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常常被稱為“公司法人”(實際上這種說法是非常不規范的一種習慣性表達),是指依《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我國法律實行單一法定代表人制,如《公司法》第13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 一般情況下,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非常值得高興和驕傲的一件事, 意味著擔任此職務的個人就此成為公司“一把手”,對內可行使相應的職務權力,對外可代表公司從事相關民事法律行為,并且由公司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可謂風光無限。 然而,隨著我國創業潮的興起和公司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實施,越來越多的公司老板不愿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而是將這把頭號“交椅”讓與他人,甚至不惜高薪聘任。更有甚者,采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方式,使他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成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因就是公司各種經營風險越來越大,導致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風險也相應增加,而公司實際控制人或投資人卻不愿承擔該風險。 總的來說,公司法定代表人目前面臨的法律風險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民事法律風險 在民事強制執行案件中,公司若因侵權或合同糾紛導致無力清償債務,債權人可向執行法院申請限制法定代表人出境及高消費行為。比如,不得在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和輪船二等以上倉位;不得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不得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不得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不得購買非經營必須車輛;不得旅游、度假;子女不得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不得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不得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 若被限制高消費的法定代表人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且有前述高消費行為,執行法院將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行政法律風險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2、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4、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處理財產的; 5、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刑事法律風險 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還可能會涉嫌相關刑事犯罪,主要集中在經濟領域,比較常見的包括: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偷稅罪、重大責任事故罪、虛報注冊資本罪、抽逃出資罪、虛假出資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非法經營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國有公司)、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等等。 另外,在已全面實現企業營改增的情況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法律風險非常大,公司法定代表人應予高度重視,以避免涉嫌犯罪。 以上法律風險,每位公司法定代表人都有可能涉及,建議在履職中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避免深陷風險漩渦。畢竟,自身安全重于一切。 作者:王軍峰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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