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山東出現了近代運輸工具,一些主要驛道改為公路,有的改建為鐵路,新的運輸方式取代了舊的運輸方式,因而出現了近代的交通管理。1933年1月,國民政府山東省民政廳公布《各縣公安局管理腳踏車暫行規則》,規定管理腳踏車由公安局負責,并規定了對腳踏車輪機、制動機、車鈴和車燈要進行檢驗,經檢驗合格后登記發放牌照,方準行駛。上圖是民國25年壽光縣公安局簽發給韓家埠村韓成敬的“行車執照”、民國23年昌邑縣公安局簽發給北逢莊徐永梓的“行車執照”,證書格式基本相同,均標注有配套另發給車牌一副。那個年月能擁有輛自行車,應該比今天的寶馬奔馳還要牛得多吧。

山東交通管理舊史小貼士 清末,山東省煙臺市區最早在路口始設巡警,持黑色警棍,維持交通秩序。 民國初期,山東全省沒有統一的交通管理機構,只是幾個比較大的城市和少數縣城設立警察管理交通。 1930年4月,濟南市公安局根據行政院核準《警長警士服務規程》設立警士指揮交通的守望崗位,規定停止、放行各種車馬行人之手勢。 1931年, 濟南市公安局設交通股,交通警察設在各區公安分局。 l933年1月,山東省民政廳公布《各縣公安局管理腳踏車暫行規則》 1934年1O月,山東省建設廳成立護路警察大隊,分布于煙濰、臺高濰、青煙海、煙榮徐、濟德南、濟東濮、濟利占、周青沂、曹法鄆、膠蘭沙、青黃、歷濟等路段,保護公路,維護交通。 1934年12月,南京政府內政部公布《陸上交通管理規則》,要求陸上交通管理事宜,均應遵守本規則,各種車輛均需向警察機關或其它主管機關登記,經檢驗合格發給號牌執照后方準行駛,違者按車輛種類分別處罰。 1936年3月23日,《青島市交通管理規則》發布,規定各種車輛均有牌照方準行駛,否則警察隨時取締,車輛乘客載重不得超過各該車輛規定之限度,行車最高速度以每小時20公里為限,同類車輛接續行進前后車最小距離為5公尺,不得相并而行,空車須讓實車先行等等,違反規則者,依照違警罰法規定處理。 1937年,山東省會警察局在全市設立交通崗62處,分屬各分局管轄,每崗配警士4人,帶白色臂套,輪流值勤。 1937年12月,日本帝國主義入侵山東后,由日偽警察機關管理交通。日本投降后,國民黨管轄區的交通管理仍由警察機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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