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術中持刀加價或聘用醫托等違法行為的法律適用? 答:可直接使用《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查處。 違反:《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九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以患者為中心,加強人文關懷,嚴格遵守醫療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相關規范、常規,恪守職業道德。 依據: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暫停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其他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義務的情形。 石濱:主任醫師 衛生部全國醫療服務標準委員會 委員 四川省衛生廳衛生決策咨詢委員會 委員 四川省衛生行政執法法律咨詢委員會 委員 四川省律師協會醫事法學專委會 委員 四川省衛生法治研究中心 研究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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