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檢驗批及分項工程應由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施工單位項目專業質量(技術)負責人等進行驗收。 檢驗批和分項工程是建筑工程質量的基礎,因此,所有檢驗批和分項工程均應由監理工程師或建設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驗收。驗收前,施工單位先填好檢驗批和分項工程的質量驗收記錄(有關監理記錄和結論不填),并由項目專業質量檢驗員和項目專業技術負責人分別在檢驗批和分項工程質量檢驗員和項目專業技術負責人分別在檢驗批和分項工程質量檢驗記錄中相關欄目簽字,然后由監理工程師組織,嚴格按規定程序進行驗收。 2.分部工程應由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質量負責人等進行驗收;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工程項目負責人和施工單位技術、質量部門負責人均應參加相關分部工程驗收。 主體結構和建筑節能分部工程規定設計單項目負責人和施工單位技術、質量部門負責人參加相關分部工程驗收。 工程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因此分部工程應由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技術、質量負責人及有關人員進行驗收。因為地基基礎的主要技術資料和質量問題是歸技術部門和質量部門掌握,所以規定勘察、設計單位負責人參加驗收是符合實際的。 由于主體結構、建筑節能的技術性能要求嚴格,技術性強,關系到整體工程的安全,因此規定這些分部工程的設計單位工程項目負責人也應參加相關分部的工程質量驗收。 3.單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應自行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自檢,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各專業監理工程師對工程質量進行(竣工)預驗收。存在質量問題時、施工單位及時整改,整改完畢后、由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申請單位工程(竣工)驗收。 4.建設單位收到工程質量(竣工)報告后,應由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監理、施工(含分包單位)、設計、勘察等單位項目負責人進行單位(子單位)工程驗收。 單位工程質量驗收應由建設單位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組織,由于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都是責任主體,因此設計、施工單位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及施工單位的技術、質量負責人和監理單位的總監理工程師均應參加驗收(勘察單位雖然亦是責任主體,但已經參加了地基驗收,故單位工程驗收時,也可以不參加)。 在一個單位工程中,對滿足生產要求或具備使用條件,施工單位已預驗,監理工程師已初驗通過的子單位工程,建設單位可組織進行驗收。由幾個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的單位工程,當其中的施工單位所負責的子單位工程已按設計完成,并經自行檢驗,也可按規定的程序組織正式驗收,辦理交工手續。在整個單位工程進行全部驗收時,已驗收的子單位工程驗收資料應作為單位工程驗收的附件。 5.單位工程有分包單位施工時,分包單位對所承包的工程按本標準規定的程度檢查評定,總包單位應派人參加。分包工程完成后,應將工程有關資料交總包單位。 由于《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雙方主體是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總承包單位應按照承包合同的權利義務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對總承包單位負責,亦應對建設單位負責。因此,分包單位對承建的項目進行檢驗時,總包單位應參加,檢驗合格后,分包單位應將工程的有關資料移交總包單位,待建設單位組織單位工程質量驗收時,分包單位負責人應參加驗收。 6.當參加驗收各方對工程質量驗收意見不一致時,可請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協調處理。 建筑工程質量驗收意見不一致時的組織協調部門:協調部門可以是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部門(單位),也可是各方認可的咨詢單位。 7.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文件,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是加強政府監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會的一個重要手段。建設單位應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部有關規定,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否則,不允許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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