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要點:子女撫養爭奪大戰是父母離婚時最讓人頭疼問題,雙方大多都是想爭奪對子女的直接撫養,對于子女的撫養問題,法律上有比較明確的規定,筆者建議父母雙方應當理性對待,如果法律上規定情形恰好是對自己有利的,使用溫和方爭取,法律上就會支持你的;相反對自己不利的情形,爭的頭破血流也是用處不大,僅有在雙方條件均等時任何一方可以積極舉證,做必要的爭取。父母離婚時要理性的對待子女的撫養問題,主要還是需要對子女撫養的法律規定要有所了解。 關于父母離婚時子女的撫養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三款的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但是在司法實務中,該條文是一個原則性的法律規定,沒有具體的可操作性,所以199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司法解釋,該解釋對父母離婚后對子女撫養的問題做出了具體的規定,根據這些條文的規定并結合司法實務,筆者總結了父母離婚時對子女的撫養問題規定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 父母離婚時協商一致確定子女的撫養問題。 父母雙方離婚時只要雙方協商一致,無論哪一方撫養均可,只要不損害子女的利益,法律不予干涉,甚至雙方可以協商輪流撫養。 父母離婚時就子女撫養問題無法協商一致的,主要是根據子女的年齡段進行確定。 一、父母離婚時年齡在兩周歲以下子女。這種年齡段的子女在父母離婚時,原則上隨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三種情形的,可以隨父方生活: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上述三種情形中,前兩種比較容易理解,只要有表述的具體情形,男方可以要求子女由自己撫養,第三種屬于兜底性的條款,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進行主張,由法院認定是否有必要由男方撫養。 二、父母離婚時年齡在兩周歲以上十周歲以下的子女。子女在這個年齡段,只能由人民法院按有利于子女成長的原則進行判決。實務中大多都是想爭取對子女的撫養,所以有利的撫養條件是爭取成功與否的關鍵。但同時又規定了一方可以優先取得撫養的情形,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2、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3、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三、父母離婚時年齡在十周歲以上的子女。由于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有了一定的辨別和判斷能力,能夠表達自己的意愿,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參考判例:父母離婚時女兒已年滿十五周歲,雙方就撫養問題發生爭議,法院征詢女兒的意見時其表示愿意同母親一起生活,根據該意見法院依法判決女兒由女方直接撫養。 案情簡介 原告覃某訴稱,原、被告于1999年相識,××××年××月××日生育女兒張某乙,××××年××月××日登記結婚。雙方婚姻基礎差,感情一直不融洽,被告經常用很難聽的臟話辱罵原告,被告還有賭博的惡習,經常徹夜不歸。2016年3月原告曾向某某區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后撤訴。之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好轉,原告從被告處從未感受到尊重與尊嚴,只有恐懼。故原告再次起訴,請求判令:1、原、被告離婚;2、婚生女兒張某乙由原告攜帶撫養,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撫養費至女兒年滿十八周歲時止;3、本案受理費由原告自愿負擔。被告張某甲辯稱,不同意與原告離婚,如果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則要求女兒張某乙由被告攜帶撫養,無需原告支付撫養費。 裁決要點 法院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準予離婚的法律依據。原告主張與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與被告離婚。被告雖不同意離婚,但未能提供證據證實在原告第一次起訴離婚之后,雙方的夫妻關系有所改善。現原告再次提起離婚訴訟,可見其離意堅決,宜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婚姻關系。 關于子女撫養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五條的規定,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子女的意見。本案中,張某乙已年滿十五周歲,由誰攜帶撫養應考慮其本人的意見。張某乙在法院征詢其意見時,明確表示愿意跟隨原告生活,而且原告也具有撫養能力,故離婚后,由原告攜帶撫養女兒為宜。綜合考慮本地生活水平、張某乙的實際生活需要和被告的經濟能力,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的撫養費較為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判決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五條的規定,法院判決準許原告覃某與被告張某甲解除婚姻關系,離婚后,原告覃某和被告張某甲的女兒張某乙由原告覃某直接撫養,被告張某甲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至張怡年滿十八周歲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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