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電子發票廣泛使用一來,以其方便環保和低成本廣獲好評,但是對于財務部門來說,對電子發票的好就只能持保留意見了。 雖說財政部部務會議、國家檔案局局務會議修訂通過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已經對電子檔案的使用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明確了電子檔案的法律效力,將電子檔案納入會計檔案范圍,從而實現電子會計憑證的獲取、報銷、入賬、歸檔等流程電子化管理。 但就目前來說,電子化報銷還不見蹤影,電子發票的報銷還是普遍使用另一種方法進行操作:紙質方式入賬報銷:2015年11月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84號文顯示,2016年1月1日起可以使用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并允許自行打印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版式文件作為報銷憑證,用傳統辦法黏貼報銷。這樣一來電子發票所有的高科技的電子防偽措施都成了屠龍之術,于是,電子發票篡改報銷和重復報銷成了會計的心頭病。 發票開具的為旅游服務費,改成住宿費打印報銷 相對于篡改報銷這種具有技術難度的操作方式和可以通過真偽查驗來核對信息的造假報銷來說,電子發票的重復報銷則可以說是無痕作假,即使發現,也能找到很好的理由搪塞。 我一會計朋友在審核報銷票據時,就多次發現經辦人使用電子發票重復報銷的情況:因為朋友單位的原會計一開始用Excel制作了一個發票報銷臺賬,來防止發票重復報銷,用了一段時間,沒有發現重復報銷的情況,加上電子發票使用的越來越多,又要查詢真偽,又要登記Excel臺賬,效率太低,就沒有再繼續登記Excel臺賬。 最近朋友接手財務工作后,見著微信小程序中的電子發票查重工具通過掃描發票二維碼就能完成查重的登記,還能同步完成發票真偽查驗,于是就悄悄的用上這個微信小工具,不用不知道,一用嚇一跳沒到半個月就發現了一次重復報銷,于是,就找了以前會計的報銷憑證重新核算,又發現好幾個,加上原會計離職,找還在單位的經辦人,經辦人均表示系工作疏忽所致,財務部門亦不好追究。雖不追究,但經辦人的誠信已被打上了大大的問號,被列為財務審核重點關注對象。而原來的會計還好已經不在單位了,否則,肯定也得背鍋。如稍作深究,經辦人就有可能被處以黨紀政紀處分,嚴重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隨著電子發票的普及,由于電子發票報銷時使用復印件,這就為重復報銷提供了便利,也形成了構成貪污罪的一種新的作案方式。 刑法第383條規定,對于貪污行為,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司法解釋規定,貪污、受賄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同時具有特定情節的,亦應追究刑事責任。 從電子發票重復打印報銷來看:其中犯罪主體為國家工作人員,具體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客體為公共財物,所謂公共財產是指國有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和用于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主觀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分析,國有企業工作人員,使用電子發票重復報銷,累計數額達到一萬元以上,再加上其他特定情節,就有可能構成貪污罪,被追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而對會計來說,作為發票報銷審核負責人員,對報銷流程中的發票審核工作具有義不容辭的責任,如果一旦出現電子發票被重復報銷,經辦人可以推脫自己不小心,沒有注意,而會計作為審核人,沒有審核發現,拿就是工作失誤,輕則被領導問責,重則導致單位遭受損失的,難免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成為委屈的背鍋俠。 所以在處理電子發票報銷的時候,采用合理方便高效的方法來防止電子發票的重復報銷,是非常必要的,就像前面說的的微信中的電子發票查重工具,通過掃描發票二維碼就能一步實現發票查重、真偽驗證和臺賬登記工作。對會計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都有著非常大的幫助。 而且電子發票查重工具還能實現多人共享共建臺賬,這個是傳統Excel手工臺賬無法實現或者很難達到的管理效果的。臺賬也支持導出Excel,導出的數據遠比手工臺賬登記的信息要規范和全面,作為會計,不妨一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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