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訴是與本訴相對應的一個概念,反訴與本訴都是獨立的訴,獨立的請求。反訴是指在本訴進行中,本訴的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出的獨立的訴訟請求。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2條規定,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可見,為了實現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平等,便于法院查清事實,節省審理案件的成本,被告也可以在訴訟中提出對原告的訴訟請求,這叫做“反訴”,法院會將其與原告的訴訟請求合并審理。 被告所提起的反訴必須針對本案的原告,一般應當與原告的訴訟請求存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的牽連,否則法院無法合并審理,反訴也就失去了其實際意義,被告就必須另行起訴。比如,承租人告出租人房屋漏雨,要求其修理房屋,出租人可以反訴主張承租人支付所欠的租金,以對抗承租人的訴訟請求。被告提起反訴一般采用書面形式,可以在針對原告起訴狀的答辯狀中提出自己的訴訟請求,也可以單獨遞交反訴狀。如果書寫的確有困難的,也可以口頭反訴,由法院的工作人員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4條,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另外,被告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應積極行使答辯權。其可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狀。當然,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因此,反訴也是有一個固定的期限的,過了該期限,被告就不能提起反訴。被告必須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起反訴,以保障原告的答辯權利,并且便于法院在開庭之前確定案件的爭議。反訴是被告提出的獨立的訴訟請求,因此即使原告撤訴,被告的反訴依然可以繼續,而不會因原告的撤訴而不成立或終止。 法條鏈接 《民事訴訟法》 第52條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34條 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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