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有幸讀到了徐青松老師編寫的《衛生與法》,讀完后有許多的感悟。借著這個機會也想和大家談一談我對醫療事故糾紛的一些觀點和看法。
一、罪與非罪
1.什么叫醫療事故罪?
《刑法》第335條規定,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怎么判定醫療事故罪的罪與非罪呢?
(1)醫療事故罪與醫療差錯的界限。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醫務人員雖有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的失職行為或技術過失,但未給就診人造成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后果的行為。醫療差錯,從產生的原因區分,可以分為醫療責任差錯和醫療技術差錯。其中,醫療責任差錯與醫療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現為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不負責任,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護理常規的行為。區別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診人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后果;后者則造成了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后果。對于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醫療差錯的,不能以醫療事故罪論處。
(2)醫療事故罪與醫療意外的界限。醫療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人體質特殊而發生難以預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它與醫療事故罪都可能發生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后果,二者區別的關鍵在于主觀上有無過失。如果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是因醫務人員責任心不強,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常規造成的,則構成醫療事故罪,如上述后果是因醫務人員難以預料或難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屬于醫療意外,不能以犯罪論處。醫療意外與醫療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過失頗為相似,二者不但都發生了嚴重后果,而且對嚴重后果的發生都沒有預見。二者的區別在于,疏忽大意過失對嚴重后果的發生是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醫療意外是對嚴重后果的發生是難以預見而沒有預見。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醫務人員雖有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的失職行為或技術過失。但沒有給就診人造成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后果的行為。
二、醫療損害賠償責任與醫療事故賠償責任的區別
醫療損害賠償責任與醫療事故賠償責任二者同屬于醫療損害糾紛案件。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是指當事人選擇醫療事故為案由、并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引起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一般醫療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是指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與一般醫療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無論是在法律適用、鑒定類別,還是在賠償項目、賠償數額上,兩者都存在很大的不同。
1.在法律適用方面。醫療損害賠償案件要適用《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而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則要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配套的的法規文件。
2.在醫療鑒定方面。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一律需要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而醫療損害賠償案件則可能需要司法鑒定。
3.在損害賠償方面。醫療損害賠償和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最顯著區別就表現在賠償項目、賠償系數和賠償數額上的不同。
(1)賠償項目。醫療事故損害賠償包括11項,而人身損害賠償包括12項,二者除了在項目計算上存在差異外,后者較前者還增加一項“死亡賠償金”。
(2)賠償系數。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要考慮責任程度、原發疾病、事故等級等因素,而人身損害賠償則要考慮過失參與度、責任程度、損害結果、因果關系、收入差異等因素。
(3)賠償數額。如前所述的各種區別,直接結果就是造成賠償數額的差異。其中主要差別就在于“死亡賠償金”。
三、談談我的一些想法
1.醫護人員如何避免醫療糾紛
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改善服務態度,建立良好的醫患關系,預防醫療糾紛的發生;加強質量管理,堵塞漏洞,是預防醫療糾紛的有效措施;提高病歷及各種醫療文書的書寫質量并加強管理;實施知情同意,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加強醫護人員的服務意識,強化醫務人員的服務觀念,改善醫務人員的服務態度;提高法律意識,自覺規范和調整醫患雙方的行為,防止糾紛的發生;重視醫療以外的其他安全問題,減少非醫療因素引發的醫療糾紛。
2.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患者的責任
醫療糾紛的發生對于任何一個人對于任何一個家庭來說都是極大的災難和傷害。因此患者在平時就診的過程中,要耐心、認真地聽取醫生的意見;要求醫生填寫清楚相關病歷,盡量到正規的醫院接受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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