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第74條規定:“占用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span>也就是說只要是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小區內公共用地,如綠地等資源規劃出來的車位都屬于業主共有。 物業公司與小區業主在法律上是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而被服務的是小區業主,業主才是小區的主人,因此,物業公司在沒征得主人的同意下是不可以對小區的公共車位進行收費的。但現實中卻不是這樣呢,在小區還未成立業委會前物業公司就開始對小區的公共車位進行收費,而且收得特別高,根本沒經過物價等相關部門的批準,更沒經過業主們的同意,至使小區的公共財產被物業公司侵占,而業主們往往卻無可奈何,即使向有關部門投訴效果也不大,皆因業主們不夠團結,沒人牽頭成立業委會,因此業主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那小區的公共車位是否可以收費?這個就要根據各個小區的情況而定,若公共車位能滿足每戶業主一個,那就可以不用收費,但若車位比例不足,那是可以收費的,因為公共車位屬全體業主所有而不是屬于有車的業主所有,若不收費則有車的業主便損害了沒車業主的利益,這是不公平的。那誰可以對小區的公共車位進行收費?收費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如果成立了業委會的小區,則根據自己小區及周邊小區公共車位的收費情況,由業委會負責擬定小區公共車位的收費標準、使用及管理方案,再通過召開業主大會共同去商定,然后報當地的物價部門審批,再由業委會再委托物業公司去開展小區公共車位的收費工作。 如果還沒有成立業委會的小區, 若然物業公司顧及到業主們的利益,可以通過轄區的街道辦牽頭,征求業主們的意見來解決,這種做法理論上是可以,但現實中難以操作實現。 所收取的公共車位費,除了給物業公司小部分作為車位的管理費后,余下的全部作為小區的公共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由業委會代管,至于以后這筆公共收益怎樣使用,則由業主大會決定。 無業委會的小區,都是物業公司話事而業主們根本沒話事權,基本上都是物業公司想點就點,更別想物業公司會主動把公共車位的收益給回業主的,全部據為物業公司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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