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06年3月2日,大同與小麗雙方簽訂《協議》一份,約定:“大同與小麗雙方共同協議如下:從今天起如果任何一方在外面有婚外情行為而引起雙方離婚,那么家庭所有財產歸另一方所有(包括房、車、現金、銀行存款和流動資金),子女也由另一方撫養。此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2012年,大同婚外情被發現,兩人訴訟離婚。 中山中院認為,大同和小麗均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簽訂夫妻忠誠協議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且夫妻忠誠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也不違反社會公序良俗,并且約定的責任承擔方式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協議》有效,雙方之間的夫妻共同財產應按約定全部歸小麗所有。 案例二: 閆太閑和黃大春于2015年10月28日自愿簽訂了《夫妻忠誠協議》,協議明確約定“不管以后誰先起訴離婚,就凈身出戶”。婚后兩人長期分居,黃大春曾因閆太閑吸毒三次報警,且閆太閑在外與多名女性保持不正當關系,現起訴離婚。 昌吉法院認為,協議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凈身出戶和孩子的撫養問題應當由法律認定,而不是夫妻協議。忠實義務,是一種道德義務,而不是法律義務,夫妻一方以此道德義務作為對價與另一方進行交換而訂立的協議,不能理解為確定具體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故本院對該組證據不予確認。 案例三: 大柱帶女下屬出去度假,被老婆米蘭發現了。2012年11月5日,大柱以深切懺悔會的姿態寫下《保證書》,“承諾再也不與女下屬來往。若因外遇導致離婚,自愿向米蘭賠償100萬元。”后來,大柱屢教不改,與女下屬藕斷絲連,米蘭起訴離婚,要求大柱支付100萬賠償金。 西安區法院認為,該保證書為具有給付內容的婚姻忠誠協議,如當事人自愿履行,人民法院不予干預,但米蘭請求法院支持其要求大柱按協議賠償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趙爽律師提醒:《夫妻忠誠協議》如何寫有效,參看案例,您細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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