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螞蟻刑辯團隊收到一份二審判決書,本案一審認定被告人張某相繼糾集其他四人,圍繞非法放貸、討債,實施詐騙、虛假訴訟等違法犯罪活動,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征,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不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構成要件,改判為不構成本罪。 自2018年我國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以來,涉黑案件就成為各地法院的重點“照顧對象”。在此背景下,二審法院能排除干擾、秉公執法,依法判處被告人不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實屬不易。 眾所周知,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應當同時具備“四個特征”,即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和控制特征,黑社會組織性質類案件的指控、辯護以及審理工作均是以此為核心展開。 一審法院認定 以被告人張某為首的團伙分工明確,張某負責整體運行和重大決策,其余四人進行非法討債逼債,形成了“隨叫隨到”“統一指揮安排”“放貸資金統一支配”等明確的紀律。(編者按:組織特征) 該組織非法獲利80余萬元,被告人張某從放貸的收益中提取1%-2%用以支持該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編者按:經濟特征) 該組織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編者按:行為特征) 該組織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影響當地的民間資本運營,使用暴力、辱罵等手段對群眾形成心理強制。(編者按:控制特征) 辯護人認為 1、本案張某團伙僅有5人,且不具有層級性,與相關座談會紀要所要求的10人以上相距甚遠。而公訴機關認定的張某團伙形成了“隨叫隨到、統一指揮安排、放貸資金統一支配”,系其在合伙經營高利放貸業務時,管理合伙成員的必要手段,難以認定為組織紀律或者活動規約。因此,現有的證據不足以認定張某團伙具有組織性特征。 2、起訴書認定該組織非法獲利80余萬元,被告人張某從放貸的收益中提取1%-2%用以支持該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但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張某將非法所得(其中有部分系合法所得)用于保持組織穩定、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支持組織活動或維系組織的生存、發展。因此,現有的證據不足以認定張某團伙具有經濟性特征。 3、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行為特征,是指暴力、威脅和其他手段,有組織的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按照法律和座談會紀要的精神,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手段,應當是暴力、威脅以及利用暴力、威脅或以暴力、威脅為基礎的非暴力行為,張某等人所采用的欺詐、訴訟行為顯然不是法律所規定的黑社會犯罪的手段行為。因此,現有的證據不足以認定張某團伙具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手段性特征。 4、根據刑法規定“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疵或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行業內,行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非法控制特征。該特征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本質,也是該組織區別于一般犯罪集團的關健所在。 具體到本案,一審法院認定張某等人構成“危害性特征”的理由是:1、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影響徐州市區的民間資本運營;2、對群眾形成心理強制,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工作、生活秩序;3、通過虛假訴訟騙取人錢財。嚴重浪費司法資源、破壞司法權威,影響司法公正。 對照刑法規定和相關座談會紀要精神,首先,是否進行虛假訴訟不是認定其行為是否具有“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的客觀認定理由,虛假訴訟與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沒有關聯性;其次,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張某等人的行為對當地的民間資金業務造成任何影響。再次,張某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對象是向其借貸資金的客戶或提供擔保的人,其沒有對與之沒有高利貸業務的其他群眾發生任何爭執,更不存在對一定區域的群眾形成心理強制、威懾。故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張某等人具有非法控制性特征。 二審法院認定 張某團伙在組織特征、行為特征以及非法控制特征三方面均不具備,本案不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構成要件,依法認定張某等人的行為不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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