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員工缺勤10天,公司還要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嗎? 案 例 某公司一名員工今年4月份缺勤10天,也無法提供請假證明或說明原因,因此該公司就相應扣減了其10天的工資。 但是,5月份該員工拿到工資時提出,自己的工資低于公司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公司應按照最低工資標準補差額。 該公司想知道,員工的主張對嗎? 解 答 最低工資制度是我國用于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的基礎制度,該制度明確,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不得少于最低工資標準。 但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勞動者如并未提供正常勞動,則不受最低工資制度的保護。 本案中,該員工存在缺勤10天的事實,因此不屬于當月提供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據此扣減其缺勤所對應的勞動報酬,符合按勞分配的原則。所以,員工的主張是不對的。 法律依據 《最低工資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本規定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來源:中國勞動保障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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