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玉芳 王志強 謝容強 王秀娟 衛良維 單位: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 微信號:盈城訣(yingchenglaw1) 前言 自2013年起,盈城律師團隊陸續推出《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度建設工程糾紛案件審判報告》《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度建設工程案件審判研究報告》,受到業內諸多關注。 近日,該團隊搜集整理了2015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489宗建設工程糾紛案件,提煉多條最新最權威的裁判意見,并提供部分法院相關司法觀點集成,旨在尋找司法實踐中審判意見的普遍性以及差異性,以期為司法實務提供一定參考。 一、數據化最高院裁判根據無訟案例提供的數據顯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約3241宗,其中建設工程案件為489宗,占2015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總量的15.1%。(一)案由分布與2014年度對比,2015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數量有一定增加,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鐵路修建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仍然維持在較低數量。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審理的裁判文書中仍然是申訴案件數量占大多數,并且二審案件也呈逐年遞增形勢。 (二)類型分布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審理的裁判文書中仍然是申訴案件數量占大多數,并且二審案件也呈逐年遞增形勢。 (三)裁判結果 1.申訴案件裁判結果2015年申訴案件共405宗,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再審的案件僅占申訴案件的2.96%,同比減少13.71%,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審及駁回申訴的案件數量顯著增加,具體比較如下:
2015年最高院審理建設工程糾紛二審裁判案件共59宗,改判案件為7宗,占二審判決案件量的26%,發回重審案件為5宗,占二審裁定案件量的16%。最高院二審改判率同比下降,但是發回重審率同比增加。3.提審和抗訴案件裁判結果 提審和抗訴案件數量雖然不多,但是從裁判結果上看,發判率還是較高。需要說明的是在4起提審案件裁定結果為撤銷原裁定指令審理的案件中,有兩起管轄權異議案件經提審改判,指令由其他法院受理,另外兩件是最高法院提審后認為原裁定不予受理錯誤,改判指令法院受理。從2013至201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案件裁判結果來看,抗訴案件一致維持較高的改判率(包括提審、指令審理、發回重審)。 二、裁判意見精煉(附案號及部分法院司法觀點集成) (一)責任承擔 1. 合作開發房產,合作方協商一致不再參與項目未來利潤分配以及承擔債務,且項目承包方也表示同意的,視為承包單位認可項目開發合作商不承擔工程債務,項目開發合作商對承包單位主張的工程債務不再承擔連帶責任。——(2014)民提字第173號“深圳市京圳投資有限公司、四川朗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深圳市京圳投資有限公司、四川朗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2. 非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延期開工,建設廳發布人工費調整文件對人工費調整的,承包人有權就延期開工期限內造成的人工費損失要求發包人予以賠償,但承包人需舉證證明該損失所對應的工程量。——(2014)民抗字第80號“福建章誠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廈門經濟特區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3. 承包方收到維修函件后,未及時回復維修要求并進行現場核查的,開發商委托第三方進行工程維修造成現場情況改變,開發商對工程質量問題承擔主要責任,承包方承擔次要責任。——(2014)民抗字第79號“福建章誠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廈門經濟特區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與福建章誠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廈門經濟特區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4.《質量保修書》約定因工程質量造成業主人身、財產損害,業主方索賠導致發包人遭受損失的,發包人有權向承包人追償。該約定中,發包人對承包人的追償應限定于因工程質量缺陷對他人造成的侵權行為。——(2014)民抗字第79號“福建章誠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廈門經濟特區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與福建章誠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廈門經濟特區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二)合同及法律理解 1. 合同約定“審計結算”并非當然指行政審計,行政審計必須有當事人明確合意,以及合同簽訂時審計機關已經將相關工程列入審計范圍。 ——(2015)民一終字第94號“黑龍江四海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哈爾濱市第五醫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2. 合同中的通用條款為建筑行業合同示范文本,體現了行業交易慣例的,在工程款支付期限不明時,可參照通用條款中利息支付條款,推算出工程款支付期限。 ——(2015)民提字第30號“浙江花園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陜西盛坤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3.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成本價”應理解成為完成投標項目所需支出的企業個別成本,而不應從定額標準來衡量投標價是否低于成本價。 ——(2015)民提字第142號“佛山市南海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佛山華豐紡織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1. 未完工工程,合同中未約定開竣工日期的,可以開工許可證上記載的竣工日期作為約定竣工日期,以此計算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起算點——(2015)民一終字第9號“浙江環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唐山市南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2. 在多棟建筑分別獨棟驗收,付款無法區分合同和樓幢的情況下,所有建筑單體樓視為一個整體工程,應將最后一棟工程的竣工日期作為認定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起算點。——(2015)民一終字第86號“上海錦浩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與昆山純高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附:部分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優先受償權的起算點問題的司法意見
(四)司法程序1. 工程質量鑒定中,當事人已經確定檢測項目和方法,且檢測點選取范圍在施工范圍內的,當事人一方未參與對檢測點的選擇,不影響鑒定程序合法性。——(2015)民一終字第106號“新世紀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張掖市三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2. 當事人自行委托造價機構鑒定,造價報告經當事人雙方簽章確定后,一方又以造價機構超越資質范圍承攬業務進行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2015)民一終字第94號“黑龍江四海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哈爾濱市第五醫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3. 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的法定條件已經具備,開發商可向法院主張先行判決承包方配合進行工程竣工綜合驗收及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2015)民一終字第269號“安徽文越投資置業有限公司、安徽省文化廳與浙江昆侖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4. 法定代表人變更,但未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也未出具書面材料解除原法定代表人的代理權限的,其訴訟行為仍屬于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職責,其行為后果仍應由公司承擔。 ——(2014)民抗字第43號“葫蘆島新世紀港口工業園區有限公司與葫蘆島龍鑫工程總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5. 實際施工人請求承包人、發包人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承包合同約定仲裁條款的,發包人的工程款結算和支付問題應由仲裁解決,不屬于法院管轄范圍。 ——(2015)民一終字第170號“熊道海與青海森科鹽化產業集團有限公司、重慶建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6. 使用私營快遞公司郵寄訴訟文書,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法院內部工作規定不影響當事人使用私營快遞。——(2015)民申字第1857號“重慶明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與重慶明龍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四川瀘縣宏信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五)其他 1. 合同未約定開竣工時間的,以施工許可證上記載時間作為開工日期,提前進場行為應作為施工準備。——(2015)民一終字第9號“浙江環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唐山市南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附:部分法院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有關工程開工日期問題的司法意見
2. 因政府政策調整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或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可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解除合同。 ——(2015)民提字第39號“常州新東化工發展有限公司、江蘇正通宏泰股份有限公司與常州新東化工發展有限公司、江蘇正通宏泰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技術委托開發合同糾紛案” 結語 常言道,以案為鑒,明辨法理,前事之鑒,后事之師。報告顯示,近年來建設工程案件逐年增加,而建設工程領域案件紛繁復雜,即便同一問題,也常有意見相左的裁判文書出現。比如關于合同無效,是否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這一問題,在(2015)民提字第142號案件中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建設工程款優先權是建立在雙方簽訂的合同有效的基礎上,因此合同無效不享有工程價款優先權。而在(2014)民一終字第259號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合同無效,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主張因此享有優先受償權。由此可見,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司法判決仍然具有不確定性,而通過對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觀點的研究,能夠更好地理解與適用法律,為各方主體提供重要的參考。本文經授權轉載,來源于微信公眾號“盈城訣”(yingchenglaw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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