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有時會出現這種情況,想起訴卻不知道被告的身份證號。法院要求起訴時必須提供被告的身份證號,但往往我們正是在對方失聯后或者無路可走的情況下,才會選擇通過起訴的辦法解決問題。 這樣一來就形成了死循環:沒有被告詳細信息——選擇起訴——必須提供被告詳細信息——無法提供——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 1未能提供身份證號,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甲與乙之間簽訂買賣合同,因為履行合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甲以乙二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甲在起訴狀中僅注明乙居住地為A村,未能提供詳細的居住地及身份證號碼。 訴訟過程中法院根據甲提供的地址無法通知乙應訴,因甲未提供身份證號碼,因此無法調查被告的基本身份信息。法院認為該案沒有明確的被告,不符合起訴條件,于是裁定駁回起訴。 2沒有身份證號也應立案 2019年9月16日,對于網友關于立案是否要提供被告身份證信息的提問,最高院發布明確答復,只要原告提供具體明確的足以使被告或被告人與他人相區別的姓名或名稱、住所等信息,即使沒有自然人被告身份證號碼,也應該依法登記立案。 如原告提交的起訴狀列寫被告信息不足以認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補正;原告補正后仍不能確定明確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3律師建議 通過最高院的答復可以看出,其實法院要求我們在起訴狀中寫明被告的詳細信息,是為了確保法院能夠通知到明確的被告人出庭應訴,法律文書能夠準確送達給被告。 因此,律師結合實務經驗,提供以下建議供大家參考: 1、在與他人簽訂合同,建議在當事人信息處,寫明對方的詳細信息,包括姓名、電話、身份證號、詳細住址等,在合同中約定如果信息發生變更,應及時通知,否則應承擔相應責任;另外建議保留一份對方的身份證復印件,以防對方填寫虛假的身份信息或者出現同名同姓的情況。 2、如果起訴時發現被告失聯,或者不在住處,可以委托律師,根據身份證號去派出所調取戶籍信息,或者即使沒有身份證號但是知道其戶籍地的,可以委托律師去他的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調取其個人信息。 3、如果任何個人信息都沒有,可以回憶是否與其有業務資金往來,可以嘗試通過銀行賬戶到銀行調取其身份信息;如果有房產、汽車可以嘗試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車管所調取個人檔案;如果被告有正式單位或者繳納社保,可以去工作單位和社保中心調取等。但是身份證號畢竟屬于個人隱私,在通過上述情形下查詢身份證號或個人信息難免有些困難,最好的辦法還是建議大家提前做好充分準備,未雨綢繆。 適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09條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具體明確,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別的,可以認定為有明確的被告。起訴狀列寫被告信息不足以認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補正。原告補正后仍不能確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案件來源:太湖縣人民法院,(2015)太民二初字第00332號,宋小飛與孫小平、孫國平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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