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貸入刑本來是一個利國利民、凈化金融秩序、打擊各種金融犯罪的有力措施,但是,自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出臺以后,整體大家還是比較擁護的。 有的網友說,國家出臺治理讓利益關系變得兩面性,放高利貸的人飯碗沒了!!!讓為了每天還高額利息的借貸人松了一口氣!!! 有的網友說,早就應該納入巜刑法》,高利貸害得很多家庭支離破碎! 還有的網友說,必須狠狠的打擊放高利貸的,他們實際上就是黑惡勢力的一種。 但同時,也有一些人對民間借貸中會進一步助長老賴的擔心卻越來越多: 有的網友說,這將是老賴迎來了春天! 有的網友還說,高利貸終于可以不用還了。 更有的網友說,借貸不還的老賴就是小偷的變種,現在小偷少了老賴卻越來越多,老賴就是小偷進化來的。現在高利貸違法,但老賴卻名正言順地可以賴賬了。 有網友以自己為例說:一個同學借別人的錢不還被別人抓住了,讓我去擔保把他放了,答應還款。最后還是不還款,只好我替他還了,他給我出借據。現在人不但不還款,還告我涉黑,說我威脅他寫的欠條。現在想想都后悔,這些借錢的人真的沒人性,不還錢還誤告我。 還有網友擔心:古代人以品德為豪,現代一些人以賴賬為驕傲,現在高利貸入刑會不會助長老賴行為呢? 應該說,這樣的擔心是多余的,那么,如果涉及到高利貸是不是就真的可以不還款了呢?我們分別看看什么情況: 首先,在高利貸入刑以前的各種法律規定中,高利貸的本金和利息處理方式是什么? 以前,高利貸借款債務人可以不償還高利以外的利息?但是本金和法律允許的利率還是要償還的。 一是年化24%以內的利息是必須支付的,這一點是要明確的,也就是說借貸本金和24%以內的利率是受法律保護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無論是否是高利貸,借貸利率在24%以內的利息和本金在法律上都支持償還,借款人不償還本金和24%以內的利息都是違法的。 二是年化36%以上的利率部分可以不需要支付,也就是超過36%的高息部分可以不償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這里明確規定,超過36%的利率在法律上是禁止的,高利貸者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要求已經支付的超過36%利率的部分進行返還,這一點受法律的保護。 三是年化利率是綜合利率而不僅僅是規定的名義利率,特別是那些收取各種手續費、管理費砍頭息等方式的收費,也必須計入利率并對提前收取的費用重新確定借款本金后進行測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綜合收費在年化費率36%以上都是屬于高利貸,超過部分法律不支持。 對各種借貸過程中收取的手續費、砍頭息和服務費等也明確計算在36%之內,如果重新計算以后超過36%也算高利貸。 其次,為有效打擊高利貸而建立的職業借貸人名錄規定中,對職業借貸人涉及的高利貸明確無效合同后,對如何償還有了明確的規定 很多人可能覺得既然高利貸屬于違法合同,那么借貸合同就是無效合同,而無效合同是可以不遵守的,也就是可以不用償還借款本金和利息。 這一點也是很多借款人希望看到的結果,也是這些人覺得應該理所當然的結果。 但現實往往并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更不會讓那些自以為是的借款人無端的占更多的便宜。 法律從來都只是對正當利息的保護,對借款人是如此,對放款人也是如此。 2018年4月16日,銀保監會、公安部、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央行等四部委聯合發布《關于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發[201810號),明確未經有關機關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以發放貨款為日常業務活動。同時明確掛牌經營放貸以及對職業放貸人建立名錄等。 這次明確宣布職業借貸人的借貸合同無效。這是第一次宣布借貸合同無效的法律性規定。那么,在法律上無效的借貸合同應該如何處理呢?是不是就可以不用償還借貸款了呢? 《通知》同時明確這些非法借貸行為即無效的借貸合同的處理方式:歸還本金和支付6%的資金使用費用。 這也會成為對無效的借貸合同如何解決的范例,即當借貸合同被法律宣布無效時,特別是對那些高利貸借貸合同被法律宣布無效時,處理方式不會是債權債務一風吹,而是必須償還本金并支付6%的利息。這一點對借貸雙方任何人都應該明確。 其三,高利貸的入刑并不會打擊民間借貸,相反會進一步規范民間借貸行為,從而有利于民間借貸的健康發展,更不會助長老賴的行為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目的是從嚴打擊各種高利貸和暴利催收行為,并不是對正常的民間借貸的打擊。 無論哪一次清理非法借貸和高利貸,打擊的民間借貸是以非法經營為主要方式、以高利貸為主要標志,民間正常的融資借貸行為仍然會受法律保護 正常的民間借貸仍然受到法律的保護,刑法打擊的是非法經營的放貸,即沒有經過相關監管機構批準、沒有放貸資質,同時又以盈利為目的的放貸活動才是打擊的重點。 那么,哪些合法的民間借貸是受保護的呢? 《通知》明確民間借貸必須有合法資金來源,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禁止吸收或變相吸收他人資金用于借貸,民間借貸中以自己的資金進行借貸不受影響,不超過24%的借貸利率受到法律的保護。 這里要強調三點: 第一點是正常的民間借貸、以自有資金進行的民間借貸、不超過24%年化收益率的民間融資、不以暴利威脅和催收的民間借貸是受法律保護的,這一點一定要明確。 第二點是正常的借貸行為仍然受到法律的保護,借貸人必須對自己的債務承擔責任,從而在法律上仍然會延續對各種失信行為的人進行道德和法律的嚴懲。 第三點是即使面對那些違法的高利貸行為,那么被法律宣布為無效借貸合同的高利貸合同,借款人仍然要對借貸本金和6%的利率承擔法律責任,對那些惡意逃避債務、以高利貸名義逃廢債務的行為,仍然會以失信人進行懲罰。(作者:麒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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