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點 1.普通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民事部分賠償范圍一般不包括傷殘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但交通肇事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賠償范圍應當包括傷殘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這就導致了實踐中其他刑事案件特別是重刑案件的被害人實際得到的賠償較低,而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害人獲得的賠償較高的局面。在法律沒有統一賠償標準的情況下,還是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對交通肇事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按民事侵權案件標準計算賠償范圍。 2.對于戶籍在農村,但進入城鎮生活、學習的未成年人,其生活居住地和消費支出地為城鎮,故對其死亡賠償金應當按城鎮標準計算賠償。 基本案情 公訴機關:陜西省寧陜縣人民檢察院 一審被告人:阮班林 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官文軍、胡永娥 一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陜西省寧陜縣冰晶頂旅游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冰晶頂旅游公司”) 一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咸陽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公司”) 一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焦瑞武、尚庚,系陜AR9212號重型自卸車合伙經營人 2017年7月12日9時許,被告人阮班林駕駛陜GAG070號輕型普通貨車從蒿溝村到廣貨街鎮為冰晶頂旅游公司購買蔬菜,同車乘坐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胡永娥及其女官章菊(2004年1月7日出生)。當車行至210國道1019KM 50M彎道處,與對向行駛的由錢方駕駛的陜AR9212號重型自卸車相撞,造成阮班林、胡永娥受傷,官章菊經搶救無效死亡,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寧陜縣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被告人阮班林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錢方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 陜AR9212號重型自卸車在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為1000000元),案發后,陜西省冰晶頂旅游公司向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官文軍、胡永娥給付了30000元,焦瑞武、尚庚向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官文軍、胡永娥給付了30000元。 原審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認定,被害人官章菊的死亡賠償金為568800元,喪葬費為29818.5元,合計598618.5元。 裁判結果 陜西省寧陜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做出(2017)陜0923刑初3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一、被告人阮班林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緩刑考驗期一年零六個月。 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咸陽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官文軍、胡永娥死亡賠償金、喪葬費110000元。人保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按30%的比例賠付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官文軍、胡永娥死亡賠償金116585.55元。應支付給焦瑞武、尚庚墊付的30000元。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三、陜西省冰晶頂旅游公司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官文軍、胡永娥死亡賠償金342032.95元。扣除已支付的30000元,剩余312032.95元。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宣判后,原公訴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抗訴,原審被告人阮班林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上訴。本案刑事部分一審宣判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冰晶頂旅游公司上訴提出,本案被害人的戶籍登記為農村居民,其生活、居住、上學均在其戶籍地,原審法院按照城鎮居民標準為被害人計算賠償標準不妥。請求依法改判上訴人按農村居民標準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45416.95元。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做出 (2018)陜09刑終60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阮班林違反道路交通法規,駕駛機動車輛操作不當,導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了交通肇事罪。案發后被告人阮班林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表示自愿認罪,故可對其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被告人阮班林除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外,還應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因其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被告人阮班林是在為冰晶頂旅游公司執行工作任務中造成被害人官章菊死亡的,故冰晶頂旅游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人保公司應在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限額內,按責任比例承擔保險賠償責任。被害人官章菊系未成年人,其戶籍雖為農村居民,但其母在冰晶頂旅游公司打工,土地已被征用,以其工資收入為生活來源,故其賠償標準應按城鎮居民的賠償標準予以計算。其訴請賠償精神撫慰金的請求,不予采納。 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刑事部分判決適當,且在一審判決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阮班林因犯罪行為造成官文軍、胡永娥的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由于阮班林是在為冰晶頂旅游公司執行工作任務中造成被害人官章菊死亡,故冰晶頂旅游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由于錢方駕駛的陜AR9212號重型自卸車在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為1000000元),因此,人保公司應在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限額內,按責任比例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關于陜西省冰晶頂旅游公司提出的被害人戶籍為農村居民,生活、上學均在農村,應當按農村標準計算賠償標準的上訴意見,二審法院認為,被害人官章菊系未成年人,戶籍雖為農村居民,但從2012年起至本案交通事故發生時,分別在寧陜縣廣貨街鎮沙溝小學和江口鎮江口中學寄宿就讀,經常居住地和消費支出地均為城鎮,生活主要來源于其母親在冰晶頂旅游公司的打工收入,故原審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賠償并無不當,因此,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評析 一、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 1.關于本案刑事部分 關于本案刑事部分,一審判決后,被告人未上訴,公訴機關未抗訴,原判決符合法律規定。且原判刑事部分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2.關于本案附帶民事賠償主體和賠償比例 本案原審被告人阮班林因自己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官文軍、胡永娥造成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由于被告人阮班林是在為冰晶頂旅游公司執行工作任務中造成被害人官章菊死亡的,故冰晶頂旅游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由于錢方駕駛的陜AR9212號重型自卸車在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為1000000元),因此,人保公司應在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限額內,按責任比例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根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人阮班林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錢方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一審認定主次責任比例為7:3合適。 3.關于本案的賠償標準 本案雙方爭議焦點主要是賠償標準應該按城鎮標準計算,還是按農村標準計算?一、二審法院均認為,本案被害人官章菊系未成年人,戶籍雖為農村居民,但從2012年起至本案交通事故發生時,分別在寧陜縣廣貨街鎮沙溝小學和江口鎮江口中學寄宿就讀,經常居住地和消費支出地均為城鎮,而且其家庭承包地已被全部征收,日常生活主要來源于其母親在冰晶頂旅游公司的打工收入,故對其死亡賠償金應當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 二、關于交通肇事犯罪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賠償范圍的確定 1.一般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賠償范圍 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賠償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55條的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并不包括傷殘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而只包括因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的損失,具體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2.交通肇事犯罪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賠償范圍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55條在規定了一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賠償范圍之后,又在第3款中規定:“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那么,我們自然應當研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的賠償責任確定問題。而該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賠償范圍也作了相關規定規定,其中第14條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人身傷亡’等損害,包括《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和二十二條規定的各項損害。” 我們繼續追溯《侵權責任法》第16條和第22條時會發現,在《侵權責任法》中,關于人身侵權損害賠償范圍的規定是這樣的: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該條明確了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屬于“人身傷亡”損害賠償范圍。 綜上,根據以上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應包括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但其他有關人身損害的刑事犯罪附帶民事賠償范圍則不包括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 還有一點需要說明,就是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雖然《侵權責任法》第22條規定精神損害賠償屬于賠償范圍,但《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所以,交通肇事犯罪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賠償范圍并不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 在訴訟實踐中,賠償權利人為了實現利益最大化,對于交通肇事犯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往往選擇與刑事一并解決;對于其它有關人身損害的刑事犯罪造成的人身損害,如果就民事賠償不能達成和解,則選擇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3.關于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和相關法律規定 關于“兩金”計算,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中有明確規定: 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目前司法實踐中,爭議最多的就是城鎮標準和農村標準如何適用的問題。《<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之所以實行差別對待,將人身損害賠償區分為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是考慮到我國城鄉之間在勞動收入、生活成本上的實際差異,具有一定合理性,符合我國國情。然而,在審判實踐中,一些地方法院根據戶籍登記區分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僅僅因為戶籍登記地的不同,就實行不同的賠償,這種“唯戶籍論”的認定方式過于機械和簡單。對于戶籍在農村,但進入城市居住,在城市有合法生活來源,已經融入城市生活的人,除戶籍以外,其生活環境、工作環境及生活水平與城鎮居民完全一致,對這一群體,仍然按照農村居民標準進行賠償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中國的人口政策和社會發展實際。 因此,《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第三部分第8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應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主要收入來源等因素確定。在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時,如果受害人是農村居民但按照城鎮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的,其被扶養人生活費也應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一并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經常居住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2005〕民一他字第25號)中也規定: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的標準。 因此,關于受害人為農村戶口,能否適用城鎮標準,目前審判實踐中大都堅持以下審查標準,即:賠償權利人只要能證明受害人受傷或死亡時已在城鎮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以城鎮收入為生活來源,則可以適用城鎮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①和殘疾賠償金。 近年來,廣東②、江西③、江蘇④、山東⑤、安徽⑥、河南⑦、重慶⑧、廣西⑨等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紛紛出臺相關法規和法律文件明確規定,對已經在城鎮居住、工作、生活且達到一定期限的農村居民,應視為城鎮居民,其人身損害賠償按照城鎮居民的標準對待。有些省還直接規定了對于人身損害賠償統一適用一個標準,比如云南⑩、貴州?。這些法規和法律文件的出臺,體現了“以人為本、平等保護”的理念,得到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支持和擁護,也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綜上,本案根據被害人生前上學和生活實際情況,按城鎮居民標準認定被害人死亡賠償金合情合理合法,保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案件索引】 一審:(2017)陜0923刑初3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二審:(2018)陜09刑終60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 作者單位:陜西省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 ①但是死亡賠償金有一個例外,根據《侵權責任法》第17條的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這種情形下通常就較高標準統一計算,比如同次事故死亡5人,其中2人為城鎮戶口,3人為農村戶口,則該5人均應按照城鎮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其立法本意是為實現“同命同價”。 ②2004年12月底,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公安廳在《關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條明確規定:“受害人的戶口在農村,但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計算賠償數額時按城鎮居民的標準對待。” ③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05年3月29日印發的《二○○四年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明確強調指出:“農村居民到城鎮、城市務工、生活、學習,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居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規定,可以按經常居住地更高的標準確定賠償。” ④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05年9月頒布的《關于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第25條第2款規定:“戶籍性質為農業戶,但在城鎮學習、生活、工作、居住一年以上的,應當視為城鎮居民。” 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魯高法〔2005〕201號)第三部分第5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3〕20號司法解釋針對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分別確定了不同的賠償標準,這是考慮到當前我國城鄉差別的實際情況而制定的。但隨著我省農村城鎮化水平的提高,城鄉差別逐步縮小,從保護受害者利益出發,在兩種標準存在交叉的情形下,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確定具體的賠償標準。對于農村人口在城鎮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鎮人口標準計算損害賠償數額;對于實行城鄉戶口統一登記管理的地方,計算標準也可以統一適用城鎮人口統計標準。 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21條第1款規定: “農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鎮的合法暫住證明,在城鎮有相對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連續居住、生活滿一年的(短期回農村探親等不視為中斷),人身損害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按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 ⑦2006年6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向轄區各法院下發了《關于加強涉及農民工權益案件審理工作,切實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意見》,其中第15條明確規定:“受害人為農民工的醫療損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損害賠償案件審理中,凡在城鎮有經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來源地為城鎮的,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 ⑧2006年10月,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其中第26條和第27條在維持最高院司法解釋的前提下,規定了“戶籍登記地在農村的受害人,在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已經在城鎮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當生活來源的,可以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賠償數額。” ⑨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已審查通過的《廣西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52條規定:在城鎮生活一年以上并且有固定住所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的,其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按自治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 ⑩云南省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高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第四項”第11條規定了種農村戶籍按照城鎮標準進行交通事故賠償的三種情形: (一)農村居民能夠提交其在城鎮的合法暫住證明(暫住證),在城鎮有相對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連續居住、生活滿一年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具體包括: 1.在城鎮連續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城鎮務工、生活; 2.在城鎮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不以農業收入為生活來源; 3.在城鎮連續居住并經商一年以上; 4.戶籍所在地基層組織系村民委員會,但本戶已被征地,成為“失地農民”;(二)農村居民在城鎮上學,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三)因同一事故造成人身損害,受害人既有城鎮居民又有農村居民的,所有受害人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均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 此外, 云南省公安廳早在2002年的《關于印發2002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關費用標準的通知》中就明確規定:不論城鎮居民還是農村居民,平均生活費均按照統一的標準進行計算。 ?貴州省自2004年1月1日開始, 即按照該省公安廳《關于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執行“一個標準”的通知》,對在該省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涉及賠償的城鎮、農村人口均按統一執行的城鎮“平均生活費”一個標準賠償。 文章:張曄 排版:馬聰 審核:殷秀峰 注:文章不代表平臺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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