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法有一句古諺:“鑒定人是關于事實的法官”,足見鑒定對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實的重要性。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司法鑒定的使用日益廣泛,鑒定意見在幫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實方面也有著無可替代的作用。2005年之前,我國采用的是“鑒定結論”這一稱謂,但不少學者提出,這一稱謂夸大了鑒定結論的科學性。因此,2005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其第一條規定:“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從此,“鑒定意見”代替了傳統的“鑒定結論”。稱謂的變化可以看出,鑒定就是特定領域的專家針對特定專門性問題提出意見,本質上也就是專家證言,屬于言詞證據。如果當事人對該言詞證據即對鑒定意見不服怎么辦呢?能起訴做出該鑒定意見的鑒定機構嗎? 案例: 張某訴李某合伙糾紛一案,庭上李某出具一份有張某簽字的收條,證明雙方已經結算完畢,合伙關系已經解除。張某當庭否認收條是其本人簽字。后申請鑒定,并當庭對張某字體進行采樣,法院委托甲鑒定機構對筆跡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筆跡傾向于不是張某所寫,法院根據此鑒定意見判決張某勝訴。現李某不服該鑒定意見,起訴甲鑒定機構,要求賠償損失并退還鑒定費。 李某對該鑒定意見不服起訴做出該鑒定意見的鑒定機構有法律依據嗎? 律師分析: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民事訴論法》第119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就本案來講,分析如下: 1、從起訴的法律關系來看,案件是否具有可訴性? 《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本案中,被告屬于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委托的鑒定機構,其與當事人之間不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更不存在侵權責任的法律關系。李某就鑒定結論不服起訴甲鑒定機構,不符合民事起訴的主體要件,因而李某以侵權責任糾紛為由起訴甲鑒定機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 2、從起訴的訴訟標的來看,案件是否具有可訴性? 訴訟標的是民事訴訟中予以審理和判斷的對象,簡單來講就是訴訟對象。本案中,李某起訴針對的是訴訟過程中法院委托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意見。鑒定行為是一種輔助法院查明事實的證明行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屬于訴訟證據的一種,因訴訟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參考依據,其不屬于訴訟標的的范圍,故當事人李某不得針對作為訴訟證據的鑒定意見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本案中,李某針對甲鑒定機構提起的訴訟,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所以,根據前述《民事訴論法》第119條的法律規定,李某不符合起訴條件而不能提起民事訴訟,其對鑒定機構的起訴沒有法律依據。 解決辦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當事人對鑒定意見不服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比照上述(一)至(四)項而向法院申請重新鑒定。所以,對于本案中的李某應證明原鑒定意見存在上述(一)至(四)項的某一種或幾種情形而向原審法院申請重新鑒定。 作者:徐浩,江蘇景來律師事務所,電話:15862280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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