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成立之后,關于國家法定節假日的最早規定,應該是當時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于1949年12月23日頒布并實施的《統一全國年節和紀念日放假辦法》(即后來所稱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其規定:“甲 屬于全體者 二:春節放假三日,夏歷正月初一日、初二日、初三日”。從該規定來看,當時并未將除夕作為法定節假日。時隔近50年,國務院在1999年9月18日對該規定進行了第一次修訂,從其第二條“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的規定來看,仍然未將除夕作為法定節假日。2007年12月14日,國務院對該規定進行第二次修訂,在將清明、端午和中秋三大傳統節日正式列入全民法定公休節日的同時,其在第二條第二項將春節放假時間調整為:“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于是,除夕第一次被納入法定節假日。但時隔6年后的2013年12月11日,國務院對《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三次作出修訂,將春節法定節假日調回為正月初一至正月初三,除夕回歸非法定節假日。故2018年的春節假期雖然自2月15日(即除夕)至2月21日,但除夕并不是法定節假日。不好意思了,2月14日情人節這天您得上班,2月15日除夕日這天您還得上班! 作者:蔣四清,廣東勞法律師事務所主任,廣東省律協勞動法專家庫首批律師,東莞市律協勞動法專委會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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