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的本質在于延續遺傳基因。人類的生物性決定著人為了擴張自己的血脈,將主動或無意識地采取各種方式保存骨血、維系族群。繼承,即是文明社會中人類實現血統傳承的通常手段,其一般指按照法律或者遵照遺囑接受死者的財產、職務、頭銜、地位等。以歐洲中世紀政治、民俗、法律等為參考系的冰火世界中,除少數的雇傭兵、商販等人群,以及教會、學城、“守夜人”軍團等組織之外,“從身份到契約”的人身依附關系變革還不甚明顯,基于身份關系的繼承及繼承引發的爭斗,貫穿并譜寫了整部冰火權力斗爭的史詩篇章,甚至可以斷言之:一切為了繼承,為獲取王國的統治權、高貴的爵位、巨額的財產、忠誠的屬臣等的繼承權利而斗爭。從繼承法律制度的角度看整個維斯特洛大陸的權力游戲,可以清晰地解讀出整部美劇《權力的游戲》(改編自小說《冰與火之歌》)的脈絡源流。 
共同的基礎繼承法則:繼承的開始、主體、范圍、方式等規則。縱觀整個故事架構,脫胎于歐洲中世紀法律的維斯特洛大陸繼承法呈現出混亂卻又僵化的特征:混亂源于種群、家族法源的多元,僵化體現為對繼承權“合法性”的頑固遵守。仔細分析,其中確有一些放之七大王國普遍認同的規則。 首先,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而在被繼承人生存期間,對于其按照法統應當于身后由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的財產或權利,在一定權限范圍內,仍可將掌控的爵位、官職、封地等賦予其他人員,而不受繼承法限制。例如,身為國王的勞勃·拜拉席恩將龍石島、風暴地分別分封給了兩個弟弟,而非自己占有或預先移交給其合法的第一繼承順位直系男性后代。 其次,男性女性皆有繼承權。對于包括王位在內的遺產,無論男女,皆可按照法律傳統繼承。繼承主體不區分性別、年齡、行為能力,而主要與血親、姻親等親屬關系相關。再次,繼承范圍包括但不限于王國、爵位、官職、封地、財產等。王族繼承人對于王位的爭奪,貴族子女對于爵位、世襲官職、封地等的野心,平民后代對于耕種土地、各種財產的保護,是故事中很多角色行為的根本動機。 最后,繼承方式包括遺囑和法定繼承兩種。遺囑雖有一定自主權——泰溫·蘭尼斯特在兒子詹姆加入御林鐵衛、女兒成為王后之后,仍然明確表示不會將凱巖城交給他不喜歡的幼子提利昂,而由他人繼承——但遺囑中的繼承主體仍然須以具有親屬關系的法定繼承人為限。例如,勞勃·拜拉席恩死前委托奈德·史塔克攝政,但鐵王座的繼承權仍然歸其“兒子”喬弗里;羅伯·史塔克立有將北境交由“同父異母”的瓊恩·雪諾繼承的遺囑。 
繼承權的獲得:多元的繼承法律傳統。維斯特洛大陸雖然名義上屬于同一個王國,可是基于歷史上習俗源流、宗教信仰、族群遷徙、自然地貌等因素的影響,不同人群遵循和適用的繼承法律制度并不完全一致,法律淵源差異化、多元性特征明顯。 首先,擁有統治王權的坦格利安家族實行嚴格的“薩利克法”規則。所謂“薩利克法”,指公元6世紀時,歐洲法蘭克王國國王克洛維一世將法蘭克人薩利克部族中通行的各種習慣法匯集頒布的法典,成為后來查理曼帝國的法律基礎。薩利克繼承法的核心規則是傳男不傳女,尊奉長子繼承制,若沒有兒子或長子死亡,則由近及遠由其他男性親屬繼承,女性一般沒有繼承權。坦格利安家族成為維斯特洛大陸統治者之后,雖然也曾一度對女性的繼承權態度開明,但在引發“血龍狂舞”王權爭奪、造成家族成員和龍大量死亡的慘劇后,最終確立了鐵王座傳子不傳女的基本繼承慣例。由此,在丹妮莉絲之前,坦格利安女性家族成員再未登上王位。 其次,維斯特洛大陸貴族一般遵循“半薩利克法”規則。所謂“半薩利克法”,指身為繼承人的男性及其后代男性相對于女性仍然享有優先的繼承權,但若全家族男性繼承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可由女性及其后代繼承。這種繼承方式避免了存在直系女性后代時卻由血緣較遠的旁系男性繼承的情況的發生。劇中較為典型的是對于北境統治權的爭奪,當包括羅伯、布蘭、瑞肯在內的史塔克家族直系男性子嗣均死亡或“失蹤”之后,法理上擁有優先繼承權的是長女珊莎·史塔克,這導致蘭尼斯特、波頓家族爭相“迎娶”珊莎,意圖統御北境。 再次,多恩實行無差別的年長子嗣繼承制。在以安達爾人為主體族群的維斯特洛大陸,七大王國之一的多恩卻體現出特殊性:延續著洛伊拿人的血脈。多年前部分洛伊拿人在娜梅莉亞女王的帶領下輾轉遷居至多恩,女王與多恩貴族莫爾斯·馬泰爾結婚,兩人共同率兵武力統一了多恩全境,在莫爾斯、娜梅莉亞女王陸續過世后,王位傳給了他們的生育的第一個后代:長女,而非兒子。因此,在娜梅莉亞女王示范與洛伊拿人法律制度的兩相作用下,多恩實施男女平等、無視性別的年長子嗣繼承制度:最先出生的長子或長女皆有優先繼承權。 最后,鐵群島古老的“選王會”制度。雖非七大王國之一,但鐵群島也在維斯特洛王權的統治之下,自伊耿·坦格利安征服之后,一直實行維斯特洛大陸通行的長子繼承制,直到國王勞勃·拜拉席恩死去、大陸戰火重燃,同時鐵群島之王巴隆·葛雷喬伊意外身故、其僅剩的兒子席恩不知去向,為實現王權平穩更替,避免內戰,濕發伊倫提出重開千年前鐵群島實行的王權選舉制度——“選王會”:每艘戰船的船長都有資格參與鐵群島之王的競選,得票最多者成為鐵群島國王。這種明顯具有民主選舉特征的王權更迭制度,與鐵民生來駕船出海、崇尚海盜劫掠的生存方式關系密切:只有擁有最強大力量、能為擁戴者帶來最多利益的人,才應當成為國王。血緣關系在這種殘酷的生活方式面前也要退居次席。 繼承權的喪失:基于法理或意志。盡管人生來就有繼承權,但出現某些法定情形或者遵從個人意志,繼承權將喪失。 
首先,私生子一般沒有繼承權。私生子并非合法婚姻誕下的子嗣,即使被父親承認為私生子,也不會獲得對父親身份或財產的繼承權利,除非國王授予私生子合法地位。例如,小說中,國王伊耿四世在臨終前,授予其私生子女合法地位,但繼承序位在嫡子之后,因此引發了之后持續百年的私生子爭奪王位的戰亂。 其次,犯下某些罪行將喪失繼承權。如繼承人殺害被繼承人將喪失繼承的合法性。因此,提利昂·蘭尼斯特犯下弒父罪行后,普遍認為其喪失了對蘭尼斯特家族統治的凱巖城的繼承權。 再次,為獲得某些身份或職位,須立下誓言放棄繼承權。維斯特洛大陸的某些“職業”明確要求從事者自愿或被迫發誓,一旦加入其中,將放棄家族繼承權。例如,為學城服務的學士、守護國王的“御林鐵衛”、駐守絕境長城的“守夜人”軍團等。但這種誓言的效力可以通過某些途徑解除:詹姆·蘭尼斯特斷手之后,其父泰溫·蘭尼斯特明確提出讓他退出“御林鐵衛”,將來繼承凱巖城;劇中,瓊恩·雪諾在死而復生之后,也因完成了“至死方休”的誓言而得以脫離“守夜人”身份,之后憑借史塔克家族血脈獲得北境統治權。 最后,可以放棄繼承。繼承既是權利也是責任,故事中的人物大多數時候都在搶奪繼承權,可也存在綜合考慮之后自愿放棄繼承權的情況。例如,作為“守夜人”軍團一員的學士伊蒙·坦格利安,年輕時為避免王族內斗被安排到學城學習,在身為國王的父親死后,伊蒙曾被秘密授予王位,他慎重考慮后決定放棄繼承鐵王座,將王位讓給了弟弟,并為避免被人利用爭奪王權而主動加入“守夜人”軍團。 
繼承法的影響:權力的游戲。在對繼承法理傳統嚴格、甚至“苛刻”遵循的基本原則下,維斯特洛大陸權力的游戲得以不斷上演。 首先,血統論貫徹始終。七大王國認同的至高繼承 “合法性”一直是血脈。以鐵王座為例,正統血脈是來自瓦雷利亞的坦格利安家族,因此,“篡奪者戰爭”最后登上王位的是具有四分之一坦格利安家族血統的勞勃·拜拉席恩,丹妮莉絲對外公布的諸多稱號“坦格利安家族的風暴降生丹妮莉絲,鐵王座的合法繼承人,安達爾人、洛伊拿人和先民的合法女王,七國統治者暨全境守護者,大草海的卡麗熙,不焚者,奴隸解放者,龍之母”中,大多也與坦格利安家族相關。 其次,確立了有利于權力和財富集中的繼承法律傳統。按照法理,無論是統治權、爵位、封號,還是臣屬、城堡、金錢,都由繼承人一人繼承,這極大地規避了權力和財富因代際相傳而分割流失的風險。例如,多年攻而不克的多恩,即是通過聯姻后的繼承才得以納入鐵王座治下。可在分封效忠制度下,這種繼承方式對王國統治者而言存在弊端:理論上的權力和財富的代代相傳、不斷集中,將逐漸形成臣屬坐大抗衡王權的局面,最終導致叛亂,小說中鐵群島的一再生事就與此有關。對比而言,中國古代西漢的“推恩令”則體現了極強的政治智慧:強令諸子平分各諸侯王統轄的領地,使得諸侯國越分越小,以達到逐步削弱消減諸侯實力的目的。 再次,逼迫次子、私生子自謀生路。在嚴格的長子繼承制下,大量的次子、私生子均無繼承權,他們不得不通過立軍功、加入教會、迎娶嫁妝豐厚的女子等方式謀生計。小說中,知名的雇傭兵軍團“次子團”即是由各家族的次子加入組成;劇中,“私生子之戰”的兩名主角瓊恩·雪諾和拉姆斯·波頓,某種意義上也是為獲得家族正統繼承權而戰。 最后,繼承爭議仍然存在。法律永遠無法窮盡現實,這在奇幻史詩中也有相應的體現,無論是各繼承法統內部,還是不同繼承法律制度之間,都存在沖突和爭議。劇中,瓊恩·雪諾被指出是坦格利安家族在世的最后一名男性子嗣,丹妮莉絲是他父親的親妹妹,若嚴格按照鐵王座繼承規則,瓊恩的繼承順位應在丹妮莉絲之前,這為他們兩人之后的沖突埋下了伏筆;劇中,在沒有其他兒子的情況下賦予私生子拉姆斯·波頓家族姓氏和繼承權后,盧斯·波頓又新娶了妻子,若生下婚生子,該婚生子與拉姆斯勢必存在繼承順位之爭;小說中,國王喬弗里·拜拉席恩死后,按照鐵王座繼承法律傳統,應當由其弟弟托曼繼承王位,但按照多恩法律,喬弗里的妹妹和弟弟中,妹妹彌賽菈較弟弟托曼年長,彌賽菈的繼承順位應在托曼之前,由此,在彌賽菈已經與多恩的馬泰爾家族訂婚的情況下,馬泰爾家族試圖按照多恩法律、通過加冕彌賽菈為七大王國女王的方式獲得鐵王座。 
《冰與火之歌》的作者喬治·馬丁坦承,小說的故事架構、人物塑造等參考了歷史上因爭奪英格蘭王位繼承權而引發的“玫瑰戰爭”。或許,我們不應僅僅將這個故事視為離奇虛妄的幻想,而可以從專業的角度“研究”這個特殊時空中的法律文化:外在是以陌生的奇幻小說為載體,內里卻是我們無比熟悉的法律現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