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實務 追尋法意 解析案例 探索規則 法律適用思維模式 三種類型二種路徑 (編輯:曉東) 主要內容:法律適用思維模式的類型,主要是根據適用法律所所遵循的核心原則是什么,來進行劃分的;而法律適用思維模式的路徑,則是指法律適用、得出具體結論時的思維路徑,簡稱為法律適用思維路徑,或裁判思維路徑。法律適用思維模式,可分為三種類型:1. 概念邏輯裁判法,2. 價值利益裁判法,3. 公共政策裁判法;二種路徑:1. 單向鏈接法,2. 多向鎖定法。 上篇 法律適用思維模式三種類型 1. 概念邏輯裁判法 2. 價值利益裁判法 3. 公共政策裁判法 一、看得見的與看不見的 對于每一個依裁判職責而適用法律的人來說,其裁判所依據的法律規范,都是寫在紙面上的,因而法律規范本身看得見摸得著的,易于識別與記憶。然而,裁判中適用法律時所習慣的思維模式,則是隱匿在適法者的大腦中、潛意識里,因而適法者的思維習慣是看不見摸不著的,難于察覺與發現。不過,適法者在裁判中的法律適用思維模式,卻是客觀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它是適法者在長期的裁判工作中養成的思維習慣。雖然這種養成性思維習慣不易被適法者自己所感知和覺察,但是,它卻決定著適法者的裁判思維路徑及方向。 二、法律適用思維模式三大類型 根據對不同裁判者法律適用思維傾向的觀察與分析,筆者將裁判者法律適用的思維模式歸納為三類:概念邏輯裁判法、價值利益裁判法和公共政策裁判法。 (一)概念邏輯裁判法 即認為法律規范,是由概念及邏輯兩部分組成。而構成法律規范的概念及邏輯有兩個特點:一是客觀存在;二是能夠自洽。因而,所謂法律適用,就是運用概念及邏輯進行推理,最終得出裁判結果。并認為只有按此方法作出的裁判結論,才是正確的裁判結果。 (二)價值利益裁判法 即認為法律規范,是人們用來實現社會價值判斷和利益衡量的工具。因而,所謂法律適用,就是進行公正的價值判斷及合理的利益衡量,最終得出裁判結果。并認為只有按此方法作出的裁判結論,才是正確的裁判結果。至于,裁判結果與法律規定之間如果存在沖突,則可以通過法律的任意解釋方式加以解決。 (三)公共政策裁判法 即認為法律規范,是特殊的公共政策。其特殊性體現在:既要進行價值判斷及利益衡量,又要以特定的形式——司法方式(包括程序與實體兩方面)予以呈現。因而,所謂法律適用,就是在法律的引導下,進行價值判斷和利益考量,并最終得出裁判結果,且該裁判結果必須以符合司法要求的方式呈現。并認為只有按此方法作出的裁判結論,才是正確的裁判結果。 三、法律適用三種模式的特點 (一)概念邏輯裁判法 一是特點分析。1.優點:概念邏輯裁判法有法學理論的支撐,方便進行學理交流;2.缺點:具有形式主義傾向,容易導致機械適法;3.習慣使用者:初學型及理論型適法者。 二是綜合評析。法律規范是虛擬的事物,但是其可因法律裁判的確定,而使其具有客觀性。然而,法律規范背后的概念及邏輯,則完全是虛擬的事物。用虛擬的概念與邏輯進行推理,無法得出唯一的裁判結論。由于每個人對概念與邏輯的理解不一樣,因而采用概念邏輯法所得出的裁判結論,就必然不一樣。因此,概念邏輯裁判法,并非為妥當的法律適用思維模式。 (二)價值利益裁判法 一是特點分析。1.優點:價值利益裁判法可能會產生較好的社會效果;2.缺點:脫離法律規范進行裁判,容易導致司法擅斷和枉法裁判;3.習慣使用者:初學型及外行型適法者。 二是綜合評析。由于每個人的價值判斷和利益考量各不相同,如果完全脫離具體的法律規定,僅憑價值判斷和利益考量進行裁判,不僅會導致裁判結果的不確定性及多樣性,而且還可能會導致司法擅斷及枉法裁判。因而,價值利益裁判法,實為“春秋決獄”的現代版。 (三)公共政策裁判法 一是特點分析。1.優點:公共政策裁判法,可以兼顧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統一;2.缺點:在個案上可能會犧牲某一方當事人的真實和正當利益;3.習慣使用者:成熟型、專業型適法者。 二是綜合評析。公共政策裁判法,既可以避免概念邏輯裁判法的機械裁判傾向,也可以避免價值利益裁判法的司法擅斷傾向,是較為規范妥當的法律適用思維模式。 四、裁判思維模式實例 (一)概念邏輯裁判法實例 1.不規范承攬或雇傭中的人身損害賠償案。在社會生活中,大量存在不規范的承攬或雇傭關系,在其因發生傷亡事故而引發糾紛的較多。對此,一般的裁判路徑是:首先判斷是承攬還是雇傭關系,再具體確定適用的相應的法律規定。這種裁判思維模式,就帶有概念邏輯裁判法的痕跡。因為,對承攬與雇傭的辨析及區分,解決的是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權利義務關系,而不是侵權責任關系。雖然,合同關系對侵權責任構成有較大影響,但是在不規范的承攬或者雇傭關系中,當事人的合同約定情況,對侵權責任的構成問題并不產生決定性影響。在當事人之間本來就沒有約定是承攬還是雇傭關系的情況下,裁判者硬要將其確定為承攬或雇傭關系,無異于“削足適履”,屬于用合同關系解決侵權責任問題。 2.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在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一般的裁判思路是由供用電設施產權人承擔責任,這個方法本身沒有問題。但是,相反,如果對不是供用電設施產權人的當事人,就確定其不承擔侵權責任,這種處理方法,在邏輯上則是有問題的。因為,物件侵權由產權人承擔責任,只是侵權責任構成的一種情況,當事人即使不是產權人也可能因為其他原因而應當承擔責任。因此,這類案件的核心仍然是侵權責任構成問題,而不是供用電設施產權人問題,由供用電設施產權人承擔責任只是判斷侵權責任構成的方法之一。 可見,概念邏輯裁判法的特點,是離開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通過采用概念及邏輯的方法,在其他方面尋找解決問題的中間環節,然后再來適用法律、進行裁判。其方法給人的感覺是在南轅北轍。 (二)價值利益裁判法實例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連環轉包分包案。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連環發包、轉包、分包的情況較為多見。對其中實際施工人起訴主張工程款的,有的采取的解決方法是:將發包人、轉包人及分包人等全部追加為被告,并判決這些主體承擔連帶支付責任。 顯然,這種裁判方法,就是價值利益裁判法。即以保護實際施工人的利益為價值取向,打破合同的相對性進行裁判,脫離具體的法律規定。同時,這種方法屬于用侵權責任理念解決合同關系問題。 2.鄭州電梯勸煙猝死案。2017年5月2日,鄭州醫生楊歡因在電梯內勸阻段肖禮抽煙,兩人發生爭執。十多分鐘后,69歲的段肖禮突發心臟病死亡。段肖禮的妻子田九蘭將楊歡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死亡賠償金等共計40余萬元。鄭州市金水區法院做出一審判決:楊歡向死者家屬補償1.5萬元。田九蘭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鄭州市中院。鄭州市中院二審改判:駁回田九蘭的訴訟請求。 二審在一審被告并未上訴的情況下, 適用《民訴法解釋》第323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但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的規定直接改判此案,其裁判思維模式就是價值利益裁判法。 (三)公共政策裁判法實例 1.深圳鸚鵡案。2016年4月,王鵬以每只500元的價格,賣給謝某6只鸚鵡;另外,事后警方還從王鵬家中查獲45只鸚鵡。其中,達到犯罪標準的鸚鵡,均為王鵬自己馴養繁殖。一審法院認定,王鵬犯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3000元。2018年3月30日,二審改判王鵬有期徒刑兩年。 該案爭議焦點為:“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是否屬于刑法第341條第一款規定的“野生動物”。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野生動物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相應物種,均屬于刑法第341條第一款規定的“野生動物”。 網上有觀點認為,王鵬馴養繁殖野生動物,其不具有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不應適用《野生動物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定罪量刑。這種觀點,其背后的法律適用思維模式,就屬于價值利益裁判法。而二審法院采用的方法,則是公共政策裁判法。 2.廣州許霆案。對2006年發生的廣州許霆盜竊案,初次審理時法院量刑無期,其裁判方法的法律適用思維模式,屬于于概念邏輯法;再次審理時法院量刑五年,其裁判方法的法律適用思維模式,屬于公共政策裁判法;而網上則有觀點認為對許霆應宣判無罪,其法律適用思維模式就屬于價值利益裁判法。 五、法律適用思維模式的特點 (一)法律適用思維模式具有一定群體性 1.初學型及理論型適法者,習慣于概念邏輯裁判法。 2.初學型及外行型適法者,習慣于價值利益裁判法。 3.成熟型及專業型適法者,習慣于公共政策裁判法。 (二)法律適用思維模式具有一定階段性 1.在職業生涯的初期或中期,適法者傾向于概念邏輯裁判法。 2.在職業生涯的中期或晚期,適法者傾向于公共政策裁判法。 (三)法律適用思維模式具有一定可變性 在此案或此類型案件中傾向于此思維模式,而在彼案或彼類型案件中則傾向于彼思維模式;在解決此問題上傾向于此思維模式,而在解決彼問題上則傾向于彼思維模式。 歸納三種法律適用思維模式的特點為: 1. 概念邏輯裁判法:反對解釋法律,習慣拘泥法條,導致在適用上法律的——削足適履、南轅北轍。 2. 價值利益裁判法:任意解釋法律,喜歡突破法律,導致在適用法律上的——天馬行空、春秋決獄。 3. 公共政策裁判法:合理解釋法律,嚴格遵循法意,導致在適用法律上的——規矩恒定、法理兼得。 下篇 法律適用思維模式二種路徑 1. 單向鏈接法的裁判路徑 2. 多向鎖定法的裁判路徑 一、裁判思維兩種路徑 裁判思維的方向有兩種路徑,一是單向鏈接思維,二是多向鎖定思維。 1. 單向鏈接思維法。其邏輯原理是:由A推導出B,B推出C,C推導出D,則得出結論D。單向鏈接法的特點,是有具有中間環節B與C。 (單向鏈接思維法圖示) 2. 多向鎖定思維法。其邏輯原理是:由A推導出D,B推導出D,C推導出D,則得出結論D。多向鎖定法,實質上就是法律制度構成論,包括犯罪構成、侵權責任構成、違約責任構成等。 (多向鎖定思維法圖示) 二、兩種思維路徑在實務中的體現 (一)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1. 單向鏈接法的裁判路徑。首先,要找到一個判斷是否構成侵權的中間環節,即以供用電設施產權人承擔責任為基本原則。然后,作出如下判斷:如果某甲是供用電設施產權人,則某甲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某甲不是供用電設施產權人,則某甲不承擔侵權責任。 2. 多向鎖定法的裁判路徑。只看行為人的行為及后果,是否符合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其中,供用電設施產權人承擔責任,只是侵權責任構成條件中的一種情形;換言之,即使行為人不是供用電設施產權人,但是如果符合侵權責任構成,其仍然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雇傭或承攬中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某甲修建房屋,請某乙施工,在施工過程中致行人某丙受傷。 1. 單向鏈接法的裁判路徑。如果甲與乙之間是定作承攬關系,則甲不承擔責任、乙承擔責任;如果甲與乙之間是雇傭關系,則由甲承擔責任、乙不承擔責任。特點是通過合同中的間環節的判斷,解決侵權責任問題,屬于單向鏈接裁判思維方法。 2. 多向鎖定法的裁判路徑。關注甲的行為及后果是否符合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不克意區分和判斷甲與乙之間是雇傭還是承攬關系。當然,如果其中甲的行為及后果不符合侵權責任構成,但是甲有合同約定上的義務的,甲仍應當承擔合同法上的責任。 三、兩種裁判思維路徑的關系 單向鏈接思維,是在各種裁判方法中找到結論的捷徑,但是找到的結論必須經過多向鎖定思維的檢驗,最終才能成為正確的結論。 在運用多向鎖定思維時,最容易犯的毛病,是將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混淆。比如,在進行侵權責任鎖定時,混入合同因素;或者,在進行違約責任鎖定時,混入侵權因素。 在裁判方法上,僅僅運用單向鏈接法,得出正確結果的可能性很小,其結論正確是偶然,錯誤是必然。之所以如此,是有以下兩個原因: 第一,存在反向適用問題。在運用單向鏈接法進行裁判時,最容易出錯的,是對單向鏈接法進行反向適用。單向鏈接法,在邏輯上本無錯誤,但人們在運用上卻有錯誤。因為在實務中,人們一般都是反向運用單向鏈接法。 例如:由A推導出B,B推出C,則得出結論C,這個推導沒有問題。然而,反向運用,則是以該A-B-C鏈條為基礎,從A出發,如果推導不出B,則得出結論C不成立。這在邏輯上是錯誤的,因為如果沒有A-B-C鏈條,不等于就沒有A-E-C或者A-F-C等其他鏈條,也即在A-B-C鏈條行不通的情況下,無法排除通過其他鏈條得出C結論的可能性。可見,對單向鏈接法的反向運用,會導致邏輯錯誤。 第二,虛擬邏輯永不可靠。法律制度背后的邏輯是虛擬的,法律適用的結果則是真實的。形式邏輯與實質正義的關系,導致制度邏輯在適用法律時具有局限性,如此決定單向鏈接法更容易出錯。每一次法律適用,如果脫離實際,僅在邏輯中穿行,則其結論很有可能是錯誤的。 例如,對許霆案的裁判,起初的裁判也是符合制度邏輯的,但卻與實質正義不一致。此情況說明,邏輯是不可靠的,離開了實質正義的邏輯,必然是矯情而荒謬的。 四、兩種裁判思維路徑的比較與取舍 (一)兩種裁判方法的比較 1. 單向鏈接思維法。其特點是必須通過某個中間環節進行邏輯判決。單向鏈接法的弊端,在于運用了中間環節,導致其關鍵性判斷,遠離現實問題,脫離實質正義。 2. 多向鎖定思維法。其特點是在多個構成要件上進行邏輯判斷。多向鎖定法的優勢,在于其中對每個構成要件所作的邏輯判斷,都距離現實問題都很近,有利于兼顧實質正義。 (二)如何銜接兩種裁判方法 在司法實務中,單向鏈接法,并非毫無用處。單向鏈接法仍具有十分重要的使用價值,關鍵在于正確處理單向鏈接法與多向鎖定法之間的關系。 兩者之間的關系,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 依循捷徑原則。單向鏈接法,可以作為是尋找法律適用三段論法律大前提的捷徑,但其不是法律適用的最終判斷方法,適用法律的最終判斷方法,是多向鏈接法。 2. 必須檢驗原則。通過單向鏈接法找到的法律大前提,必須接受多向鎖定法的最終判斷,如果無法通過多向鎖定的最終判斷,則仍需另行尋找法律大前提。 (作者授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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