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挺好》我昨晚抽空斷斷續續看了兩集。 倪大紅飾演的蘇大強是一個超級高手,把所有的資源聚攏在自己身上,活得超幸福。看見好友病倒,他突然召集三個兒女召開家庭會議,宣布自己要立遺囑,并把自己名下主要財產都留給二兒子蘇明成。他這個分配是否合理、是否“偏心”暫且不議,蘇大強老人主動進行的這個民事法律行為卻引起了我的興趣。 曾經接觸過一個真實案例,江蘇無錫某養老院里, 一名90歲老人將80歲的老人推倒在地,80歲老人不慎中風幾天后最終身亡。誰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呢?庭審過程中進行司法鑒定,發現90歲老人已身患老年癡呆癥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即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那么誰是90歲老人的監護人就非常關鍵了。 本案中,90歲老人的兒女們支付了每月高額的費用將老人送進養老院進行看護,同時諸多證據均體現出該養老院在管理和對老人的看護中的確存在較大的問題,因此老人的兒女們主張應由養老院承擔賠償責任。但法院最終認為雙方的看護協議中并未明確指定由養老院來行使老人的監護權,該老人的法定監護人依然是三名兒女,因此在老人財產不足的情況下,應由兒女們承擔主要賠償責任,養老院存在一定過錯分擔部分責任。 也許有人要問,兒女們之所以花錢讓老人住進養老院,其目的就是讓養老院行使看護職責,防止老人自己或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的,有何辦法將法定的監護人職責適當轉移呢? 有!2017年3月15日通過的《民法總則》第三十三條創設了“意定監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但是,這個協商和指定監護人,必須由本案中90歲老人自己在清醒之時提前去協議確定,而不是身患癡呆癥后再由其子女確定,為之晚矣。 意定監護制度,首先出現在《老年人權益保護法》中,允許老年人根據個人意愿選任對自己有利的監護人,并優先適用于子女的法定監護,充分尊重了老年人的自我決定權,能讓老人自由選擇其充分信任的監護人,老人將來的生活照管、醫療救治、財產管理、維權訴訟和死亡喪葬等事務均由監護人管理。 回到《都挺好》,蘇大強光立遺囑還不夠啊,應當在其意識尚清醒之日,考慮指定監護人,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是三個,把其將來意識不清后的生活照管、醫療救治、財產管理等各項事務進行一個詳細的安排。 也許有人要說,搞這些東西是否會在本來平靜的大家庭中泛起一層漣漪,引發各法定監護人的矛盾?黃獻律師認為,意定監護協議的簽訂和公證也許會引起一些問題,但利大于弊。其文本內容在前期也是可以完全保密的。 2016年12月26日,網帖《慈善家李春平患病嚴重,與家人難相見》,讓我們一窺意定監護協議缺失背后一場令人唏噓不已的監護權爭奪官司! 李春平以平均每天70000元的速度向各類需要救助的人捐贈,捐款總數累計已超過6.3億元。他因此被譽為“百年慈善第一人”,也是被中國紅十字會授予“慈善家”榮譽的第一人。 就是這么一位慈善第一人,卻于2016年身患老年癡呆癥,被診斷為器質性精神障礙,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受損人員。其海外的妹妹與北京的資產管理公司就其名下海量資產的管理權發生爭議,網傳他人身已被部分工作人員控制。根據相關報道得知,被查出病情的李春平,在半年內,兩度被送進療養院,又兩被“搶”出來。作戰雙方,一邊是親人,一邊是追隨他多年的(部分)身邊人! 尤其是在第二次搶奪戰中,劇情徹底失控。據稱,2016年10月25號晚上12點,一行七輛車的車隊夜襲療養院,下來二十多人,帶走了李春平。療養院當場報警。消失了25個小時后,警方在一個公寓里找到了他。 由此可見,對于老年人、身體患病將逐漸喪失事務辨認能力的成年人、從事高危行業的人,確定值得信任和托付的監護人,簽署并公證《意定監護協議》意義重大。 還有一種特殊情況,在南京的絕對數目也不在少數。就是兩個老人帶一個心智上存在重大障礙的兒子或女兒的家庭。老人辛苦一輩子即將離世,雖然有一些多年積累的財產可傳承給孩子,但是誰來幫孩子管理這筆財產,誰能值得信任放手托付終身? 這方面香港已經有比較成熟的社會監護人和特殊需要信托制度來解決,而內陸目前還是要依托意定監護制度去探索和借鑒。 我們講財富管理家族傳承,人辛辛苦苦賺錢的目的是為了什么?為的是個人的幸福和尊嚴。如果不能把控自己的命運,不能自由地安排好自己失去行為能力之后的事務管理和財產管理,肉身雖在世間,卻被其他人像木偶一樣提線控制,甚至成為子女們爭奪財產戰爭中的一顆棋子,想想這個事情,感覺世事一場大夢、人生幾度秋涼,實乃大悲劇也! 【“意定監護”公證小常識】 《司法部辦公廳關于發布第1批公證指導性案例(1—3號)的通知》中第一個“意定監護”案例的要點包括: 1、公證員應向當事人闡明意定監護制度的法律意義、法律風險、法律后果和監護人的責任,審查當事人是否具備民事行為能力以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2、公證員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代為起草意定監護協議文書。意定監護協議文書應當明確意定監護事項、監護職責、監護條件實現的確認方式、爭議解決等方面的內容。 3、意定監護協議公證辦理后,公證機構、公證員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協議雙方以外的第三人透露意定監護協議的內容,以維護意定監護協議雙方,特別是設立意定監護的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在意定監護條件實現時,公證機構可以根據申請,向意定監護的設立人的所有法定監護人公開意定監護公證文書。 我們是一個為高凈值客戶從家庭存量財富角度提供全方位風險管控服務的專業法律團隊。以刑事、民事法律風險管控為核心,稅務、移民、保險、民事信托、刑事辯護多項綜合服務為配套,協助高凈值客戶處理好家企混同、風險隔離、財富傳承等方面的問題。 黃獻律師一直是個“理論兼實戰派”,從事檢察官、律師職業多年,辦理了大量的經濟犯罪案件、民商事再審疑難復雜案件,設計了多項效果顯著的非訴訟解決方案。目前團隊已正式推出公司法小課堂、家族信托、企業家刑事風險管控等培訓課程,獲得私人銀行、保險、移民等領域客戶高度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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