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和刑事犯罪之間的界線是什么?(2018)最高法刑再字6號中有一段論述:經濟糾紛是平等主體之間因人身和財產權益發生的權利沖突,當事人可以選擇民事糾紛解決手段來解決。而刑事詐騙犯罪是行為人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為目的的危害社會行為,受害人一方難以通過單一的民事訴訟方式來實現其權益,必須請求國家公權力動用刑事手段來保護其財產權益。在經濟活動中,刑事詐騙與經濟糾紛的實質界限在于行為人是否通過虛假事實來騙取他人財物并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刑事詐騙行為超越了民事法律調整的范圍和界限,本身具有必須運用刑罰手段予以制裁的必要性。因此,對于市場經濟中的正常商業糾紛,如果通過民事訴訟方式可以獲得司法救濟,就應當讓當事人雙方通過民事訴訟中平等的舉證、質證、辯論來實現權利、平衡利益,而不應動用刑罰這一最后救濟手段。 這段論述通過分析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兩者的本質特征,在容易混淆的區域劃定了一條相對好掌握的邊界。刑事犯罪已經不是正常民事行為的范疇,具有明顯的惡意侵害特征,且使用的方式讓受害人難以通過民事手段救濟,不得以要運用國家機器來解決。也正是因為這樣,社會危害性得以顯現,有必要觸發刑事追責。 但我們在工作中經常還是能看到,有些案件的“受害人”抓著一些經濟活動中的合規性問題不放,不積極通過協商、溝通的方式解決問題,在完全有能力的情況下也不考慮尋求民事訴訟等方式獲得救濟,不打招呼地就啟用公安機關抓人。這種行為顯然不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恐怕還是想要“搞人”,根本目的還是在于案件之外的重大利益。公安機關此時應該慎重決定是否立案,萬不可輕易被人利用介入經濟糾紛。讓真正的原告坐在原告席上,而不是司法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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