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太尼或丙泊酚用于術后鎮靜,有醫囑,護士可以用嗎? 案例 某患者前往某醫院做人流手術,醫院卻安排護士鄭某給患者實施麻醉,靜脈推注丙泊酚。 結果,手術結束后患者陷入昏迷,經搶救無效死亡。后經法醫鑒定,患者的死因為靜脈推注麻醉藥丙泊酚導致呼吸抑制。 隨后,患者家屬將護士鄭某告上法庭,認為鄭某既無醫師執業證書,更無麻醉醫師執業資格,應以非法行醫罪論處。 一審判決:非法行醫罪,有期徒刑十年。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鄭某為護士,未取得麻醉師和醫生執業資格,為被害人注射麻醉藥丙泊酚,造成了被害人死亡,構成非法行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罰款一萬元。 二審改判:醫療事故罪,有期徒刑二年。 二審法院認為,護士鄭某給被害人推注麻醉藥丙泊酚,明知自己不具有資質,仍給被害人推注,明顯違反法律法規。 鄭某推注丙泊酚的違規行為與被害人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存在明顯過錯,且本可預見和可以避免。 但是,被害人的死亡系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共同存在過失導致;護士鄭某的行為符合醫療事故罪的構成要件,采納了其上訴理由。 因此,原判認定事實清楚,但定罪、量刑不當,予以糾正,改判鄭某犯醫療事故罪,有期徒刑二年。(來源:醫緯達) 案例點評 這個真實的臨床案例,在護理圈內引發很大反響。 因為,諸如丙泊酚、咪達唑侖之類的麻醉鎮痛類藥物,在臨床應用越來越廣泛,護理人員接觸這些藥物的機會越來越多,相當多的護理人員執行過這樣的鎮痛鎮靜醫囑。 案例中的護士因推注丙泊酚違反法律法規,導致患者死亡,最終被判刑 2 年和罰金。引發業內臨床護士一片恐慌和不安,并議論紛紛。 案例中的護士鄭某,給被害人推注麻醉藥丙泊酚,明知自己不具有資質,仍給被害人推注,等于是護士在代替麻醉師的工作,明顯違反法律法規。 且鄭某推注丙泊酚的違規行為與被害人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存在明顯過錯,且本可預見和可以避免。因此,才被判定為醫療事故罪,判刑 2 年。 這一點,與護士執行鎮痛鎮靜用藥醫囑,性質有著本質的區別,兩種臨床行為,有違法執業與依法執業的本質區別。 下面篩選部分有代表性話題,給予回復。 請問護士能不能給病人靜脈推注咪達唑侖? 醫生下達醫囑,護士執行醫囑,可以為患者靜脈推注咪達唑侖。 這種情況,在 ICU 等臨床科室很普遍,靜脈推注咪達唑侖是臨床常用的鎮靜類藥物。 護士為病人用丙泊酚,可以嗎? 1.案例中的護士為病人用丙泊酚出事了。但有麻醉師和醫生在場口頭醫囑指導的情況下,是可以推注的吧,不然氣管插管的時候怎么辦? 2.在氣管插管的操作中,不都是護士推注丙泊酚,那咋辦? 這種情況下,有醫生和麻醉師在場,有醫囑,且是在搶救患者過程中,這種醫囑,屬于搶救過程中的口頭醫囑,護士可遵照《醫囑執行制度》,正確執行醫囑。 只要不是護士非法行醫,有醫生下醫囑,且醫護互相配合,護士是可以執行這樣的用藥醫囑的。 芬太尼或者丙泊酚用于術后鎮靜,有醫囑,護士可以用嗎? 這個問題,同上述問題 2 類似。 在神經外科重癥病房,經常泵推丙泊酚。因此,這種情況下,有搶救條件,有醫生,有醫囑,護士遵醫囑執行之,屬于依法執業的正常工作行為。 推注麻醉藥品是說有醫生醫囑情況下是可以執行嗎? 還是說只要是麻醉藥品一定要麻醉醫生在才可以,一般推注這些藥品都是醫生開了醫囑,我們護士執行的,如果在執行過程中發生意外,我們護士也有責任嗎? 有醫囑,護士可以執行麻醉藥物的醫囑。因為很多麻醉用藥,同時也是鎮痛鎮靜用藥,臨床分界,哪能能分得這么清? 只要有值班醫生,護士執行醫囑用藥的時候,不一定非要有醫生當場看著執行,就像執行其他醫囑是一樣的。不然,護士就沒法干活了。 護士在執行這些毒、麻、限劇藥物等特殊用藥時,患者出現意外,醫護人員要按照工作常規,盡力搶救。 責任認定,要具體原因具體分析,而不是護士是執行者,就是護士一個人的責任。 當化療藥物外滲,醫囑利多卡因外滲皮下注射封閉,這個可以護士處置嗎? 可以。患者出現藥物外滲,對其進行封閉療法,醫生、護士都可以操作,沒有具體的分界。 案例中「犯事」的丙泊酚,屬于麻醉用藥,屬于毒、麻、限、劇藥物的范疇。 在臨床一線,護理人員為患者應用這一類藥物,要格外的小心與慎重,以確保患者用藥安全,以及護理安全。 臨床上,毒、麻、限、劇藥物的概念是什么? 毒藥:是指毒性大、治療量與致死量相近,使用不當會致人體藥物中毒或死亡的藥品。 麻醉藥:是指能使機體感覺消失,尤其是痛覺消失以利于進行手術的藥物。按臨床應用分為全身麻醉藥和局部麻醉藥兩種。 劇藥:是指作用劇烈,容易發生中毒的藥物。 限劇藥:是指毒性較強而又常用的劇藥。 能否總結一下,臨床還有哪些常用的藥品有此類特別注意,以便提醒大家? 毒性藥物:主要有去乙酰毛花苷丙、阿托品、洋地黃毒苷、氫溴酸后馬托品、三氧化二砷、毛果蕓香堿、升汞、水楊酸毒扁豆堿、氫溴酸東莨菪堿、亞砷酸鉀、士的寧、亞砷酸注射液、A 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劑。 麻醉藥品:可卡因、蒂巴因、可待因、雙氫可待因、二氫埃托啡、地芬諾酯、芬太尼、瑞芬太尼、舒芬太尼、右丙氧芬、氫可酮、氫嗎啡酮、美沙酮、羥考酮、哌替啶、阿片(包括復方樟腦酊、阿桔片)、福爾可定、布桂嗪、嗎啡(包括阿托品注射劑)、乙基嗎啡、罌粟稈濃縮物(包括罌粟殼提取物、提取物粉)、罌粟殼。 劇藥:常見的有秋水仙堿、硫酸阿托品、洋地黃毒甙、長春新堿、巴比妥、奎尼丁、撲癇酮、可樂定等。 精神類藥物:氯胺酮、苯巴比妥、地西泮、咪達唑侖、曲馬多等。 如何用好毒、麻、限、劇藥物,確保患者安全和護理安全? 1.思想上高度重視,執行此類藥物醫囑,護理人員要高度重視。 2.使用毒、麻、限劇藥時,要經過反復核對才可使用,用后保留安瓿,以備查對。 3.加強毒、麻、精神類藥品管理,賬務相符、班班交接,嚴格執行藥品管理相關制度與規定。做到「五專一定」:專人負責、專柜加鎖、專用賬冊、 專用處方、專冊登記、定位放置。 4.嚴密觀察患者用藥后反應,做好監護。 5.做好護理交接。 6.此類藥物屬于特殊用藥,護理記錄上要有顯示。 綜上,護理人員執行毒、麻、限、劇藥物醫囑,思想上要拉響「安全弦」,依法執業,認真、正確執行醫囑,確保患者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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