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一山 這個全面體現在兩個層面。其一,針對政務人員的處分細則,過去散落在很多不同的規定中。比如,黨務、行政、國有企業、基層村干部等不同領域或群體,都有各自的處分規定。但因為分散甚至“隱蔽”,在對具體人員追責時往往會力有不逮,至少不利于公眾的監督?,F在以一部專門法集大成,任何政務人員違規該如何處分,公眾就可以一一對照,實現外部監督的最大化。 其二,此次政務處分法覆蓋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不僅包括公務員,國企人員,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的事業人員,也包括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其中常被舉例的比如非黨員的村干部,黨紀政紀常常顯得“藥不對癥”。以至于基層群眾明明看見村干部有一些“過分”舉動,可是處分卻因為“無法可依”而陷于無力。現在政務處分法彌補了這個漏洞,有助于恢復民眾對基層干部治理的信任。 政務的最大特征,在于很多崗位的本職工作不同于企業的自利目標,而是要服務于公眾。但人性總有自私的一面,此類崗位尤其需要“細致貼心”的監督。在這個層面上看,政務處分法的出臺是極大的進步。不僅在細則上,在宏觀層面也是釋放一個信號:國家對于政務活動的監督日益進化,相關人員不可心存僥幸,這也是人民利益導向的應有之義。 事實上,在政務處分法的細則中,有一些就帶有強烈的導向意味,既是針對具體的不當言行,也是倡導相關的價值觀。比如網絡關注度比較高的,“公開發表反對改革開放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處分”。 近些年確實有些不良趨向,某些群體一邊享受著改革開放帶來的巨大紅利,一邊卻否定改革開放迷信盲從別的路徑。純屬個人觀點還可以理解為言論自由,但若是公職身份還持有此類觀點,不僅容易在輿論層面造成誤解和混淆,還會因理解誤差而影響對黨政方針的執行。此刻明確這樣的高壓線,是非常必要而有針對性的。 在任何一個國家中,公職人員都具有重要而特殊的位置。甚至可以這樣說,這些人員的權利和義務是否合理,這些人員所受的監督是否到位,在相當程度上反映了一個國家政治文明水平。 在我們國家,很多地方在擇業就業時長期存在一種觀念,“做什么都不如去公家謀個職位強”。公務員招考、事業單位招聘,都是一番擠破頭的場景。不可否認的是,這和過去對公職人員的監督匹配不上其享受的“權”和“利”有很大關系。這些年隨著監督體系的完善,狀況已經有很大改善。現在政務處分法的出臺,因其全面和細化,證明在政治文明領域又邁了一大步。 當然,任何法規唯有被執行才更顯價值。就公職人員的監督追責來說,民眾過去最大的感觸不是“無法可依”,而是常常會存在“執法不嚴”的情況。對一些違法亂紀的人員,不是真的沒有適用的法規,而是總有利益相關者為他們打掩護、鉆漏洞。政務處分法也是如此,其進步的一面不能只是體現于文本,而是要真正在現實中發揮威力。 現在的征求意見乃至接下來的法律推行,本身也是一個接受監督的過程。法律文本本身已得到社會的普遍認同,這些贊譽體現了社會的高度預期。希望在今后的執行時,能夠滿足民眾預期,通過具體的案例展現法律的威懾力,最大可能促進政務監督的改善,從而實現法律和民意的良性循環。 (作者系時評人) 責編:高恒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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