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沿革 3.自2014年起,為鼓勵企業擴大投資,促進產業技術升級換代,經國務院批準,對部分重點行業企業簡化固定資產加速折舊適用條件。詳見 4.自2018年起至2020年,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減稅降費的決策部署,《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規定,對企業新購進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設備、器具,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所得稅前扣除。 5.《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明確自2019年1月1日起,將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擴大至全部制造業領域。 6.《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7.為做好疫情防控重點醫療物資和生活必需品保供工作,支持疫情防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規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按照8號公告第一條規定,適用一次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在優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的規定執行。企業在納稅申報時將相關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行次。 其中:一次性扣除 (一)對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擴大產能購置設備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一次性扣除1.享受主體2. 優惠內容企業享受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月(季)度預繳申報時應在《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優惠明細表》(A201020)第4行“二、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填報相關情況;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在《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第10行“(三)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填報相關情況。 政策依據:《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二)適用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的行業范圍擴大至全部制造業領域 1. 享受主體 全部制造業以及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制造業按照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和代碼(GB/T 4754-2017)》執行,今后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和代碼,從其規定。在具體判斷企業所屬行業時,可使用收入指標加以判定。制造業企業是指以制造業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固定資產投入使用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50%(不含)以上的企業。收入總額是指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收入總額。 2. 優惠內容 (1)制造業企業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2)制造業小型微利企業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一次性稅前扣除。 需要強調的是,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業新購進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設備、器具可一次性在稅前扣除,該政策適用于所有行業企業,已經涵蓋了制造業小型微利企業的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在此期間,制造業企業可適用設備、器具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不再局限于小型微利企業新購進的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 (4)優惠享受時間 (5)享受優惠需要辦理的手續 根據《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23號)規定,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全部采用“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因此,制造業企業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的,無需履行相關手續,按規定歸集和留存備查資料即可。 (6)可選擇不實行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 按現行政策規定,企業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也可選擇不實行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企業因為虧損,選擇不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恰恰可能是出于整個生產經營周期利益最大化的考慮。這也體現了政策設計是保證企業能切切實實享受到紅利,而非追求短期政策效應。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 (三)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一次性扣除 1. 享受主體 所有行業企業 2. 優惠內容 (1)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2)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3)購進,包括以貨幣形式購進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購進的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確定單位價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確定單位價值。 (3)固定資產購進時點按以下原則確認: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外,按發票開具時間確認;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的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到貨時間確認;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竣工結算時間確認。 (4)固定資產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 (5)企業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其資產的稅務處理可與會計處理不一致。 (6)企業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核算需要,可自行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未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變更。 (7)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辦理享受政策的相關手續,主要留存備查資料如下: ①有關固定資產購進時點的資料(如以貨幣形式購進固定資產的發票,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固定資產的到貨時間說明,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竣工決算情況說明等); ②固定資產記賬憑證; ③核算有關資產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差異的臺賬。 (8)房屋建筑物可以加速折舊嗎? ①對于房屋、建筑物,無論價值大小都不可以一次性扣除。 ②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新購進的房屋、建筑物可以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 (一)《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六十條規定的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折舊年限: 1.房屋、建筑物,為20年; 2.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4.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5.電子設備,為3年。 (二)加速折舊方法 1.縮短折舊年限 最低不得低于上述折舊年限的60%;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規定,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含)。 (1)購置全新固定資產 某制造業企業,2018年7月購入一臺全新的機器,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進行加速折舊,其折舊的年限應如何確定? 解析: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按照企業新購進的固定資產是否為已使用,分別實行兩種不同的稅務處理方法:企業購置的新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企業購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該公司購入的機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是10年,因此其加速折舊的最低年限為6年。 (2)購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某制造業企業,2018年購進一棟廠房,該廠房已使用10年。假設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法加速折舊,最低折舊年限是多少? 解析:企業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企業購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舊年限為20年,該企業購置的廠房已使用10年,剩余年限為10年,因此其加速折舊的最低年限為6年。 2.雙倍余額遞減法 雙倍余額遞減法,是指在不考慮固定資產預計凈殘值的情況下,根據每期期初固定資產原值減去累計折舊后的金額和雙倍的直線法折舊率計算固定資產折舊的一種方法。應用這種方法計算折舊額時,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資產凈值沒有減去預計凈殘值,所以在計算固定資產折舊額時,應在其折舊年限到期前的兩年期間,將固定資產凈值減去預計凈殘值后的余額平均攤銷。 計算公式如下:年折舊率=2÷預計使用壽命(年)×100%,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月折舊額=月初固定資產賬面凈值×月折舊率,年折舊額=期初固定資產凈值(原值-折舊)×2÷預計使用年限,最后兩年改為直線法。 例:某制造業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8年9月30日新購進用于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1套,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500萬元,當月已認證通過。該設備預計使用壽命為5年,預計凈殘值為20萬元。使用雙倍余額遞減法計算2019年應計提的折舊額。 解析:由于2018年10月-2019年9月計提折舊500×2/5=200萬元,2019年10月-2020年9月計提折舊=(500-200)×2/5=120萬元。2019年應提折舊額=200×9/12+120×3/12=150+30=180萬元。 3.年數總和法 年數總和法,又稱年限合計法,是指將固定資產的原值減去預計凈殘值后的余額,乘以一個以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壽命為分子、以預計使用壽命逐年數字之和為分母的逐年遞減的分數計算每年的折舊額。 計算公式如下:年折舊率=尚可使用年限÷預計使用壽命的年數總和×100%,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預計凈殘值)×月折舊率。 例:某制造業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8年9月30日新購進用于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1套,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500萬元,當月已認證通過。該設備預計使用壽命為5年,預計凈殘值為20萬元。使用年數總和法計算2019年應計提的折舊額。 解析:設備采用年數總和法計提折舊時,會計年度與折舊年度不一致,因此需要分段計提。第一個折舊年度(2018年10月到2019年9月)的折舊金額=(500-20)×5/15=160(萬元),第二個折舊年度(2019年10月到2020年9月)折舊的金額=(500-20)×4/15=128(萬元)。 2019年應計提折舊=160×9/12+128×3/12=152萬元 (一)預繳享受 企業在預繳時可以享受加速折舊政策。企業在預繳申報時,由于無法取得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的比重數據,可以由企業合理預估,先行享受。在年度匯算清繳時,如果不符合規定比例,則一并進行調整。 (二)匯算清繳 企業在年度申報時,填報A105080《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根據《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23號)規定,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全部采用“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因此,企業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的,無需履行相關手續,按規定歸集和留存備查資料即可。 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或一次性扣除匯算清繳留存備查資料包括: (1) 企業屬于重點行業、領域企業的說明材料[以某重點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固定資產投入使用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50%(不含)以上]; (2)購進固定資產的發票、記賬憑證(購入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關說明); (3)核算有關資產稅法與會計差異的臺賬。 案例:2018年10月,甲企業購入一臺單位價值300萬元的機器設備(假設該企業就此一個設備),預計折舊年限10年,殘值為0,則會計核算每月計提折舊額2.5萬(=300/10/12),如何進行年度納稅申報? (一)會計分錄 1.一般納稅人購入固定資產時 借:固定資產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等 2.計提折舊時 借:生產成本/管理費用 貸:累計折舊 (二)稅會差異調整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規定: (1)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如果短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其按會計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高于按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部分,應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已期滿且會計折舊已提足,但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尚未到期且稅收折舊尚未足額扣除,其未足額扣除的部分準予在剩余的稅收折舊年限繼續按規定扣除。 (2)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如果長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其折舊應按會計折舊年限計算扣除,稅法另有規定除外。 (3)企業按會計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不得稅前扣除,其折舊仍按稅法確定的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算扣除。 (4)企業按稅法規定實行加速折舊的,其按加速折舊辦法計算的折舊額可全額在稅前扣除。 例:某固定資產賬面價值100萬元,會計折舊10年,稅法折舊20年。每年會計上計提折舊10萬元,稅法上計提折舊5萬元,會計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高于按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計提的5萬元折舊,應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自第11年起,會計已提足折舊,稅法上未提足折舊 ,每年再調減應納稅所得額5萬元。 例:某固定資產帳面價值100萬元,會計折舊20年,稅法折舊10年;每年,會計上計提折舊5萬元;稅法上計提折舊10萬元,但稅前扣除金額仍為5萬元,不作納稅調整。 2.加速折舊與加計扣除的銜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第40號)規定,企業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時,就稅前扣除的折舊部分計算加計扣除。 例:某企業2018年12月購入并投入使用一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設備,單位價值1200萬元,會計處理按8年折舊,稅法上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為10年,不考慮殘值。甲企業對該項設備選擇縮短折舊年限的加速折舊方式,折舊年限縮短為6年(10×60%=6)。2019年企業會計處理計提折舊額150萬元(1200/8=150),稅收上因享受加速折舊優惠可以扣除的折舊額是200萬元(1200/6=200),請問企業每年可加計扣除的金額是多少? 解析:企業可就其稅前扣除“儀器、設備折舊費”200萬元進行加計扣除150萬元(200×75%=150),不需比較會計、稅收折舊孰小,也不需要根據會計折舊年限的變化而調整享受加計扣除的金額。 3.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第三條規定,企業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其資產的稅務處理可與會計處理不一致。 4.根據財政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6766號建議的答復(財會函〔2019〕4號) (一)一般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出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一般計稅時,稅率為13%,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適用簡易計稅時,可選擇減按2%征收,并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可以選擇放棄減稅,按3%征收,此時可開具3%征收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般納稅人出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計稅的情形包括以下幾種: 1. 2009年1月1日增值稅轉型改革前購入的固定資產; 2. 身份為小規模納稅人時購入的固定資產; 3. 原營業稅納稅人營改增前購入的固定資產; 4. 購入的固定資產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的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增值稅。 (1)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4)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二)小規模納稅人 小規模納稅人出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可減按2%征收,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3%)×2%,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放棄減稅: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3%)×3%,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八、政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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