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建筑結構可靠性設計統一標準》GB50068-2018已經實施了,我們就來接著蹭熱度。這回來說說安全等級。 結構的安全等級分為一、二、三級,對應的措施是對非抗震組合分別乘以不小于1.1、1.0和0.9的結構重要性系數。 但是,安全等級怎么定呢?規范一直沒有明確。 老版的《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50068-2001中關于安全等級,是這樣規定的: 《工程結構可靠性設計統一標準》GB50153-2008中關于房屋建筑結構的安全等級,是這樣規定的: 有人找出收費標準中大型公共建筑的標準是“大于20000m2”…… 瞬間覺得好害怕~~~以前好多我認為很普通的建筑都屬于“大型的公共建筑”,要按一級了??墒俏叶紱]有乘1.1啊,怎么辦吶?! 幸虧那不是設計標準,工程統標中也寫明了“示例”。我理解,哪些重要,哪些不重要,還是要設計人員來定。而且下面的“注”給了條出路,參考《建筑抗震設防分類標準》執行。 再看,這是最新版的《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50068-2018中關于安全等級的規定: 你可以深深滴感覺到規范編制專家的糾結,這回決定不說建筑物類型了。 其實這樣就對了。建筑結構可靠性統一標準,應該只負責規定不同安全等級的結構應采取什么樣的措施(乘以不同的系數),以達到不同的安全性,很難詳細地規定房子屬于何種安全等級。 就像《建筑抗震設計規范》只規定不同設防分類的結構應該采取怎樣的措施。至于哪些是重點設防類,哪些是標準設防類,是由《建筑抗震設防分類標準》來規定的。 那么問題來了,對于安全性等級的劃分,我們有沒有分類標準呢,很遺憾,并沒有…… 大家看到了,部分專家傾向于參考抗震分類來確定結構的安全等級,于是《工程結構可靠性設計標準》中有了甲類乙類建筑宜規定為一級的說法。但是抗震重要性終歸和一般意義的結構重要性還不完全等同,于是在2018版的《建筑結構可靠性設計統一標準》里這個規定又變成了解釋性的條文說明了(注意哦,條文說明可不是規定哦) 出路在哪里呢?希望的曙光就在眼前,就是那著名的38本全文強制規范。以前講過,規范分為項目類規范和通用技術類規范(全文強制的《工程結構通用規范》是本什么規范?),《工程結構通用規范》負責規定結構安全等級確定的原則和相應的措施,項目類的規范定出各類項目的規模對應的安全等級。 能不能做得到呢? 我們拭目以待吧! 萬一不行呢,設計人員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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