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作者向無訟閱讀獨家供稿 導言: 現今社會很多人并未辦理結婚登記便一起同居生活生子,或在已經結婚的情況下,與第三者發生婚外情生子,這些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即俗稱的“私生子”。
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權問題可參考筆者上一篇發布的《離婚時如何取得子女撫養權》一文;本文僅探討非婚生子女可否向不共同生活的其生父或生母索要撫養費,又該如何主張的問題。
一、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涉訴概況
因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權、撫養費引起的糾紛,案由一般應定為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根據Alpha系統檢索得知,網絡公布的全國該類案件歷年數量統計如下:

由于網絡公布的案件僅為真實糾紛的一部分,上述數據僅供參考。
根據上表可知,全國各省大部分存在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的案件,其中河南、江蘇兩省最多。隨著社會的發展與進步、人們經濟狀況的改善、思想觀念的改變可能都會導致該類型案件增多,如何保護非婚生子女的利益,不僅僅是法律問題,也應成為我們關注的一個社會問題。
二、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平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由此可知,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婚姻法給予兩者同樣的保護。雖然實際生活中私生子是不太可能被一視同仁的,難免遭到他人非議,承受著異樣、審視的眼光,但法律對于私生子不存在任何差別對待,規定了生父母對于婚生子、私生子負有同樣的撫養義務,生父母不會因為所生子女是私生子而免除任何應有的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因此,既然父母離婚后,婚生子女仍是父母的子女,父母仍有撫養和教育婚生子女的義務,不與婚生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有義務向其支付撫養費,那么非婚生子女也是生父母的子女,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并不因父母不具有婚姻關系而有任何不同,所以生父母有義務撫養和教育非婚生子女,不共同生活的其生父或生母一方應向非婚生子女支付撫養費。
三、非婚生子女主張撫養費之訴訟請求
案例
男A、女B于2013年2月相識,男A已婚,女B未婚。2015年5月,非婚生子C出生。C出生前男A已于他人交好,因此C出生后也未給予過照顧,C一直由女B撫養。2016年12月,C為原告,女B為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男A支付C的撫養費,具體訴訟請求為: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5月至2016年12月的撫養費,每月2000元,共計40,00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撫養費每月2000元,直至原告年滿18周歲止。
2017年6月,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5月至2016年12月的撫養費40,000元,同時自判決生效之日起被告支付原告撫養費每月2000元,直至原告年滿18周歲止。
拿到判決書時當事人女B總感覺哪里不對勁,后來發現2017年1月至2017年5月的撫養費不見了!從立案到最后法院出具判決書,中間花費了五個月的時間,而由于訴訟請求書寫時沒有考慮到案件審理需要的時間,導致最后遺漏了主張該部分撫養費。對于這部分撫養費的主張,只能重新再訴訟一次,不僅耗費了當事人的時間、金錢和心血,其實對司法資源也是一種浪費。
因此,主張撫養費的訴訟請求一定要正確書寫,筆者結合辦案經驗及案例查詢,總結起來一般有以下三種書寫方式:
1.被告支付孩子撫養費,自孩子出生時間/生父母不共同生活時間起,至孩子年滿18周歲止,每月**元。
該訴訟請求書寫最為簡單,符合簡潔、明確的要求,但若執行過程中被告不履行生效判決中的支付義務,原告申請執行時會遇到問題,詳見以下兩點。
2.被告支付孩子撫養費,自孩子出生時間/生父母不共同生活時間起,至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每月**元;
被告支付孩子撫養費,自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至孩子年滿18周歲止,每月**元。
該訴訟請求書寫方式更為常見,最高人民法院吳曉芳法官在《裁判要點與觀點》一書中引用的相關案例即為此方式,這樣書寫不會遺漏應支付撫養費的時間,可保障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得以實現。
若執行過程中被告不履行生效判決中的支付義務,原告申請執行時可要求被告先行支付第一項“自孩子出生時間/生父母不共同生活時間起,至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每月**元,共計**元”的錢款,執行回一筆錢用于撫養孩子,其余自判決生效之日起至孩子年滿18周歲的撫養費可同時申請法院按月從被告工資卡中劃扣。
3.被告支付孩子撫養費,自孩子出生時間/生父母不共同生活時間起,至立案當月止,每月**元,共計**元;
被告支付孩子撫養費,自立案次月起,至孩子年滿18周歲止,每月**元。
該訴訟請求書寫方式也較為常用,與上述第2點的書寫方式作用類似,不會遺漏訴訟請求,且在執行過程中可以先行執行回第一項的錢款,其余自立案次月起至孩子年滿18周歲的撫養費同時申請法院按月從被告工資卡中劃扣。
四、小結
因為生父母不具有合法的婚姻關系,非婚生子女的出生本身就承受著一些道德批判,難免遭到歧視和非議。但一個人的出生、出身都不是由自己作出的選擇,不管生父母之間存在什么樣的問題,孩子都不該成為他人錯誤的犧牲品,生父母理應對孩子負責任,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最大限度保護孩子的利益,使其健康成長。
責編/孫亞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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