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促進我省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保障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加強社會組織規范管理,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基金會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會組織年度檢查(以下簡稱年檢),是指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按年度對社會組織進行檢查和監督管理的制度。 第三條 經省、州(市)、縣(市、區)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社會組織(指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年檢。 上年度7月1日后成立登記的社會組織,不參加當年度的年檢。 第四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于每年一月份前以公告的形式向社會組織發布上一年度的年檢通知。 第五條 登記管理機關與其核準登記的社會組織的辦事機構(場所)不在同一地點的,上一級登記管理機關可以委托下一級(所在地)登記管理機關進行年檢,受委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于年檢結束后30日內,將年檢結果報送原登記管理機關。 第六條 社會組織年檢的程序是: (一)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從云南民政網(http:// yunnan.mca.gov.cn)下載《社會團體年檢報告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報告書》,基金會登錄云南民政網,點擊“基金會網上年檢”進入系統填報《基金會年度工作報告》; (二)社會組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年檢材料,經業務主管單位出具初審意見后,于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行業協會直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檢材料; (三)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年檢材料; (四)登記管理機關出具書面年檢意見、作出年檢結論,對存在問題社會組織發出《改進建議書》,發布年檢結論公告。 第七條 對年檢中存在問題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整改意見的社會組織,應當在8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第八條 社會組織接受年檢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一年度工作總結和本年度工作計劃; (二)《社會團體年檢報告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報告書》、《基金會年檢報告書》紙質版及電子版; (三)《社會團體登記證書》副本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副本、《基金會登記證書》副本; (四)省級社會組織和州(市)、縣(市、區)登記的行業協會、商會及有政府補助性資金、公益慈善或接受社會捐贈、申報公益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等社會組織,應當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州(市)、縣(市、區)的其他社會組織由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情況決定社會組織提交財務審計報告或財務會計報告; (五)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對已經取得執業許可證的社會組織(主要指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提交執業許可證副本。 登記管理機關在年檢期間,可以根據情況,要求社會組織提交其他補充說明材料及有關文件。登記管理機關可以要求有關人員說明情況,必要時進行實地檢查。 第九條 年檢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情況; (二)登記事項變動及履行變更登記手續情況; (三)按照章程開展活動情況; (四)財務狀況、資金來源和使用情況,基金會、公益慈善類社會團體和申報公益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團體信息披露情況; (五)機構變動和人員聘用情況; (六)履行換屆、年會、重大學術活動等重大事項報告和涉外活動備案情況; (七)開展黨建工作情況; (八)其他需要檢查的情況。 第十條 社會組織年檢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種。 社會組織參加年檢后,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在《社會團體登記證書》副本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基金會登記證書》副本上加蓋年檢結論印章。社會組織更換登記證書的,應當保留原有年檢記錄。 第十一條 社會組織符合下列情形的,確定為年檢合格。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 (二)依照章程開展活動,無違法違紀行為; (三)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財務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四)及時辦理有關變更登記及機構設置備案手續; (五)按民主程序辦事; (六)在規定時限內接受年檢; (七)按要求履行換屆、年會、重大學術活動等重大事項報告和涉外活動備案; (八)基金會、公益慈善類社會團體信息披露規范; (九)黨組織建設情況良好; (十)完成相關專項工作。 第十二條 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輕微的,確定為年檢基本合格;情節嚴重的,確定為年檢不合格: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登記證書、印章或者財務憑證的; (三)本年度未開展業務活動,或者不按照章程規定進行活動的; (四)無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動場所的; (五)內部管理混亂,不能正常開展活動的; (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監督檢查或年檢的; (七)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修改章程未按規定核準備案的; (八)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分支機構的; (九)財務制度不健全,資金來源和使用違反有關規定的;基金會、公益慈善類社會團體和申報公益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團體未規范進行信息披露的; (十)現有凈資產低于國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最低標準的;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社會組織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十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十三)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第十三條 年檢基本合格和年檢不合格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向其發出《行政約談通知書》進行行政約談,被約談組織應當進行整改,整改期限為3個月。整改期結束,社會組織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整改報告,登記管理機關對整改結果進行評定并出具意見。 對年檢不合格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情況,可以責令其在整改期間停止活動。社會組織被限期停止活動的,登記管理機關可以封存其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第十四條 登記管理機關對連續兩年不參加年檢,或連續兩年年檢不合格的社會組織,依法予以撤銷登記并公告。 第十五條 登記管理機關實施停止活動、撤銷登記行政處罰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經各級民政部門授予3A以上等級的社會組織憑評估等級證書給予免檢,即僅須在年檢期限內上報上年度工作報告書、財務報告和本年度工作計劃。對獲得5A級的社會組織予以連續3年免檢,4A級的社會組織予以連續2年免檢,3A級的社會組織予以1年免檢。 第十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在年檢工作中,應當依法行政,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第十八條《社會團體年檢報告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報告書》格式,由省民政廳統一制訂。《基金會年檢報告書》使用民政部統一格式。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曲靖社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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