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是第11個國際臨床試驗日,臨床試驗結果是判斷一個藥物安全有效的金標準。從2015年開始,CFDA的一系列發文可以明顯看出我國對于臨床試驗的重視提高到了一個前所未有的高度,“前所未有”這個詞看似表達強烈,其實不然,因為我國醫藥行業以前就沒有真正的重視過臨床試驗,“前所未有”也沒有什么了不起,呵。 既然臨床試驗如此重要,又如此燒錢,一個藥物的研發大部分錢都花在臨床試驗上,那么一個藥物是否需要開展臨床試驗自然成為大家關心的話題,今天我們要討論的就是新3類是否需要開展臨床試驗(包括生物等效性BE試驗),以及如何開展。 隨著我們國家藥品注冊分類的改革,將原來的3類新藥(境外已上市境內還沒有上市的藥品)歸為新3類仿制藥(仿制境外已上市境內未上市原研藥品),雖然是同樣是3類,本質也沒有太大變化,但是“行政級別”已由“新藥”變為“仿制藥”。 那作為級別降為“仿制藥”的新3類是否可以減免臨床試驗,享受仿制藥的待遇呢? 在《化學藥品注冊分類改革工作方案》中講到:“新注冊分類3、4類別藥品,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中仿制藥的程序申報”,從藥品注冊分類的標準和申報的要求來看,新注冊分類3、4類別藥品沒有本質的區別,那么新3類是否就可按仿制藥做生物等效性試驗(甚至豁免)就直接報生產了呢? 而且根據《CFDA關于化學藥生物等效性試驗實行備案管理的公告(2015年第257號)》自2015年12月1日起,化學藥生物等效性(以下簡稱BE)試驗由審批制改為備案管理。 那是否意味新3類也可以企業備案并做完BE就可以申報生產呢,一報一批,何其高效,其實這只是一廂情愿的想法。 直到5月4日總局發布《化學藥品新注冊分類申報資料要求(試行)》,這個愿望算是落空了,通過解讀就會發現,新3類和4類雖然同為仿制藥,但要求是不一樣的,文件中明確指出:對于注冊分類3類的藥品,申請人應根據對臨床試驗文獻資料的評價情況,結合現行法規要求,提交臨床研發計劃和具體的臨床試驗方案。具有良好臨床數據基礎的,臨床試驗要求相應較少;臨床試驗數據基礎薄弱或缺乏的,應按照新藥技術要求,通過臨床試驗和/或非臨床試驗研究藥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等。對于注冊分類3類的口服固體制劑,申請人在提交臨床試驗申請時,應在臨床試驗報告中提交研究藥物的生物等效性備案資料,以及已經完成的生物等效性研究報告。 那么為何新3類和新4類同是仿制藥,二者要求差別仍然有這么大呢,藥智君最初認為既然都是仿制藥,國內是否上市沒有本質的不同,而且現在更強調與原研的一致性而并非人種的差異性,那就一視同仁,都按新4類的要求執行就可以了。 后來慢慢認識到二者是有很大的不同,其中重要的一點就是如果是新4類仿制藥,CFDA是掌握了全套的原研資料數據,在藥品審評中,可以借用原研的數據、知識來審評仿制藥,通過對比可以發現仿制藥的一些問題,保障仿制藥的質量。歐美還形成專門的試驗數據保護制度,即FDA看了原研這套資料,在5-10年內不能利用這個數據知識去審評仿制藥(即形成了市場獨占期)。而對于新3類,則CFDA審評專家對此藥沒有充分的認識,沒有相關的數據信息的情況下按仿制藥的要求來審評,那可能就會出現盲點或誤區。 我們再來看一篇網傳的某局座談會會議紀要:關于新3類口服固體制劑的申報問題,化藥處楊處長的解讀:參照44號文件和257號文件,應當是申請人辦理備案手續后開展BE實驗,完成后按照申報生產要求準備資料,在技術審評時如認可BE結果,可能直接批準;如認為還存在問題,會發臨床批件,再開展PK+100對臨床。(關于注射劑類產品能否直接申報生產問題,會后分別請教了注冊司和審評中心老師,前者認為只要申請人完成相關藥學對比研究,符合技術審評要求,可以直接批準生產,但后者認為28號令的審評標準不能降低,應當進行驗證性臨床研究,此類情況還需要討論)。 從這個會議紀要,包括在群中一些朋友的討論,可以看出來對于新3類是否應該做臨床,怎么來做臨床試驗,在業內目前還是有爭議的,在《化學藥品新注冊分類申報資料要求》中雖然原則上要進行臨床試驗(筆者預計BE+100對臨床可能是主流),也并非寫的很明確,更沒有一刀切,還需本著科學的態度,參照指導原則來確定開展何種臨床試驗,更要想清楚所做的臨床試驗能真正起到什么作用,才對得起所花的金錢和參與試驗的患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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