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是指“企業通過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員全過程參與,建立并保持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全面管控生產經營活動各環節的安全生產與職業衛生工作,實現安全健康管理系統化、崗位操作行為規范化、設備設施本質安全化、作業環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續改進”。主要包括“目標職責、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訓、現場管理、安全風險管控及隱患排查治理、應急管理、事故管理、持續改進”8個方面。 2017年,安徽省住建廳曾專題發文推動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合肥市積極落實省廳要求,開展燃氣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試點工作,5家規模企業經專家組驗收,滿足安全生產標準化3級標準。 企業可以通過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提升自身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持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防范和減少事故發生,保障人身安全健康,保證安全生產經營活動有序進行。作為行業主管部門也可以參照《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GB/T 33000)對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的主要要求來總結工作思路,理出在日常工作中對企業的管理要求與標準,初步總結如下: 一、目標職責 (一)安全管理機構 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之規定,配備專職安全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之規定,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經屬地燃氣管理部門培訓,并考核合格。 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之規定,城鎮燃氣行業多為有儲存經營,因此建議規模以上燃氣企業也應當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 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二十二條對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職責的規定,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 (二)安全生產投入 財政部 原安監總局《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的適用范圍并無城鎮燃氣經營企業,個人理解有儲存經營的燃氣企業應按照 “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的規定提取與使用。 提取標準為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4%提取;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使用范圍為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車間、庫房、罐區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改建、新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安全生產適用的新工藝、新標準、新技術、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三)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 燃氣企業應加強信息化建設,如液化石油氣企業應建立充裝、儲存、運輸、配送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平臺。 二、制度化管理 (一)法規標準識別 企業應及時識別獲取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建立清單和文本數據庫,并轉換為規章制度和操作過程。 (二)規章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規章制度。 (三)操作規程 結合生產工藝、作業特點和崗位安全風險編寫操作規程,從業人員也應參與編寫。操作規程應簡單明了,并懸掛在設備附近。 三、教育培訓 (一)從業人員考核合格后上崗 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應按照《燃氣經營企業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經屬地燃氣管理部門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合肥市《燃氣經營企業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合格證書》自頒發之日起,每五年復檢一次,到期之日起六十個工作日內向燃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前應接受不少于30個學時的繼續教育。 持證人員數量:1.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燃氣用戶10萬戶以下的,每2500戶不少于1人;10萬戶以上的,每增加2500戶增加1人; 2. 燃氣汽車加氣站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按每臺加氣機不少于 1.5人確定。 3. 瓶裝燃氣經營企業,燃氣用戶1000戶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 1000戶以上不到1萬戶的,每800戶1人;1-5萬戶,每增加1萬戶增加10人;5-10萬戶,每增加1萬戶增加8人;10萬戶以上每增加1萬戶增加5人。用戶數,按年燃氣銷售總量除以每戶每年 100公斤確定。 Ⅰ、Ⅱ、Ⅲ級瓶裝燃氣供應站點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分別按不少于 4人、 3人、 2人確定。 (二)安全教育培訓有關要求 燃氣企業應根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2015年修訂)的有關要求,定期組織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應當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詳細、準確記錄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燃氣管理部門應對燃氣企業的安全培訓制度、計劃制定及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并現場抽檢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 (三)外來人員教育 企業對外來檢查、參觀、學習人員應進行安全教育,主要包括:安全規定、可能接觸的危險有害因素、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應急措施等。 作為燃氣管理部門在檢查企業安全工作時,應主動要求企業對檢查組進行安全教育,一方面是法律法規要求,另一方面可以倒逼一些規模較小的企業掌握自身的一些安全知識。 四、現場管理 (一)設備設施管理 壓力容器、壓力表、可燃氣體報警器、防雷防靜電接地應按照規定定期檢驗。檢驗周期為: 1.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的,一般每6年一次;安全狀況等級為3級的,一般3~6年一次;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的,其檢驗周期由檢驗機構確定;安全狀況等級為5級的,應當對缺陷進行處理,否則不得繼續使用。 2. 移動式壓力容器。車用壓縮天然氣鋼瓶,每三年檢驗一次。汽車報廢時,車用氣瓶同時報廢,出租車一般8年報廢;液化石油氣鋼瓶每4年檢測一次,液化氣鋼瓶設計使用年限為8年,允許在安全評定后延長一次使用期,延長使用期最長不得超過4年。(TSG R0006 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3.安全閥、壓力表等安全附件每年至少檢驗一次。 4.防雷防靜電一般場所一年檢測一次,高危場所半年一次。(標準規范來源暫未找到) (二)作業安全 1.危險作業許可。應對臨近高壓輸電線路作業、危險場所動火作業、受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作業等危險性較大的作業實施許可管理,嚴格履行作業許可審批手續。作業許可應包括安全風險分析、安全及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應急處置等內容。(具體要求,詳見GB 30871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管理規范) 2.安全管理協議。兩個以上隊伍在同一區域進行作業活動或者將場地出租給另一單位進行作業的,應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明確雙方安全責任。(安全生產法有明確規定) 3.企業應為員工配備個體防護裝備與用品,員工應正確使用、檢查個人防護裝備與用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加強對違章指揮、違規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行為的管理。 (三)警示標志 在有重大危險源、較大危險因素的工作場所,設置明顯的、符合要求的警示標志,標明安全風險內容、危險程度、安全間距、防控方法、應急措施等內容。 五、安全風險管控及隱患排查治理 (一)一般安全風險管理 辨識:燃氣企業應對生產經營場所的安全風險進行全覆蓋辨識。 評估:根據《安徽省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新建、改建、擴建燃氣設施建設工程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安全評價,配套建設污染防治設施和安全設施”之規定,燃氣企業在新、改、擴建燃氣設施后,應有安全驗收評價和環境影響評價。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之規定,在經營燃氣企業,應每3年進行一次現狀安全評價。“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與城鎮燃氣企業的情況不是完全一致,考慮到城鎮燃氣經營許可期限一般為4年,燃氣企業可考慮每4年做一次現狀安全評價。 (二)重大危險源管理 燃氣屬于危險化學品,燃氣企業應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的規定,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經辨識,企業若存在重大危險源,應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將重大危險源及其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和燃氣管理部門備案。重大危險源監控系統應符合《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通用技術規范》(AQ3035-2010)的有關要求,主要監控項目有液位、溫度、壓力、罐區可燃氣體濃度及視頻信號等。 (三)隱患排查治理 燃氣企業應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逐級明確從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到具體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責任,并應有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臺賬。 六、應急管理 (一)應急準備 1.應急救援組織。參照《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九條“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2.應急救援預案。燃氣企業應在開展安全風險評估與應急資源排查的基礎上,根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及《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GB/T 29369)等有關要求,組織編制本企業的綜合、專項、現場處置應急預案。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類型事故的,應當組織編制綜合應急預案。重大危險源應當有專項應急預案。燃氣企業應在預案公布后20 個工作日內,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將應急預案報縣級以上應急管理和燃氣管理部門備案。備案時應當付有專家評審意見、風險評估結果和應急物資清單。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應急預案評估。應急預案評估可以邀請相關專業機構或者有關專家、有實際應急救援工作經驗的人員參加,必要時可以委托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實施。 3.應急救援設施、物資。燃氣企業應當根據生產工藝及事故種類特點,設置應急設施,配備應急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使用。 4.應急演練。燃氣企業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并將演練情況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二)應急處置 事故發生后,燃氣企業應按照應急預案要求,立即啟動應急響應程序,采取先期處置。按照規定和程序,立即將事故時間、地點和當前狀態等信息報告企業負責人,企業負責人在1小時內報告應急管理和燃氣管理部門,準備好事故技術資料,做好向屬地政府移交應急救援指揮權的準備。 七、事故管理 按照要求做好事故報告和調查工作。 八、持續改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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