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的規定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必須參加社保,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規定,職工應當參加社保,有職工和用人單位共同承擔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30日內為職工辦理參保手續。 可就是有這樣的用人單位,就是不給職工繳納社保,職工應該怎么辦?法律法規中有什么可以保護職工權益的規定嗎? 職工權益的保護社會保險是職工入職的基本保障,包含了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等5項待遇。每一項都有各自的作用,尤其是工傷保險,關系到每時每刻的職工工傷保障。 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如果用人單位不給職工繳納社保,職工可以主動提出離職。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另外,不給職工繳納社保的單位,多數也不給職工簽訂勞動合同。職工還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自入職次月起支付雙倍工資,至工作滿一年為止。 不管有什么經濟補償或者雙倍工資,用人單位都應當給職工補繳社保。如果沒有按時給職工繳納社保,用人單位應當自應繳之月起,每日支付5/10000的滯納金,相當于年化利率18.25%呢。 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滯納金,三個保障,一環接一環。所以,企業還是不要違法的好。 職工應當收集證據,比如工作牌、工資發放證明、考勤記錄之類的東西,向勞動監察或者勞動仲裁部門提出維權,足夠違法的用人單位喝一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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