,孩子的教育費、醫療費由雙方各承擔50%,劉某支付曾某墊付的醫療費、社會撫養費等各項費用34000元。“大伯子親兒子”風波就此平息。 3)肅雍觀點 從生物學上講劉某系孩子的父親,按照婚姻法規定親生父親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但是鑒于雙方都有各自的家庭,共同撫養孩子是雙方家庭的不穩定因素,所以以支付撫養費的方式為宜。 3 案例重現(二) 張某訴李某撫養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1歲的李某與23歲的張某通過相親認識并結婚,于次年年初生下兒子張小某。不久張某出外打工。來年4月,李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張某離婚;兒子張小某由李某直接撫養至能獨立生活時止,張某每月承擔兒子撫養費15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同意離婚,兒子張小某由李某直接撫養,張某每月支付1000元撫養費;夫妻共同財產各半分割。 某日,張某得知,前妻要張小某改稱鄰村的王叔叔為爸爸。張某大為奇怪,調查查明,在張某外出打工期間,王某經常到家里與李某一起過夜,而且每次來都會帶很多零食和衣服、玩具。張某回想起李某不足月生育的事實,再加上街坊鄰居開玩笑稱張小某不像自己,對張小某是否為自己的兒子產生懷疑,遂帶著張小某進行親子鑒定。鑒定結果證實張某與張小某之間不具有親子關系。 張某以鑒定書為依據,向法院起訴李某,要求返還從張小某出生至今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共計12萬元,并賠償精神撫慰金5萬元。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李某承認在與張某結婚前,與王某是情人關系,并懷孕張小某的事實。為此,張某申請追加王某為被告,請求確認張小某與王某之間存在親子關系,原告已經支付張小某的費用由李某與王某共同返還,并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5萬元。 庭審中,王某否認張小某為其兒子。張某申請要求進行DNA親子鑒定,但王某拒絕提供樣本。法院依據現有證據以及被告李某的陳述,推定張小某為王某的兒子。 裁判結果 張某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對張小某進行了撫養,但他既非生父,也非張小某的養父、繼父,故對張小某不應承擔法定撫養義務。張某受欺騙,在違背自己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撫養了張小某,應屬無效。因此,張某有權要求李某、王某返還撫養費。由于李某的行為給張某造成精神傷害,應當賠償原告張某的精神撫慰金。王某在張某與李某結婚之前與李某通奸,與張某的精神損害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但王某在張某與李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仍保持不正當兩性關系,導致張某、李某離婚,仍應與李某連帶承擔精神撫慰金。 肅雍觀點 此案中王某在張某與李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仍保持不正當關系,這對張某造成的不僅是精神的損害而且在經濟層面也大大得加重了張某的負擔。所以法院會判決王某與李某需要對張某賠償一定的精神撫慰費。并且張某對張小某肯定是不需要負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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