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入職不能形成勞動關系
薪留職下崗內退人員可與新單位成勞動關系
因個人原因未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需付二倍工資
員工連續工作滿十年有權簽無固定期合同
調崗后勞動者拒絕到崗單位有權解除勞動關系
非因本人意愿變合同主體變更后工齡應當連續計算
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因欠薪解除勞動關系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
雙方簽訂了競業協議支付違約金也得履約
超過仨月未付競業補償勞動者可以行使解除權
用人單位以調崗變相辭退員工案:煮飯阿姨被調做數控車工,獲賠經濟補償1萬多元
用人單位通過競崗降低員工薪酬案:保險公司主管被降至操作崗,獲賠經濟補償金17萬多元
用人單位解雇虛報出勤員工案:女職員遲到1小時遭即辭 追賠償金敗訴
員工與用人單位達成協議解除勞動關系案:財務經理按約領取補償金后又訴賠償金敗訴
用人單位為員工出具不實收入證明案:好心幫員工開“高薪證明” 卻被員工當“索薪證據”
勞動合同中簽名缺失案:勞動合同無公司法人簽名 員工指印也不是員工的
員工在新舊單位的工作年限連續計算案:環衛工被轉來轉去 其工作年限應由新東家承接
用人單位以入職表替代勞動合同案:把入職表當勞動合同 支付員工二倍工資
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勞務協議”替代勞動合同案:五年工齡被切割 一場官司打回來
用人單位不為員工辦理社保案:員工病亡 家屬追醫保待遇損失成功
何時入職,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勞動者只承擔兩種情形的違約責任,而用人單位的違約責任沒有限制
工資被故意拆分為兩份或多份
用人方未參加社保,勞動者可行使單方解除權
勞動者拒簽合同,用人單位需賠付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需賠償
內部承包關系不能改變雙方勞動關系的性質
“長期兩不找”,勞動關系如何認定?
工傷發生后,應當及時理賠
僅單位名稱變化,工齡應連續計算
勞動者崗位的工時工作制度應根據實際工作情況予以確定
因對勞動合同變更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而導致勞動關系解除的,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
人事主管因自身的原因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得主張雙倍工資
勞動者在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后應當返還用人單位財物
用人單位聘用與原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的內退職工,雙方之間為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派遣勞動者
用人單位可以辭退嚴重失職的勞動者
發包人與個人承包經營者對勞動者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股東變更不影響用工責任的承擔
“被在家辦公”申請經濟補償
春節請假未必準上班即被辭
商業保險不等同于工傷保險
用工雙方約定不參加社保無效
找借口讓員工兩年加班過千小時
勞動者“被跳槽”單位需補償
單位“擇機”提供瑕疵合同要擔責
違規搭黑車被公司開除
日常業務發包后再雇人算勞動關系
企業“遠走”勞動者可不履行合同
上班路上出事故,法院認定為工傷
“臨時工”沒簽合同獲賠雙倍工資
員工試用期受傷獲賠22萬
公司負責人變更,不影響對員工承擔責任
派遣合同無效,用工單位和派遣公司連帶賠償
勞動者因公出差的差旅費屬于勞動爭議糾紛
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獲賠償金
申請仲裁要及時,保存證據是關鍵
國外打工溺水身亡,中介企業不擔責
用人單位惡意清算注銷公司難逃工傷責任
勞動者離職后發現職業病用人單位仍應擔責
不發解除通知又不支付工資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發放社保補貼不能免除用人單位辦理社保義務
保險公司索賠記錄可以證明事實勞動關系存在
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醫療保險應承擔醫保責任
施工單位不能因工程分包否認勞動關系
勞動者非本人原因到新單位工作補償年限應連續計算
用人單位內部花名冊不能代替書面勞動合同
員工違反公共政策單位可解雇
已婚男上班“襲胸”女同事被炒后索賠11萬未獲支持
員工帶出公司設計圖紙被炒魷魚后起訴索賠被駁回
因病不能勝任工作被調崗 員工告公司敗訴
公司解散被調崗 勞動者狀告工廠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