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大清律例》中明文規定:各府州縣監獄中的重罪囚徒,都要戴上腳鐐、手銬、重枷。 自道光年間(1820~1850年)始,吏治愈加腐敗,獄規的執行也不那么嚴格。每當有重囚入獄,獄吏們都要來敲詐勒索。久而久之,逐漸形成一個不成文的規矩:囚徒們只要按照慣例交足“例規費”,不管你罪行有多么嚴重,刑具都可以卸在一邊,只是在州縣典史巡查巡查監獄時,才讓其戴上刑具應付檢查;待巡視官員們一走,就又卸掉了。其實,這些情況州縣官員們也都知道,不過,只要大場面上過得去,誰也不會來深究。 身戴重枷的案犯 光緒六年(1880年),廣東某縣縣令初到任所,欲查訪獄中積弊。這一天,他不帶隨從,身著便服,只身進入重囚之獄。當囚犯們發現他就是新來的縣太爺時,便一擁而上將其掀翻在地,捆了個結結實實,然后向獄外宣布: “縣令現在我們手里,若想讓他安然無恙的走出監獄,必須將我們一百多人全部釋放。如果你們有誰想武力搶奪的話,我們就先殺死縣令,再和你們拼個魚死網破——反正是將死之人,現在有縣令做個墊背,也算值了!” 清朝時的監獄 當晚,幾個獄卒想摸清情況,一不小心也被囚徒們拖入獄中,捆作一團。囚犯們把知縣和幾個獄卒都推至最里面的墻角,獄外給縣令送的飲食,也都有囚徒們傳遞而入;囚犯們的口糧若不及時送上,他們就先斷絕知縣的飲食。面對此種狀況,縣衙中的幕賓役吏們都束手無策。監獄典史來到獄前,起初是委婉勸說,表示愿意以自身換取知縣為質。繼而苦苦哀求,最后竟然聲淚俱下,懇求囚犯們放出知縣大人。囚犯們卻根本不予理解。典史無奈,只得聯合縣中其他僚屬連夜如實申報至知府衙門。 影視劇中的獄卒形象 知府聞之大驚,火速趕往該縣,站在獄門外勸撫道: “縣令初來,并沒有虐待你們,你們被捕入獄,都是前任縣令承辦的案件,如今若將現任縣令置之死地,你們的罪孽可就更加深重了,哪還有僥幸活命的可能呢?為你們自己打算,不如趕快將縣令放出來,你們中間如果有冤枉的,本府一定盡力為你們平反,秉公而斷;即使是犯有重罪,也一定設法轉圜,力求從輕處理。本官一言既出,駟馬難追,絕不說空話欺騙你們。” 囚犯們絲毫不為所動: “不必啰嗦,開弓沒有回頭箭,事已至此,在你們手里,我等還有活命的機會嗎?今天我們與知縣同在一條船,坐牢則同坐,出獄則同出,死也一同死,除此之外,沒有第三條路可走!” 知府語塞,在獄外徘徊了好一陣,卻無計可施。 監獄 就這樣相持了半月之久,形勢愈發危急。知府擔心知縣萬一死在獄中,就會釀成重案,自己的烏紗帽及一大批官員就會受到懲處,只得暗中派人馳至省城,稟告了廣東巡撫和按察使,請調兩營士兵至縣城聽用。巡撫十分重視,即予批準。待一切布置妥當后,知府就答應了囚徒們的要求,準備將他們全部釋放。 這時,囚犯們又提出了新的條件: “必須讓知縣與我們同行至城外五十里的大山時,才能將其釋放。”知府也一口應允。 獄門一開,一百多名囚犯歡呼而出,將知縣與幾名獄卒裹挾于中間,直向大山而去。 知府帶領少數吏卒緊緊尾隨于后,到了山腳,囚犯們如約放了知縣和幾個獄卒,便欲分散四散而逃。可是,他們跑了沒多遠,便發現各條路口及上山的小道都有全副武裝的官兵嚴陣以待。此刻,囚徒們連呼上當,叫苦不迭,便又紛紛退回原處。 全副武裝的官兵 知府一聲令下,官兵便從四面包抄而至。一百多個囚徒除少數幾個在反抗時被當場殺死外,其余的都束手就擒。知府點檢人數,只有三個囚犯乘著混亂逃脫了。 這些囚犯被帶回縣城后,無一例外的被施以重刑,當堂死于棍棒之下的就有二十幾個;活著的則從重擬罪,全部被處以死刑。 這就是轟動一時的光緒六年獄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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