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的訴訟時效是多少? 訴訟時效,是指如果受害人于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請求權,就喪失該請求權的法律制度。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一年,物損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二年。據不完全統計,約有十分之一的涉及重大交通事故的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是在案發一年后才提起的,那么,什么情況下才能確保在案發一年后仍然可以起訴并且勝訴呢? 根據法律規定: “訴訟時效時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如果交通事故當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后向公安機關提出書面調解申請,調解達成協議的,訴訟時效自當事人收到調解終結書之日起算;調解未達成協議的,訴訟時效自調解失敗之日起算;調解達成協議,但當事人不履行的,自調解書中寫明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以上三種情況,時效均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如果交通事故當事人未向公安機關提出調解申請的,這種情況比較復雜。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 〈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修改稿)》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 “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計算。”由此可見,對涉及傷殘鑒定的,其訴訟時效可以從定殘之日起重新計算,即使定殘日已經超過一年,其訴訟時效仍可在定殘之日起重新計算一年時間。 為了減少訴訟時效風險,確保受害人的損失依法全部獲得賠償,筆者在此忠告各位交通事故受害人,發生交通事故以后,應當盡早聘請專業律師處理賠償事宜 (律師費可以要求肇事方賠償,并且會獲得法院支持),如果碰到情況特別復雜短期內無法一攬子解決的,筆者建議受害人可以分階段起訴,這樣既可以有效獲得賠償,又可以避免因訴訟時效過期而導致敗訴之法律風險。 什么時候可以進行交通事故傷殘鑒定? 傷殘鑒定是交通事故賠償中一個最大的項目,而且也是決定交通事故時效起算時間的重要法律依據。何時可以進行傷殘鑒定?目前很多當事人對此都有誤解,認為必須在交通事故發生6個月以后才可以進行傷殘鑒定。其實不然,準確地說,在受害人治療告一段落或治療終結后,法醫認為傷情相對穩定之時即可進行傷殘鑒定。 因為受害人的傷殘情況不同,所以可做傷殘鑒定的時間也各不相同,可能是1、 2個月,也可能是1年或更長時間。 什么是神經功能障礙傷殘等級鑒定? 傷殘鑒定分為肢體、容貌等級傷殘和精神、神經功能障礙等級傷殘兩種,需要受害人分別提出申請,并由法醫分別進行鑒定。一般受害人只知道肢體、容貌的傷殘可以鑒定,其實,對于腦部受傷害的,應當提出精神、神經功能障礙等級傷殘鑒定。有的受害人肢體并無傷殘,但卻有精神、神經功能障礙的等級傷殘,如果不對此提出傷殘鑒定的申請,將使受害人喪失對精神、神經功能障礙等級傷殘的巨額賠償。 一個受害人可能被鑒定出有幾個相同或不同等級的傷殘,或者同時有肢體和神經傷殘的,應如何確定其賠償的傷殘等級系數? 對于這個問題,法律上至今沒有明確規定。傷殘等級系數分成10級,法律規定最低的賠償等級系數為0.1,即10級傷殘,最高的賠償等級系數為1,即1級傷殘,每個等級系數差值為0.1。但是沒有規定同時有幾個相同或不同傷殘等級的受害人的綜合賠償系數為多少,而受害人在起訴時必須對此有明確的訴求,這就需要律師在起訴時根據不同情況,憑常年司法實踐經驗來確定受害人的綜合傷殘等級,以此確定傷殘賠償金額。 傷殘等級確定后,能否直接計算出具體的賠償金額? 不能。因為具體賠償金額的計算,取決于多種因素。 比如,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有沒有責任決定了賠償金額是否要打折,受害人是城鎮戶口還是農村戶口決定其計算基數,此外還要看受害人年齡大小,有多處、多種傷殘的還應綜合確定其傷殘等級系數。交通事故發生在什么地域,受害人工作地域的生活水平等也是關鍵因素,只有確定了全部因素后,才能綜合計算出傷殘賠償金的具體金額。 在上海,今年僅交通事故傷殘賠償這一單項,最高賠償金額可達533500元,加上其他十多個賠償項目,因動態因素過于復雜而難以計算出最高綜合賠償金額。 筆者去年所打的一場交通事故官司,受害人綜合獲賠金額高達200萬元。 什么是 “三期鑒定”? 交通事故受害人在申請傷殘鑒定時,應當同時提出 “三期鑒定”的申請,即誤工期限、護理期限、營養期限的司法鑒定,這樣既可以節省時間也可以節省費用。 有了法醫出具的 “三期鑒定”結論,受害人就可以據此提出誤工費、護理費和營養費的損失賠償。 沒有工作、沒有收入的受害人,有沒有誤工損失賠償呢? 有。根據上海高院 《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三條規定,在上海地區的下崗失業人員、無業人員和不能舉證證明其收入以及不能證明其從事的具體行業的人員,可以參照目前公布的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確定其誤工費用。 已經退休的人員有沒有誤工損失賠償呢? 這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對于退休以后在家頤養天年的人,沒有誤工損失的賠償。如果退休以后又獲得聘用上崗,有固定合法的工作和收入的,這部分的損失是能夠得到法院支持并獲得賠償的。 法醫給了一定的誤工期,但單位因工傷或其他原因未扣發工資,還能要求肇事人賠償嗎? 不能。依據是 “損失實現賠償原則”,既然沒有損失,就不能要求賠償。 誤工期是否與 “定殘日”有關? 確實存在一定的關系。 根據最高院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 “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據此,受害人傷殘鑒定的定殘日與持續誤工期限直接相關,很多當事人故意將定殘日盡量往后推,以期延長誤工時間。 但是,這在司法實踐中卻不是一概能得到法院支持的。原因在于:誤工期限是法醫根據受害人因傷殘在客觀上不能上班工作所造成的,而定殘日卻與受害人主觀上申請傷殘鑒定的時間早晚相關,兩者并無直接關聯。司法實踐中,法醫鑒定的誤工期限往往與最高院的 “定殘日”期限不一致,因此在審判實踐中如果兩者的期限相差太大,法院一般會接受司法鑒定結論中的誤工期限,而不采納 “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作為誤工期限。 例如一起案件中,交通事故受害人根據最高院的上述規定,在交通事故過了2年才申請做傷殘鑒定,以期獲得更多的誤工損失賠償。由于其傷殘等級較低,不需要長時期的誤工休息,結果事與愿違,在三期鑒定中,法醫只給了兩個月的誤工期限,法院也只判了兩個月的誤工損失。 如何計算護理費? 法醫確定的護理期限是索賠的依據之一,實際護理期限包括住院期間和出院以后的時間,護理費用一般根據保姆市場價格按月計算。如果是親屬護理,其護理費用高于保姆費用的,則需要舉證證明親屬護理人員的誤工損失,同樣也會獲得法院支持。 比如,當事人出車禍住院3個月,其丈夫每月工資1萬元,只要證明丈夫確實因在醫院護理妻子而被扣除了3個月的工資,這3萬元的護理費一般能夠獲得法院支持。 如何計算營養費? 營養費的賠償比較簡單,根據法醫確定的營養期限以每天20至40元的標準計算。 交通事故受害人的醫療費能夠全部賠償嗎? 一般情況下,受害人在醫院里治療的費用全部都可以作為賠償的依據。 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被告方有權提出異議的,法院一般會駁回原告訴求: 1、在治療交通事故傷殘中,附帶治療與本交通事故無關的其他疾病; 2、無醫師轉院證明的其他醫院的治療費用,有特殊原因除外; 3、無處方的外配藥; 4、無姓名的處方和醫療費單據; 5、無日期或與交通事故日期不符的醫療費單據; 6、與實際情況有較大差距的高標準治療費用; 7、當天重復配藥的費用; 8、非正規用藥發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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