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儲是指國家土地儲備機構動用國家優先購買權力,對流入土地市場的土地使用權進行購買,通過土地整理后作為儲備用地的過程。那么土地收儲與土地征收有什么具體區別呢?土地收儲補償標準是怎樣的呢? 土地收儲就是土地收購儲備制度的簡稱。土地收購儲備制度是地方政府和國土部門順應“經營城市,經營土地”的需要所進行的我國土地制度創新的一個重要成果。應該說,這幾年來,通過實施土地收儲及招拍掛,在增加地方財政收入,改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土地市場的公平性和透明性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近日印發《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辦法》,明確土地儲備資金使用范圍。具體包括:一是征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價款或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二是征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后進行必要的前期土地開發費用。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僅限于與儲備宗地相關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支出等。 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準權限,并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后,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的行為。不能以土地收儲的名義進行土地征收。 摘自:http://www.360kuai.com/pc/9d5f8947b3b8580b0?cota=4&kuai_so=1&tj_url=so_rec&sign=360_e39369d1&refer_scene=so_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