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此次事件令香港證監會決定檢視港股上市制度,或將使現行的IPO審批機制發生改變,或令上市流程發生改變。 熊德志 6月26日,香港廉政公署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聯合公告,廉署在行動中拘捕了港交所上市科首次公開招股審查組一名前聯席主管及兩名涉案人員,懷疑其在有關上市申請審批過程中涉及貪污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這與此前有香港媒體披露港交所負責新股IPO審批的前高層,聯同保薦人及律師在IPO申請過程中涉“不當審批”并向有關上市申請人“放水”的消息得到印證。 香港證監會表示,作為上述聯合行動的一部分,證監會正在對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執行或處理上市及其他事宜的方式進行特別檢視,而該等事宜或與上述調查有關。證監會作為法定監管機構,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下有責任監督、監察及監管港交所及聯交所的活動。由于調查仍在進行中,證監會現階段不會作出進一步評論。 這次港交所上市科前高層涉及貪污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或為下一場港股IPO監管暗戰埋下了伏筆。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證監會企業融資部的主要工作包括監察聯交所與上市事務有關的職能、監管非上市股份及債權證的要約,及就其他相關事宜制訂政策。其中包括:執行《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雙重存檔制度,以提高上市申請人及上市公司在資料披露方面的質素和表現;監察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與上市有關的職能及職責;檢討由聯交所負責執行的《上市規則》及提出修訂建議。 在現有機制下,港股IPO申請需通過三輪審批:第一輪,上市申請人通過保薦人遞交上市申請暨A1表格至港交所上市科,由上市科進行審查。第二輪,若通過上市科審查,申請將交由上市委員會進行上市聆訊,而上市科相關人員將會在聆訊中解釋通過理由。上市委員會由獨立的成員組成,并就上市申請提供獨立意見并作出批核。第三輪,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港股IPO申請同時由證監會雙重存檔,上市科會將IPO申請文件副本遞交證監會,而證監會有權就審批給出意見并作出決定。實際上,香港IPO審核制度并非單一“注冊制”,而是“雙重存檔制”,但主要由港交所負責前線審批。 港交所上市審批部門主要分為兩組處理相關上市申請,小組審閱申請文件后會發出相應反饋意見,主要就一些問題向申請人提出問詢,在獲得圓滿答復后,主板上市申請將會提交上市委員會進行聆訊。而創業板上市申請則不需要接受上市委員會聆訊,直接由上市科決定是否“過關”。 此前,就有香港市場的專業人士表示,在港交所上市科審批時,若審核人員在問答過程中刻意避開申請人敏感和關鍵事項,可助申請人通過IPO聆訊。由于上市委員會審批主板上市申請大都是基于初審意見進行核查,若上市科負責人對個別上市申請人的問詢避重就輕,則有可能令不符合上市要求的IPO申請獲通過。而創業板上市申請則由上市科直接決定是否“過關”,或會導致“不當審批”事件的發生。曾有專業人士指出,港交所近年審批公司IPO時強調的“合適性”屬于主觀判斷,容易導致貪腐行為。 這次港交所IPO新股涉嫌舞弊案,或重演上市監管權爭奪2.0版本。 按港股目前的IPO申請機制,上市審批主要由港交所負責,即“聯交所作為前線監管機構,仍然是所有上市申請的聯絡點”。但此次證監會的通告則意味著目前新股IPO審批機制或將面臨改革。 港交所行政總裁李小加說:“再完美的制度我們都不可能完全杜絕‘蛀蟲’,不可能完全杜絕‘爛蘋果’,但是只要發現一旦有‘爛蘋果’,一旦有‘蛀蟲’,那會毫不猶豫把它清除掉。我對于我們這個制度的自我糾錯能力、自我清除能力充滿信心。”并指在這個制度之下,無論是誰在監管過程中,權力都受到了非常清晰的制衡和檢驗,沒有一個人能夠做出讓一家公司來上市的決定。這個機制的核心就是要把權力限制住,令貪腐的空間大幅縮小。 此前,有關港交所新股上市申請的審批權也不時惹來非議。因為港交所本身是牟利的上市公司,現時港股新股IPO申請采取的是前線審批,由港交所主要負責,證監會僅以雙重存檔方式監管。因而被質疑具有系統風險,易成為貪腐溫床。 這次港交所上市科前高管涉貪案,令市場所擔心的憂慮變成事實,并且引發市場對于港交所上市發行制度的討論。 港交所數據顯示,2018年共有207家企業在港上市,首次公開招股集資額達2778.5億港元,位居全球第一。在登頂全球“募資王”的同時,港交所新股破發也非常慘烈。自2018年至今,港交所有260多家公司上市,其中有170多家股價處于破發狀態,占比65%,股價腰斬的達63家,占比24%。新股表現令投資者失望,尤其是當初頂著新經濟光環上市的“獨角獸”企業,有的市值已縮水過半。 自2018年4月30日起,港交所實施了上市新規,“容許未能通過主板財務資格測試的生物科技公司上市”“容許擁有不同投票權架構的公司上市”,進行了25年來最大的上市制度改革,有效吸引了新經濟及生物科技公司來港上市。截至目前,共有50家新經濟和生物科技公司在港上市,共集資1675億港元。 如果此次事件令香港證監會決定檢視港股上市制度,或將使現行的IPO審批機制發生改變,或令上市流程發生改變,或令上市科及上市委員會的運作及其組成發生改變,抑或將設立新機構進行分權與制衡,這是否將意味著港股的一個“老千股”時代的終結呢? 若此,是否能夠平息爭議,而更為有效地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呢? 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下,雖然香港證監會具有監察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與上市有關的職能及職責,檢討由聯交所負責執行的《上市規則》及提出修訂建議,但證監會能否借此改變近年由“市場發展”主導的新股改革趨勢,或許還是要看特區政府的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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