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當前淘寶網刷單行為呈猖獗之勢。淘寶刷單意在虛假提高店鋪銷售量、實為虛假交易,侵犯消費者權益,破壞競爭秩序,嚴重者還涉嫌虛假廣告罪、敲詐勒索罪和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等多項罪名。通過制定和完善針對淘寶刷單行為統一明確的法律、建立專門的網購糾紛解決平臺、引入第三方信用評價機制等,可以遏制淘寶網刷單行為,維護網絡交易健康發展。 關鍵詞 淘寶網 刷單行為 法律分析 1 問題的提出:淘寶刷單行為之猖獗 淘寶網刷單行為,亦稱淘寶網上信用炒信行為,是指淘寶網上經營者為了獲得單品或店鋪較好的淘寶搜索排名,通過支付傭金給刷客,虛構評論和銷售量吸引消費者獲得不正當利益的行為。作為一種聲譽型刷單,又分為提高聲譽型刷單和貶損聲譽型刷單兩種。提高聲譽型刷單稱為“刷好評”,是指淘寶店家或通過刷單團隊發布刷單任務,刷客通過瀏覽商品,收藏店鋪,加購物車,下單等行為完成任務,商家發布空包裹或者小禮物來逃避物流能量的監控,等刷客收貨再給予好評。也有淘寶店家雇傭刷客對其他經營同類商品店家作出差評的刷單,影響競爭對手的生意,擴大自己商品的銷量,此為貶損聲譽型刷單。盡管淘寶平臺通過內部的《淘寶規則》規定了發現刷單即刪除虛假交易產生的商品銷售量、店鋪評分、商品評論等不正當利益的一系列處罰措施,對遏制內部刷單行為有一定意義,但刷單行為依然屢禁不止,目前已有規模化產業化的趨勢。 究其原因,首先,淘寶平臺信用評價機制為其誘因。 2015 年淘寶購物平臺排名規則為默認綜合排名 = 人氣 + 銷量 + 信譽 + 價格,其中人氣 = 瀏覽量 + 收藏量。所以,大多數刷單行為以“刷好評”為主。其次,淘寶刷單成本低,見效快。2016 年央視 315 臥底記者在淘寶平臺開設面膜店鋪,即使店內沒有任何實物,也可以在兩三天內獲得藍鉆信用等級,擁有好評數 200 多。再次,刷客大軍的鼎力支持。據統計,早在 2014 年,全國服務于虛構交易的網站就有 680 余家、聊天群等通訊群組 500 家以上,年資金流在 2000 億元以上,整個虛構交易產業鏈涉及人員達 2000 萬,虛構交易的產品或服務價值更是高達 6000 億元以上。[1] 2 淘寶網刷單行為法律分析 2.1 合同法視角下的淘寶刷單行為 分析淘寶網刷單行為所涉及的合同主要有刷單行為的淘寶店家與刷客之間的買賣合同、因刷單行為受到影響的消費者與淘寶賣家之間簽訂的合同兩類。首先,刷客與淘寶店家私下達成合意,“刷客”拍下商品,賣家支付其一定的傭金,雙方實為意思表示有意不真實的法律行為中的隱藏行為。該合同表面上符合買賣合同簽訂的過程,但刷客意在傭金,淘寶店家意在虛假提高銷售量和好評率。根據《合同法》第 52 條第 2 款規定,刷客和淘寶賣家雙方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應為無效。其次,因刷單行為受到影響的消費者與淘寶賣家之間簽訂的合同,基于消費者重大誤解和被欺詐情形,按照《合同法》第 54 條的規定,應該屬于可撤銷合同,所以消費者可以通過行使撤銷權使合同效力消滅或者通過補正合同的效力維護自己的權利。但因為參與刷單行為的商品成本低,維權成本較高,實際受到侵害的消費者大多數選擇“默默無為”的方式,客觀上縱容了刷單行為。 2.2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視角下的淘寶刷單行為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 8 條規定“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消費者有權知道商品的真實信息而經營者也有告知商品真實信息的義務。刷單刷出來的差評或者好評或者銷售量都會成為誤導消費者的重要因素,使消費者對產品真實銷售情況、消費者使用情況產生誤解。所以淘寶刷單行為是對消費者公平交易權和知情權的侵犯。同時,刷單行為也會造成淘寶平臺上假貨泛濫的現象。為了讓自己的店鋪得到較好的淘寶搜索排名而進行刷單的淘寶店家,不僅要負擔成本,還要負擔雇傭刷客的傭金。為了營利,淘寶店家就會在商品質量上降低成本,從而造成淘寶平臺上劣貨假貨橫行的現象,嚴重侵犯消費者的權益,也降低消費者對淘寶平臺的網購秩序信任度。 2.3 反不正當競爭法視角下的淘寶刷單行為 2017 年 11 月 4 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 8 條第 2 款規定:“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入誤解的商業宣傳。”淘寶刷單行為不僅侵犯了消費者的權益,同時也損害了其他商家的合法權益,擾亂了互聯網交易秩序。存在刷單行為的淘寶店鋪的搜索排名會較靠前,更有可能吸引消費者達成交易,而沒有進行刷單的淘寶店鋪就會逐漸被淘寶店鋪大潮淹沒,從而形成了“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新法施行后,網絡水軍、利用惡意差評詆毀淘寶店家信譽威脅勒索淘寶店家的職業差評師等不法經營者將受到處罰,客觀上也會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淘寶刷單行為。 2.4 刑法視角下的淘寶刷單行為 對于嚴重侵害權益的淘寶刷單行為,有必要通過刑法進行規制。其中可能涉嫌的罪名主要有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虛假廣告罪,敲詐勒索罪。刑法典第 221 條所規定的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2010年通過的《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 74 條之規定,當網店經營者雇傭刷客對同行商家進行惡評刷單,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1)給他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 50 萬元以上的;(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利用互聯網公開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業聲譽的或者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 6 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3)其他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所以,當刷單行為達到上述立案追訴標準,可能涉嫌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根據刑法典 222 條之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構成虛假廣告罪。所以,如果淘寶店家和刷客進行虛假評價的情節嚴重,就可能構成虛假廣告罪。對于刷客或者刷單團隊來說,通過刷單或以惡評相威脅向淘寶店家的方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強行勒索錢財的行為屬于敲詐勒索行為,如果敲詐勒索的財物達到相應的標準,或者多次實施敲詐勒索行為的,構成敲詐勒索罪。[2]現實中遭到敲詐勒索的淘寶店家不少,但大部分商家怕被淘寶平臺追究責任都沒有選擇維權。 然而,用刑法來規范調整刷單行為需謹慎考量。刷單行為實質上是互聯網市場經濟中新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學者認為,受刑法謙抑性原則制約,由惡意刷單而引發的一系列問題,應該先從民事、經濟法律法規入手,而不是輕易動用刑法干預。刷單之所以泛濫成災,其原因如上述,刷客和賣家都是為了自身的利益而參與刷單,其行為雖然不誠信,但大多數并沒有達到犯罪的程度,有些參與者甚至也達不到行政處罰的程度。所以,遏制淘寶網刷單行為,關鍵還是在刑法之外的其他方面尋找問題解決的對策。 3 遏制淘寶網刷單行為的對策和建議 3.1 制定針對遏制淘寶刷單行為的統一法律 目前關于網購行為的相關法律規范分散于 《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合同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中,其中直接規制網絡交易刷單行為的法律文件主要是為國家工商行政總局在 2014 年 3 月 15 日開始施行的《網絡交易管理辦法》。但可惜該文件僅為部門規章,法律位階較低。從上述法律文件整體來看,還存在諸如對刷單行為的認定標準模糊、個人責任主體承擔責任不明確,對網絡平臺行政處罰力度過小等問題。比如,結合《反不正當競爭法》第 24 條第 1 款和《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 53 條的規定,市場監管或工商部門應當責令網絡經營者和刷信團隊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對網絡交易誠信體系造成的影響,執法機關應當對刷信團隊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3]但是,目前相關法律對于具體刷單行為認定標準,對于刷單行為參與者中的刷客、物流快遞等的責任認定,對于個人參與刷單的刷單次數或者刷單益利額達到何種情況下會承擔行政責任或者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法律均語焉不詳,從而給執法司法帶來了很大難度。所以,可以先從完善現有的《網絡交易管理辦法》入手,提升其法律位階,或者針對網購中存在的刷單行為制定統一明確的法律。 3.2 建立專門消費者網購糾紛解決平臺 淘寶網刷單行為的猖獗和網民維權之難是連在一起的。首先是基于網上交易行為消費者經營者對于商品經營信息的嚴重不對稱所致,消費者完全依賴于經營者對商品的描述和相關評價進行消費,客觀上為經營者刷單提供了土壤。在發生網購糾紛之后,消費者可以采取私下和賣家協商或者向當地消費者協會投訴或者向行政機構申訴甚至通過訴訟等方式解決。從《網絡交易管理辦法》規定來看,一旦采取行政處理,通常由發生網絡交易違法行為的“經營者住所所在地”或“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基于對地方主義保護的擔憂,加上網購糾紛所涉金額比較小,行政程序司法訴訟程序復雜漫長,淘寶平臺日訂單量大,刷單數量驚人等因素導致消費者的維權成本居高不下,最后多數糾紛不能及時解決甚至不了了之,客觀上也放任了刷單行為的盛行。所以筆者認為,要整合現有的參與解決網絡糾紛的消費者協會、工商部門、司法機構等力量,建立專門的統一的網購糾紛解決平臺,快速解決網購糾紛,使消費者能夠高效維權,相信對于刷單行為的減少甚至遏制會具有積極意義。 3.3 引入第三方信用評價機制 個人征信是指依法設立的個人征信機構對個人信用信息進行采集和加工,并根據用戶要求提供個人信用信息查詢和評估服務的活動。目前我國有關部門已經有序開展個人征信體系建設工作。淘寶平臺現有對商家信用評價機制,單純以對經營者的銷量和好評積累進行信用分級,標準過于單一,同時此標準完全由淘寶網內部操作,其客觀性和中立性可疑。筆者建議,淘平臺應該在對商家的信用評價機制創新之外,適當引入第三方信用評價體系,降低淘寶經營者刷單行為的內在誘因,同時也消除公眾對淘寶平臺自刷單行為放任的懷疑。特別是當淘寶平臺和第三方信用評價者相互配合共同致力于把賣家刷單和個人刷客的信用污點納入整個社會的個人征信體系建設內,使參與刷單行為的企業和個人與其信貸、消費、創業、稅收、就業等日常生活聯系在一起時,讓刷單行為者付出沉重代價,那么整個社會對刷單的監督效應就會呈現。當然,淘寶網還應該深挖自身潛力,從自身管理的角度致力于如何創新建立科學、合理、實時對刷單的監控系統和預警提示系統,工商部門還應該考慮如何使企業刷單的信用污點,和目前推行的企業工商信息信用登記系統有效銜接起來。如此,減少甚至根本遏制當前淘寶刷單行為的猖獗之勢,將指日可待。 原文載《科技文匯2018年6月(中)》,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年7月第一版,劉憲權主編,單位:華東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P38/39/45。 整理:江蘇省蘇州市公安局信訪處(民意監測中心) 整理:江蘇省蘇州市公安局信訪處(民意監測中心)“不念,不往”、“詩心竹夢”。作者簡介:許育純(1996—),女,廣東省潮州人,廣東培正學院法學系 2015 級學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